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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分类概述:法人和组织的合伙方式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即法人之间组成的合伙。这是对合伙法律地位的界定,而非对合伙的分类。第1种分类的前提是承认有限合伙是合伙组织的一种,但有限合伙并无存在的价值;第2种分类将法人、其他组织等都看作是具备合伙人资格的组织,但这两种组织成为合伙人是有悖法理的;第3种分类有力促民商分立之嫌,但民商分立还是合一本身就是个问题,而且现代世界各国立法有民商合一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谈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之分似乎并不明智且无多大意义。

合伙分类概述:法人和组织的合伙方式

古罗马时期,合伙的分类杂而细。一般把合伙分为共产合伙、特业合伙、单业合伙、所得合伙、田赋合伙、隐名合伙等。[22]《法国民法典》把合伙分为夫妻合伙、民用合伙、商业合伙、简易合伙、隐名合伙等。日本和我国台湾地区民法一般把合伙分为普通合伙和隐名合伙(有限合伙)两种。在我国,近年来对合伙分类,学术上也是五花八门。有学者认为我国目前存在的合伙主要有家庭合伙、承包合伙经营体、劳动者合作经营组织、私营企业间的合伙和私营合伙企业、联营体。[23]还有人认为除了我国《民法通则》把合伙分为个人合伙与法人合伙外,还有家庭合伙、简易合伙、临时合伙等。[24]最近又有人将合伙分为个人合伙、法人合伙、混合合伙、中外合伙、外商合伙等。[25]归纳起来,对合伙的分类主要有以下4个标准:

(一)依合伙的性质不同分为

1.普通合伙。即符合合伙一般构成要件的合伙。各合伙人对合伙债务均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2.有限合伙。相对于普通合伙而言,即合伙中至少有一名合伙人只以其投资为限对合伙债务承担清偿责任。

(二)依参加合伙的主体不同可把合伙分为

1.个人合伙。即自然人之间组成的合伙。我国《民法通则》第2章第5节对个人合伙的内涵、合伙协议、合伙财产、合伙事务执行、合伙债务承担等作了原则性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中进一步对个人合伙的诉讼地位、事实合伙、合伙人债务承担、入伙与退伙、合伙终止等具体问题作了简明规定。然而,由于这些规定线条粗、法律和司法解释并用,所以操作不方便,缺乏系统性。1997年2月颁布的《合伙企业法》实际上是一部个人合伙法。

2.法人合伙。即法人之间组成的合伙。法人合伙与具备法人资格的合伙是两码事。《法国民法典》规定除隐名合伙外的合伙具有法人资格。这是对合伙法律地位的界定,而非对合伙的分类。我国《民法通则》在“法人”一章中介绍了合伙型联营,这其实就是法人间的合伙。

3.其他组织合伙。即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作为独立民事主体,相互间组成的合伙。一般来说,其他组织包括合伙、法人分支机构、自然人或法人单独创设的独资组织,这些组织皆须经核准登记,在核准登记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但不能完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它们相互间可以组成合伙。

4.混合合伙。即自然人与法人间、法人与其他组织间、自然人与其他组织间组成的合伙。这类合伙在现实经济生活中是非常多的。我国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已肯定了混合合伙的法律效力。(www.xing528.com)

(三)依合伙的目的事业不同分为

1.民事合伙。依《法国民法典》的规定,凡具有合伙一般特征,而法律未根据它的形式、性质或标的物赋予其他属性的,均为民事合伙。

2.商事合伙。除了具有合伙的一般属性外,还有其他特殊的商业属性,如合伙人是商人,可有自己的商号并以此进行登记;在具备商业文书的条件下,可以以企业、商行、公司的名义开展经营。大陆法系国家多承认商事合伙有法人资格。我国的《合伙企业法》实际上就是商事合伙法。

(四)依合伙人的国籍不同分为

1.国内合伙。即国内的合伙人之间组成的合伙。

2.外商合伙。即外国合伙人之间在它国境内依它国法律设立的合伙。在我国,外商合伙问题主要规定在《外资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中。

3.中外合伙。即国内的合伙人与外国的合伙人在本国境内依本国法律设立的合伙。我国的中外合资、合作企业法及其实施细则对中外合伙问题作了具体调整。

除了第4种分类很难说以上分类及其分类标准都很周密,至少有些合伙形式的存在价值或其该由什么法律进行调整的问题是值得商榷的。第1种分类的前提是承认有限合伙是合伙组织的一种,但有限合伙并无存在的价值;第2种分类将法人、其他组织等都看作是具备合伙人资格的组织,但这两种组织成为合伙人是有悖法理的;第3种分类有力促民商分立之嫌,但民商分立还是合一本身就是个问题,而且现代世界各国立法有民商合一的趋势,在这种大背景下谈民事合伙和商事合伙之分似乎并不明智且无多大意义。合伙本身是企业分类的一种子类型,是作为与独资经营、法人经营并行存在的一种经营形式,是市场经济中一种重要的市场主体。我们当然可以按照其成员组成不同对合伙进行分类如以上第四种分类,但决不能不分性质盲目归类,也不能断然纠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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