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是指企业集团在法律上有没有主体资格,有关法律是否赋予了企业集团以权力能力和行为能力。我国学者对企业集团的研究也给予了相当的关注。不仅经济学者纷纷撰文发表意见,法学界论企业集团的文章可以说是数以百计,许多知名学者对企业集团均有独到的见解,十余年来对企业集团产生和发展中有关的法理问题进行了争鸣。
我国目前对企业集团的法律地位还没有形成统一的认识。有人认为企业集团与联营企业相同,故在法人型联营情况下,具有法人资格,因而是法律主体;也有人认为企业集团并非联营,而是一种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民间法上不具有法人资格;有学者认为企业集团没有法人资格[18],认为二级法人形式既无理论依据,又不符合现行法律。第一,集团无独立财产;第二,成员单位的利益无法律保障,企业集团可能全面控制成员单位的权利;第三,集团与成员的责任不明确。但企业集团在新兴的经济法、行政法以及集团立法中却是重要的法律主体。
从各国的法律规定看,企业集团是一种现代企业组织,它表明诸多企业间的一种特殊关系,与我国法律规定中的联营不同,任何法律部门都没有赋予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因而,它不是法律主体。尽管在我国的有关法律规定中,对企业集团予以调整,并做出某项规定,但这仅仅是从法律上对其活动作出规定,而这些现象一般都没有赋予企业集团以权利,只是对企业之间成立集团和企业从事集团活动进行管理。集团法中权利义务的承担者是参加集团的企业,而不是企业集团;法律对企业集团活动进行调整也并非将集团作为一个法律整体,而是把集团视为成员企业的一种特殊联系;法律上规定企业集团可以签订合同和从事经营,从各国法律规定看,企业集团是一种企业联合方式,不是法律上权利和义务的承担者,因而其本身不是法律主体。如果将集团视为法人就会产生“两级法人”问题。各国法律上都有明确规定,企业在成立集团后,仍保持法人资格,具有法律地位。
笔者认为,如果从界定企业集团法律责任的角度看,不能笼统地认为企业集团有没有法律地位,也不能单看形式上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行为来判断企业集团有没有法律地位,而要看实质上企业或企业集团的行为。如果企业集团以集团的集体意志从事为了集体利益的行为,就应由集团承担责任;以成员的个体意志进行的活动,对外当然是以成员承担责任。因此,从这个意义上讲,不论是企业成员或是企业集团两者都应赋予其法人的资格,规定其承担责任的情况。集团的责任承担的情况是在前述特定条件下的责任,有集团统一管理机构的,应由集团机构和成员共同承担。
为了讨论问题的方便,以下以控股公司(母子公司)为例。集团内所有成员企业,包括集团控制和依附企业在内,都是各自独立的法律实体。各成员企业依然保持法人资格,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核算,并以自己所有的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公司出资人只以各自向公司出资额为限对公司负责。建立企业法人制度的目的,在于赋予具备一定条件的经济组织以独立的人格,而独立人格最基本的内涵则是法人能以自己独立财产承担民事责任的,而出资人(股东)只以自己出资为限承担责任。控股企业对企业成员是通过控股或其他形式的联合组成企业集团,参加集团的各成员企业仍其有法人资格,其作为独立法人的基本特征也以其加入集团而改变,所以成员企业的出资的(股东)无论是在股份有限公司还是有限责任公司中仍只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由于集团主要是控股企业对其他企业控股而联结组合,一般被控股企业的主要出资人即为控股企业,控股企业与被控股企业的关系仍与一般企业同其出资人的关系相一致,因而控股企业作为出资人对被控股企业的债务也以其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www.xing528.com)
作为一般原则,企业法人应承担独立责任和有限责任。但是在企业集团中,控股企业不仅决定着集团的经营战略和发展目标,而且还通过各种形式对成员企业实施控制,这种控制表现为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免董事会的多数董事。使单个成员企业围着整个集团的总体利益而行动。如果在任何情况下都尊重子公司的独立法人地位,坚持“独立责任”和“有限责任”而不注重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就会失去法律应有的公平、正义之价值,影响交易安全。所以在某些特定的条件下,可以考虑对子公司的人格予以否认,由控股企业对从属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或直接承担责任,或由企业集团承担责任。具体应考虑以下几种情形:
第一,子公司虽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但如果子公司无独立的并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财产,隐瞒实情作虚假登记的,应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控股公司对其活动产生的债务直接负责。
第二,子公司与母公司的经营业务是否独立展开。每一个公司都应当有自己独立的经营业务,并自主经营,如果子公司被母公司控制而未独立开展业务,以致于控股公司滥用管理权,或者由于失误给下属企业造成财产损害,控股公司应承担补偿和损害赔偿的责任。
第三,企业集团的成员为母子公司时,如果因子公司与母公司的股东、董事、主要负责人相同而作出的表达整个集团意志的行为,应该由母子公司共同承担责任。作为以上有独立主体的公司,应当有自己的独立意志。如果两个公司的股东、董事,主要负责人相同,使母子公司实行统一管理,达到一体的程度,两个公司的独立利益已无从体现时,企业集团即母子公司应对其债务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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