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中的主体制度是其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传统的民事主体模式由自然人和法人构成。除此之外,别无其他民事主体。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是指独资企业作为民事主体,以自己的名义独立从事经营活动,从而享受权利、承担义务的资格。与其他民事主体一样,独资企业要以自己的名义独立参与经营活动,必须有自己的法律地位。在合伙企业法出台之前,我国公认的民事主体只有法人和自然人。自然人是民事主体这理所当然。法人通过依法设立,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能够依法独立享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当然的也成为民事主体。
独资企业有法人与非法人之分,承担的责任形式也有有限与无限之别。在我国,国有独资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法人,而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组织,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对独资企业是否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学界存在不同看法。下面就对国有独资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问题进行分析。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法律地位
国有独资公司作为企业法人,由于其在设立时就取得了法人资格,自然应属于独立的民事主体。国有独资公司享有的法人资格及独立的民事主体地位,突出表现在它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和责任关系上。
1.国有独资公司与国家之间的财产关系清晰。根据《公司法》[2]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公司,自然拥有公司法人财产权,依法可以独立支配公司的财产。同时,公司的股权持有人与公司的财产权限划分清晰,国家作为股东,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行使股权,对公司重大的法定事项作出决策,但不能干涉公司董事会的经营自主权。国有独资公司财产上的独立性为其成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提供了前提条件和物质基础。
2.国有独资公司与国家之间的责任关系清晰。根据《公司法》第3条第2款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国有独资公司作为有限责任公司,应以公司的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国家股东则以其投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这样才能保证国有独资公司真正做到自负盈亏,如果出现公司因经营不善达到资不抵债的情况,则可以依法宣告破产。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法律地位(www.xing528.com)
个人独资企业是不同于自然人和法人的经济组织。虽然个人独资企业法赋予个人独资企业拟制的人格,可以参加市场经济活动,但对于其是否为独立的民事主体,法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主要有法人说、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以及非法人团体资格说。下面就对这三种观点做简要介绍:
1.法人说。允许个人独资企业成为法人,投资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有限责任。法人说是建立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基础之上的,该说只存在允许设立一人公司的国家。根据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法人应当具备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条件,而个人独资企业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因此不符合我国法人的条件、形式和特征。
2.自然人主体资格延伸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不具有独立法律主体资格,个人独资企业因其投资主体的单一性和业主对企业控制的单独性决定了法律将业主人格与其独资企业人格视为一体,企业与投资者是同一法律人格。但它同时忽视了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之间的差异,似不可取。
3.非法人团体资格说。该说认为个人独资企业既不是自然人,也不是法人,而是享有相对独立法律人格的非法人团体,具有自己特定的权利能力。该说以个人独资企业人格的相对独立性、财产的相对独立性、利益的相对独立性、责任的相对独立性,认为其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但该说未看到个人独资企业与投资人个人之间的同一性方面。
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特殊的市场主体,对于其能否取得民事主体资格,这主要取决于其在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存在方式、地位和作用上。个人独资企业是商品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从它产生至今,无论在发达国家还是在发展中国家,仍然是一种很普遍的经营方式。从法律上看,我国个人独资企业的这种独立的经营实体地位,既不同于自然人,也不同于法人,具有明显的非法人团体属性。虽然其意思表示的独立性、财产的独立性、利益的独立性和责任的独立性受到一定的限制,但是这些相对性特点并不能否定个人独资企业作为一种独立的民事主体——非法人团体而存在。相反,从其特殊的属性和存在的社会经济价值来看,法律赋予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相对独立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是有积极的社会意义的,这也有利于国家立法的价值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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