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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法规-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组织体制的特殊规定,建立科学的内部组织机构。(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该履行的程序。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成立日期。

国有独资公司设立法规-公司企业法学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

公司法》第65条规定:“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由于《公司法》没有对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程序作出特别规定,因此,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条件和设立程序应当适用《公司法》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的规定:

1.股东符合法定条件。国有独资公司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代表国家行使股东权。国家授权部门或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必须依照政企分开的原则,国有独资公司与其投资主体之间,不应再是行政隶属关系,而是被投资公司与股东的关系;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的部门基于出资者的地位,享有法定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权力。

2.股东的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额。《公司法》第26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其余部分由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其中,投资公司可以在五年内缴足。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法律、行政法规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有较高规定的,从其规定。”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一般规模都较大,因此,其实际注册资本数额大都远远超过法律规定的最低限额。国有独资公司在公司注册登记前,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3.依法制定公司章程。公司章程是国有独资公司组织和活动的行为准则,对公司和公司的出资人、董事、监事、经理等都具有拘束力。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的制定采用两种方式:(1)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定。(2)由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这种方式将公司章程的制定分成由董事会制定、股东会批准两个阶段,在形式上将公司章程的制定权赋予了董事会,而实质上公司章程的最后决定权仍由股东控制。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企业的组织机构对企业至关重要,它影响并决定企业的运作效率与效果。因为一切先进的管理技术和经验的运用都必须通过组织机构才能取得实效。国有独资公司必须依照公司法对国有独资公司组织体制的特殊规定,建立科学的内部组织机构。同时,国有独资公司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公司名称使用的管理规定。

5.有公司住所。公司住所是指公司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它是公司的登记事项和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住所是任何一个公司开展业务,从事生产经营的物质基础,国有独资公司也不例外。准确地确定公司住所,对公司的正常运营,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方式主要有新建设立和改建设立两种。(www.xing528.com)

1.新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新建设立,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新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通过新投资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国家可以发展国民经济重要产业和重要生产经营项目,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国家的产业政策和资源的合理配置,并达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目的。

2.改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的改建设立,是指将国有企业依法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根本目的是为了解决长期困扰国有企业政企不分、经营自主权难以落实、约束机制不健全、经济效益不高以及企业负担过重等影响企业活力的问题,彻底转变企业经营机制,使之真正成为自负盈亏、自主经营的市场经济主体。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必须遵守公司法中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设立应该履行的程序。即必须制定公司章程、足额缴纳出资并经法定验资机构验资后,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国家授权部门作为申请人,向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登记机关对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不予登记。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国有独资公司的成立日期。

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程序因其设立方式的不同,又可以分为新建设立程序和改建设立程序两种。

1.新建设立程序。1998年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提交国务院或者省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的批准文件。省级以下人民政府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授权的部门应当按国务院规定执行。”这表明新建设立国有独资公司必须履行前置审批程序。同时申请设立国有独资公司还必须按照《公司法》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登记。

2.改建设立程序。1998年5月28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颁发的《关于国有企业改革中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实施意见》指出,要按照十五大关于“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要求,对国有大中型企业实行规范的公司制改革。要以资本为纽带,通过市场形成具有较强竞争力的跨地区、跨行业、跨所有制和跨国经营的大企业集团。要采取改组、联合、兼并、租赁、承包经营和股份合作制、出售等形式,加快放开搞活国有小型企业的步伐。该意见第7条规定,国有企业改建为国有独资公司,应按设立登记的要求提交文件,按变更登记程序办理,换发营业执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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