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企业法学: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比较

公司企业法学: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比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有限合伙即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学者们通常把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同起来。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在合伙人特点上、经营方式上及债务承担上没有本质区别。所以除《法国民法典》规定的隐名合伙外,传统民商法规定的隐名合伙即指有限合伙。合伙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的字样。

公司企业法学: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比较

大陆法系国家常把合伙分为一般合伙和隐名合伙,英美法系国家则常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隐名合伙早在古罗马时期就有这种形式。这种合伙形式产生之初本是当事人用以掩饰借贷的一种避法行为。借合伙之虚,行借贷之实,以规避法律对借贷利息的限制。[28]最早以立法形式规定隐名合伙的是《德国商法典》,后来的日本及我国近代民商事立法都承袭之,并把隐名合伙(有的也称匿名合伙)界定为当事人一方对另一方经营的事业出资而不参与经营,分享盈利并可约定不承担亏损,隐名合伙人对合伙债务仅以其出资为限承担责任的合伙形式。

同为大陆法系且是典型代表的《法国民法典》却对隐名合伙有完全不同的界定。在该法典(1978年修订)第3章中专门对隐名合伙作了具体规定。其中第1871条规定:“合伙人得约定合伙不进行注册登记。在此种情况下,合伙被称为‘隐名合伙’。此种合伙并非法人,亦无需经公告。此种合伙得以一切方式证明。”这种隐名合伙与一般合伙的区别主要体现在:(1)不必经注册登记即可成立;(2)不具有法人资格。这种隐名合伙其实就是事实合伙。该法典第1873条规定:“本章的规定,适用于事实上成立的合伙。”所以,《法国民法典》所称的隐名合伙并非其他大陆法系国家通称的隐名合伙,而是一种事实合伙。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50条规定的:“当事人之间没有书面合伙协议,又未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登记……可以认定为合伙关系”,应属此类隐名合伙。

现代合伙法理论中的“隐名合伙”是指合伙人出资不出名,对合伙经营分享盈利、分担亏损,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的一种合伙形式。凡合伙皆须依法核准登记。未经登记而成立的组织为非法组织,不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所谓事实合伙即民事主体未经登记而建立的一种“合伙关系”,法律不应承认其合伙效力及主体资格。发生纠纷需处理者,有关部门应以一般合同关系处理。所以,包括《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隐名合伙在内的事实合伙是不能作为一种独立的合伙形式的。

英国和美国都有专门的《有限合伙法》,有限合伙在这两个国家的经济生活中占有重要地位。所谓有限合伙即指由至少一名普通合伙人和至少一名有限合伙人组成的合伙。在有限合伙中,普通合伙人负责合伙业务经营,并对合伙债务负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则不参加合伙业务经营,对合伙债务仅负有限责任,即仅以其出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责任。(www.xing528.com)

学者们通常把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等同起来。认为隐名合伙与有限合伙在合伙人特点上、经营方式上及债务承担上没有本质区别。所以除《法国民法典》规定的隐名合伙外,传统民商法规定的隐名合伙即指有限合伙。[29]

普通合伙与有限合伙一个重要的区别就在于其责任方式的不同。普通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企业由普通合伙人和有限合伙人组成,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有限合伙人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有限合伙的特征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有限合伙的成立必须符合法律的要求,需要通过登记程序。合伙组织的名称必须包含“有限合伙”的字样。二是有限合伙人无权参与合伙事务的管理。如有限合伙人实际参与了合伙事务的执行与管理,特别是实施了对合伙事务的控制与管理,则需同普通合伙人一样承担责任。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