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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个合伙人是否能成为其他合伙的成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否定一个人参加多个合伙的主要理由是: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这样,该合伙人在某一合伙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在其他合伙中的无限连带责任便无从谈起。使得参加多个合伙关系的人,只能在一个合伙中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其他合伙体中只以负有限责任的隐名合伙人身份参加。从我国2006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来看,合伙人成为其他合伙的合伙人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未禁止。

一个合伙人是否能成为其他合伙的成员

早在一千多年前,古罗马著名法学家乌尔比安对一人参加多个合伙的情况予以了肯定。在其《论萨宾》第30编中写道:“我的合伙人可以与另外一个人组成一个合伙吗?我们说,可以。”同时在其《论告示》第31编中又写道:“某人是我的合伙人,同时也是另外一个合伙的合伙人。对于在我们的合伙中取得的利益,我的合伙人只就他所享有的份额与他的另一个合伙人分享。我的部分与他们的合伙无关。如果他的合伙人要对某事承担责任,那么我的合伙人可以对他提起诉讼,由此获得的利益归我的合伙人所有。”[42]

一个合伙人同时成为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的合伙人称之为“复合伙”,现代立法对于这个问题一向是讳莫如深。《德国商法典》第112条规定:“(无限公司)股东不经其他股东同意,不得再从事与该公司同类的营业行为或参加其他公司担任无限责任股东,股东若违背此义务,公司可请求他给予损害赔偿。”否定一个人参加多个合伙的主要理由是:(1)合伙人之间对合伙债务要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从合伙成立时起,各合伙人个人所有的非合伙投入财产实际上已是一种虚拟的合伙财产(是以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合伙债务那一时确定的)。如果允许该合伙人再加入到其他合伙之中,那就会使该合伙人的非合伙投入财产呈现出两个以上虚拟合伙财产的局面。这样,该合伙人在某一合伙中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则在其他合伙中的无限连带责任便无从谈起。(2)如果允许一人参加多个合伙,就意味着一旦该合伙人在某一合伙经营中失败,必然会给他参加的其他合伙带来连锁反应,使得该合伙人在名义上负无限责任而实际上却无法承担。其结果要么加重其他合伙的财产责任,影响合伙业务的正常进行,要么引起他参加的几个合伙的解体;(3)一个合伙人成为其他合伙的合伙人之后,他便负有与他所参加的每个合伙的合伙人共同经营的义务。这项义务对于每个合伙来说,该合伙人都不可能很好地彻底履行。因此,我国学者大都认为同一当事人参加两个以上的合伙是不可取的。认为这不仅会危及各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而且会损害合伙和合伙人的信用和利益。[43](www.xing528.com)

针对一人能否参加多个合伙的问题,有学者提出,如果我们禁止一个合伙人参加多个合伙关系,势必影响公民投资的积极性,不利于经济的发展。但是,如果无限制地允许合伙人可以参加多个合伙,也显然不利于合伙关系的稳定和保护债权人利益。因此,要做到既能充分激发公民投资的积极性,又切实保护合伙人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便提出用建立隐名合伙制度的办法来解决这一矛盾。使得参加多个合伙关系的人,只能在一个合伙中负无限连带责任,而在其他合伙体中只以负有限责任的隐名合伙人身份参加。[44]这里的匿名合伙实际上应当是有限合伙。从我国2006年修改后的《合伙企业法》相关规定来看,合伙人成为其他合伙的合伙人问题虽然没有明确规定,但并未禁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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