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东大会
1.股东大会的地位与职权
股东大会是依照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由股份有限公司的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它是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的机关,但不是常设机关。股东大会以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的形式来决议公司的各种事项。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机构如董事会、监事会等隶属于股东大会,由股东大会产生并受其领导和制约。股东大会的职权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类:一是,审议批准事项。如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等;二是,决定、决议事项。如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等。
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公司法有关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2.股东大会的召开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必设机关,但不是公司的常设机关,而是通过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决议各种事项。股东会议分为年会和临时股东会议。年会是按照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的股东会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通常在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6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是指发生特殊情形而召开的股东大会。当股份有限公司出现下列情况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股东大会一般由董事会召集。但也有许多国家公司法规定持有公司一定比例股份的股东、法院等也享有召集权。按照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在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大会会议职责的,监事会应当及时召集和主持;当监事会不召集和主持时,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为了使股东能对股东大会决议事项事先有所了解和准备,各国公司法大都对股东大会的召集通知有明确规定,包括提前通知的时间、通知的形式、通知的内容等。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在会议召开20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15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30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5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否则,不得出席会议。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大会的决议
股东大会行使其权力的主要方式是股东在股东大会会议上行使表决权形成股东大会决议。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股东的表决权是股东基于其出资而享有的对股东会议案表示同意与否的权利。表决权一般是按股东持有公司股份数额来确定的,各国公司法普遍奉行“一股一权”原则。但是,为了防止大股东操纵公司事务,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许多国家采用如累积投票权制度、对持有超过一定比例股份的大股东的表决权予以限制等方法防止股东滥用表决权。我国修改后的《公司法》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
股东大会决议实行股份多数决原则,即股东大会依据持有多数股东的意志作出决议。其应具备以下两个条件是:一是要有代表股份多数的股东出席;二是要有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多数通过。股东大会的决议分为普通决议和特别决议两种。普通决议要求占公司已发行股份过半数的股东出席,并且经出席会议持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同意即可通过。特别决议则在较普通决议的通过更为严格。例如英国、德国等国公司法规定特别决议需出席股东大会持3/4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才能通过。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但是,股东大会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公司转让、受让重大资产或者对外提供担保等事项必须经股东大会作出决议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召集股东大会会议,由股东大会就上述事项进行表决。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股东大会决议,对全体股东均有约束力。但公司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必须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否则无效。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董事会的会议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人民法院撤销。
4.累积投票制度
累积投票制度指股东大会选举两名以上的董事或监事时,股东所持的每一股份拥有与待选董事或监事总人数相等的投票权,股东既可以用所有的投票权集中投票选举一人,也可分散投票选举数人,按得票多少依次决定董事或监事入选的表决权制度。该制度最早出现于美国。各国公司法大多规定公司可以选择适用累积投票制度。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第198条,《日本商法典》第256条等等。
我国《公司法》第106条规定了累积投票制度,即“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监事,可以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本法所称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大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
这一制度的意义在于防止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操纵董事或监事的选举,矫正“一股一票”表决制度存在的弊端。按这种投票制度,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每一股份代表的表决权数是与待选董事或监事的人数相同。股东在选举董事或监事时拥有的表决权总数,等于其所持有的股份数与待选董事或监事人数的乘积。投票时,股东可以将其表决权集中投给一个或几个董事或监事候选人,通过这种局部集中的投票方法,能够使中小股东选出代表自己利益的董事或监事,从而避免大股东垄断全部董事或监事的选任。
