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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成员间合伙争议解决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认为家庭合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型的家庭最为典型。它对外是以家庭为组织体的合伙单位,对内各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合伙关系。所以,夫妻双方不可能相互成为合伙人。家庭成员之间可互为合伙人在立法实践及法理上是有足够依据的。这是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互为合伙人的一个基本前提。

家庭成员间合伙争议解决

关于家庭成员之间能否组成合伙的问题,我国有学者持否定态度,认为家庭经营无论是从产生的基础(家庭经营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的;个人合伙却不是)、投入的财产(家庭经营是家庭共有财产;个人合伙是合伙人各自的财产),还是从债务的承担(家庭经营以共有财产承担无限责任;个人合伙以各自的财产承担无限连带责任)上看都与个人合伙有着明显区别。因而把家庭经营归为个体工商户。[32]

与此相反,我国有学者提出家庭合伙是我国当前存在的主要合伙形式之一。这种合伙的组织是家庭,共同劳动和经营的基础是亲属关系。各家庭成员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担风险。并认为家庭合伙以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型的家庭最为典型。在家庭承包土地经营中,每个家庭成员都有土地承包权,所以《民法通则》规定的农村承包经营户大都是一种家庭合伙。它对外是以家庭为组织体的合伙单位,对内各家庭成员实际上是以土地为基础的合伙关系。[33]

这种把农村承包经营户等家庭经营单位不加区分地都看作是家庭合伙显得过于牵强附会。其实,我国家庭成员之间经营历来都不注重个体而注重整体。传统习惯都认为夫妻之间没有各自独立的利益。凡划分出夫妻各自利益的行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都被看作是不忠、不合而遭到人们的轻视。所以,夫妻双方不可能相互成为合伙人。如果夫妻双方参与他人组成的合伙,也不能把夫或妻看作是一独立合伙人,而是把夫妻作为一个共同合伙人看待。其他家庭成员共同参加某一经营活动也常常是被当作一个共同主体看待的。(www.xing528.com)

虽然当前中国家庭都以小家庭的形式出现,但家庭经营中的合伙仍是很难见到的。小家庭主要是夫妻经营。比如夫妻开了一个商店,丈夫进货妻子销售,共同经营,一家靠着商店经营日子过得有滋有味。像这样的家庭经营比比皆是,难道你能一概地说它是合伙经营吗?显然不能。我国现行《婚姻法》第17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除双方另有约定外),归夫妻共同所有。”那么夫妻组成合伙以后,如何确定出资?如何约定相互间权利义务关系和违约责任?更主要的是如何确定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比例?这些问题似乎无法解决。所以,我们在实际生活中确实很少见到夫妻互为合伙人的情况。

当然,把家庭经营一概地看作是区别于合伙的个体工商户的观点也是不妥的。其实,以上问题如果用现代婚姻家庭制度全面看待夫妻间和其他家庭成员间财产和人身关系并不是不可解决的。家庭成员之间可互为合伙人在立法实践及法理上是有足够依据的。《法国民法典》第1832条规定:“夫妻双方得仅由二人或与其他人一起在同一合伙事业中合伙并共同参与或不参与该合伙管理。”从立法上肯定了家庭成员之间可互为合伙人。我国婚姻及有关民事政策、法律、司法解释大都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也可以约定所得财产分别归夫妻一方所有,而且对于一方的特殊财产规定归其个人所有,如军人退伍时的医疗补助及转业费等。也就是说,我国民事立法已把夫妻共有财产与夫妻各自财产分别开来,把家庭共有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分别开来。这样,夫妻之间,家庭成员之间都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和利益。这是夫妻及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互为合伙人的一个基本前提。由于夫妻之间有各自独立的财产和利益,所以夫妻之间可以以各自所有财产出资共同经营某一事业,并可约定盈利分配和债务承担比例。关于夫妻合伙的债务承担问题与其他个人合伙的一个不同点就是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的问题。如果合伙财产足以清偿债务,则不涉及夫妻各自财产;如合伙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则夫妻各方以各自所有的财产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如夫妻个人所有财产对合伙债务能够清偿,则不涉及夫妻共有财产;只有在用夫妻各自的财产尚不能清偿合伙债务时,才会涉及到夫妻共有财产。总的来说,夫妻之间可互为合伙人,而且这种夫妻合伙与其他个人合伙只有形式上的区别而无实质意义上的区别。同理,其他家庭成员之间也可互为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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