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各国经济的发展,企业集团的种类也将越来越多,不同集团所确立的法律关系也将不同。我国企业集团的建立可以说是刚刚起步,因此,有必要从法学角度对我国企业集团的不同法律形式进行探讨。结合我国实际,企业集团可以有以下两种主要分类方式:
(一)按企业集团内部成员的法律关系不同分类,可分为隶属性企业集团和平等性企业集团。隶属性企业集团内部各企业在法律上独立,但从属企业必须受控制企业支配,集团内的统一经营权由控制企业行使。在这样的企业集团中,控制企业与从属企业一般表现为公司和子公司的控股关系,是最普遍的一种企业集团法律形式。平等性企业集团内部各成员企业之间不仅在法律上具有独立性,而且地位平等,不存在从属关系。集团内各企业通过协商可以成立统一的领导机构,或缔结利益共同体实行统一经营。隶属性企业集团与平等性企业集团相比,具有稳定性与长期性,核心企业在法律上享有特殊领导权和承担特殊义务、责任,有利于统一经营管理。(www.xing528.com)
(二)根据集团的控制关系与形成途径不同,可分为控股式集团和契约式集团。控股式企业集团,是指通过在企业之间建立控股关系而成立的企业集团。控股企业通过持有多数股权对从属企业在经营上施加决定性影响,从而建立控制关系,属典型的企业集团。契约式企业集团,是指通过订立合同,各企业自愿结合为集团。根据企业合同,一企业要将经营权授与他企业指挥,由此而产生经营上的控制权与相应的权利和义务。根据控制关系和形成途径不同对企业集团进行分类,是为了明确其法律效果上的差别。在国外企业集团法中,控股式企业集团内如有控制权的企业行为对受控企业造成损害,要予以补偿。而契约式企业集团内母公司有义务弥补子公司的年度亏损,使子公司的债权人获得间接保护。在我国,对企业集团还可以有其他分类。如按所有权性质分类,分为国有企业集团和复合企业集团;按涉外性质分类,分为国内企业集团和跨国企业集团;按企业集团所属行为分类,可分为生产型企业集团、商品型企业集团、乡镇企业集团等。应该指出,这几种分类方式是在一定历史阶段上企业集团发展在法律上的表现形式,随着我国的地区、行业、所有制界限被打破,有的将不再具有现实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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