比如:某公司股份共100股,公司要选5名董事,股东共10人,其中1名大股东持有51股,即拥有公司51%股份;其他9名股东共计持有49股,合计拥有公司49%的股份。若采取累积投票制,表决权的总数就成为100×5=500票,控股股东总计拥有的票数为255票,其他9名股东合计拥有245票。根据累积投票制度,股东可以集中投票给一个或几个董事候选人,并按所得同意票数多少的依次决定当选董事。从理论上而言,其他股东至少可以使自己的2名董事当选,而控股比例超过半数的股东最多只能选上3名代表其利益的董事。但若采取直接投票制度,每一股有一个表决权,则控股51%的大股东就能够使自己推选的5名董事全部当选,其他股东则无法使代表其利益的董事候选人当选。采取累积投票制度确实可以限制大股东利用表决权优势产生的对公司的控制,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从而有利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
但是累积投票制度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可以防止控股股东垄断和操纵董事会或监事会,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但同时,由于这一制度会导致利益与风险的不对称,从而挫伤大股东的投资热情,且有可能被滥用。因此,各国公司法对于这一制度主要有以下两种态度:一是如我国台湾《公司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可以直接适用,但公司章程可以排除它的适用;二是如《加拿大商业公司法》的规定,累积投票制度不可以直接适用,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我国《公司法》采取的是后一种态度,即累积投票制度不可以直接适用,除非有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决议。
(二)董事会和经理
1.董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最大特点就是实行资本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的原则。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关,行使公司财产所有权。股东会选举董事,组成董事会,授予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和管理。
(1)董事会的性质和组成。
董事会是公司必须设立的业务的执行机构,是由股东会选举组成的公司常设机关,由全体董事组成并对股东会负责。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成员为5至19人。董事可分为职工董事和非职工董事。在公司设立时,若采取发起设立的方式,董事由发起人选举产生;若采用募集设立的方式,董事由创立大会选举产生。在公司成立后,非职工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此外,根据《公司法》的规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股份有限公司董事的任期的规定与有限责任公司相同,即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检查董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副董事长协助董事长工作,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履行职务;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履行职务。
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董事义务,本书将另行论述。
(2)董事会的职权。
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相同。
(3)董事会会议的召开。
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董事会定期会议,每年度至少召开两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前通知全体董事和监事。董事会召开临时会议,可以另定召集董事会的通知方式和通知时限。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者监事会,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董事长应当自接到提议后10日内,召集和主持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且应由董事本人出席;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董事代为出席,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董事会应当对会议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董事应当对董事会的决议承担责任。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决议,致使公司遭受严重损失的,参与决议的董事对公司负赔偿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曾表明异议并记载于会议记录的,该董事可以免除责任。
2.经理
经理是公司的辅助业务执行机关,是在董事会领导下,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的高级管理人员。股份有限公司经理通常由董事会负责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董事会可以决定由董事会成员兼任经理,并以合同形式具体规定其职责范围及其报酬的支付办法。经理职权的范围大都由法律、章程或契约明确规定。根据我国《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经理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经理相同。
我国公司法对经理资格及经理义务的规定,与董事的任职资格及董事义务的规定相同。
(三)监事会
监事会是指股份有限公司必设的监察机关,负责对公司业务执行情况和财会事务进行监督检查。它是由公司股东委派代表组成的代表股东对公司业务执行机关的活动行使监察权,进行经常性监督的机构。按照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必须设立监事,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监事会与董事会之间不存在权力隶属关系,二者地位平等,监事会专门履行监督职能,董事会则专门负责公司的经营决策和日常管理。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监事会的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成员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此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我国《公司法》第119条所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的职权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的职权相同。即公司法第54条、第55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监事会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监事会每六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www.xing528.com)
此外,我国公司法对监事资格及监事义务的规定,与董事、经理的规定相同。
(四)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
