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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合作企业法:概念、特征与法律地位

时间:2026-01-25 理论教育 可欣 版权反馈
【摘要】:而狭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是指调整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法规则是指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文件,这类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也是目前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股份合作企业法主要是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地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制,调整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组织问题。

(一)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概念

股份合作企业法有广义与狭义之分。广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是指调整股份合作企业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其调整对象既包括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也包括股份合作企业与其他企事业单位之间的联合竞争关系,还包括股份合作企业与政府之间的经济管理关系[29]。而狭义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是指调整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股份合作企业法还有形式意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形式意义上的股份合作企业法,是指以股份合作企业法命名的法律和法规。法律也即指以下我们将要阐述的法律制度设计,目前一些法律尚未能出台。法规则是指国务院和地方政府制定的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文件,这类法律文件数量较多,也是目前股份合作企业法律制度的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实质意义上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则是指调整股份合作企业组织关系和部分经营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与狭义上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具有相同的内涵,它既包括专门以股份合作企业法命名的法律法规中的法律规范,也包括形式意义上的股份合作企业法,同时还包括在其他法律法规中规定的有关股份合作企业的法律规范。

(二)股份合作企业法的特征

1.股份合作企业法的调整对象主要是股份合作企业的组织关系,而不包括单纯的经营行为。股份合作企业法主要是对股份合作企业的地位、组织机构、内部管理制度等内容进行规制,调整股份合作企业的设立、变更、解散等组织问题。虽然其也规定股份合作企业的一些行为,如股份合作企业的股份筹集、转让、债务偿还、盈余分配等,但是,这些行为均是以企业本身的组织和运作为目的[30],而非单纯的经营行为。单纯的经营行为则是由合同法、金融法等来调整,诸如股份合作企业与银行等金融机构进行的资金借贷、与其他企业进行的产品交易等行为。

2.股份合作企业法空前绝后,具有中国特色,仅仅规范股份合作企业。股份合作企业是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特有产物,它是一种独立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因此对其法律制度的设计必须要大胆创新,不能因遭到一些反对声批判声就因噎废食,而应该要认真比较其他企业组织形式法律制度的异同点之后,针对股份合作企业的自身特点,制定出一部以股份合作企业为规范对象的法律。其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一样都是企业法的独立组成部分。(https://www.xing528.com)

(三)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法律地位

要界定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法律地位,必须明确两个因素,一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地位,另一为企业法体系。

股份合作企业的地位,在前文中有论述,概括起来主要有两种认识,一种观点认为股份合作企业的存在有其独立的价值,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也是我国企业法体系中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股份合作企业非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在我国的企业法体系中自然不应有它的位置。我们认为,从理论界的呼声来看,支持股份合作企业为独立的企业形态的居多,从实践中的做法来看,无论中央还是地方政府均赞成股份合作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企业形态而存在,如《关于发展城市股份合作制企业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说明:“股份合作企业既不是股份制企业,也不是合伙企业,与一般的合作制企业也不同,它是在实践中产生并不断完善的新型的企业组织形式。”

而企业法是指调整企业的组织管理关系和部分经营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各种类型的企业法有机联系,结合成一个统一的整体,便是企业法体系。企业法体系随着我国企业改革的深入,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确立,也逐步发生了变化。以往是以所有制来区分企业类型,因此企业法体系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法、集体所有制企业法、私营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联营企业法等。如今,我国是以企业的资本构成和责任性质来对企业进行分类,因此新的企业法体系大致包括三个层次:一为基本企业法,居于最主要地位,规范企业的基本形态,如《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法律,以及我们建议设计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二为特别企业法,这一层次的企业法主要是针对一些特殊类型的企业而专门制定的,如《乡镇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法》等;三为企业特别法,这一层次的规定则是根据所属行业的特点,对不同行业企业的一些特别条件进行规定,如《对外贸易法》中关于对外贸易企业的规定,《商业银行法》中关于商业银行设立和组织机构等的规定,《保险法》中关于保险公司设立和内部管理的规定,等等。

经过以上的分析,我们便可以很清晰地明确股份合作企业法的法律地位了,股份合作企业是一种独立的企业组织形式,独立于公司企业、合伙企业、独资企业,地位与它们相等,均是企业的基本组织形式,因此,规范它们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也就是我国基本的企业法之一,在企业法体系中,居于不可或缺的重要组成部分。另外,从我国的立法精神来看,我国将公司概念严格区别于企业概念,企业是公司的上位概念,因此对于那些认为规范股份合作企业的规定应归入公司法的观点,我们认为是不妥的。我国的立法体例是将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公司企业分别独立开来的,股份合作企业法作为公司法的组成部分显然是背离此体例的,因此,我们认为建议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股份合作企业法》是与《公司法》、《合伙企业法》、《独资企业法》等并列的基本企业法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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