1.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121条的规定,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法》对于上市公司的组织机构做了特别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上市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应当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并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2)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3)上市公司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权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4)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3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2.独立董事制度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123条的规定,上市公司应当设立独立董事。我国上市公司既采用大陆法系的监事会制度并强化其职权,又引进英美法系的独立董事制度,将二者有机结合起来,并在立法上确立其地位,建构强有力的双层监督机制。其一,监事会属于对公司管理层的外部监督,具体职权在公司法中明确规定。而独立董事属于公司管理层内部的自我监督。其二,监事会重在合法性监督,独立董事重在合理性监督。监事会不参与公司经营问题的决策,就监事会自己职权范围内的问题提出监督,董事会可以接受,也可不接受。在董事会不予接受的情况下,监事会只能继续依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但独立董事是直接参与公司决策过程的。第三,监事会的监督通常属于事中和事后监督,而独立董事主要具有事前监督制约作用。
(1)独立董事的概念。
根据中国证监会于2001年颁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上市公司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有诚信与勤勉义务,独立董事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本指导意见和公司章程的要求,认真履行职责,维护公司整体利益,尤其要关注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独立董事应当独立履行职责,不受上市公司主要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与上市公司存在利害关系的单位或个人的影响。独立董事原则上最多在5家上市公司兼任独立董事,并确保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有效地履行独立董事的职责。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其中至少包括一名会计专业人士(会计专业人员是指具有高级职称或注册会计师资格的人士)。
(2)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
独立董事应具备与其行使职权相适应的任职条件,担任独立董事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第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及其有关规定,具备担任上市公司董事的资格;
第二,具有本《指导意见》所要求的独立性;
第三,具备上市公司运作的基本知识,熟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则;
第四,具有5年以上法律、经济或者其他履行独立董事职责所必需的工作经验;
第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3)独立董事任职资格的限制。
根据《指导意见》的规定,下列人员不得担任独立董事:
第一,在上市公司或者其附属企业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直系亲属是指配偶、父母、子女等;主要社会关系是指兄弟姐妹、岳父母、儿媳女婿、兄弟姐妹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等);
第二,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1%以上或者是上市公司前10名股东中的自然人股东及其直系亲属;
第三,在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5%以上的股东单位或者上市公司前5名股东单位任职的人员及其直系亲属;
第四,最近1年内曾经具有前三项所列举情形的人员;
第五,为上市公司或其附属企业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的人员;
第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七,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4)独立董事的任期。
独立董事每届任期与该上市公司其他董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但是连任时间不得超过6年。独立董事连续3年未亲自出席董事会会议的,由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予以撤换。
(5)独立董事的职权。
独立董事除应当具有公司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赋予董事的职权外,上市公司还应当赋予独立董事以下特别职权:
第一,重大关联交易(指上市公司拟与关联人达成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关联交易)应由独立董事认可后,提交董事会讨论;独立董事作出判断前,可以聘请中介机构出具独立财务顾问报告,作为其判断的依据。
第二,向董事会提议聘用或解聘会计师事务所;
第三,向董事会提请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第四,提议召开董事会;
第五,独立聘请外部审计机构和咨询机构;
第六,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前公开向股东征集投票权。
独立董事除履行上述职责外,还应当对以下事项向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发表独立意见:1)提名、任免董事;2)聘任或解聘高级管理人员;3)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薪酬;4)上市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企业对上市公司现有或新发生的总额高于300万元或高于上市公司最近经审计净资产值的5%的借款或其他资金往来,以及公司是否采取有效措施回收欠款;5)独立董事认为可能损害中小股东权益的事项;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独立董事应当就上述事项发表以下几类意见之一:同意;保留意见及其理由;反对意见及其理由;无法发表意见及其障碍。如有关事项属于需要披露的事项,上市公司应当将独立董事的意见予以公告,独立董事出现意见分歧无法达成一致时,董事会应将各独立董事的意见分别披露。为了保证独立董事有效行使职权,上市公司应当为独立董事提供必要的条件。主要有:1)上市公司应当保证独立董事享有与其他董事同等的知情权。凡须经董事会决策的事项,上市公司必须按法定的时间提前通知独立董事并同时提供足够的资料,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的,可以要求补充。当2名或2名以上独立董事认为资料不充分或论证不明确时,可联名书面向董事会提出延期召开董事会会议或延期审议该事项,董事会应予以采纳。上市公司向独立董事提供的资料,上市公司及独立董事本人应当至少保存5年。2)上市公司应提供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所必需的工作条件。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积极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协助,如介绍情况、提供材料等。独立董事发表的独立意见、提案及书面说明应当公告的,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到证券交易所办理公告事宜。3)独立董事行使职权时,上市公司有关人员应当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4)独立董事聘请中介机构的费用及其他行使职权时所需的费用由上市公司承担。5)上市公司应当给予独立董事适当的津贴,津贴的标准应当由董事会制订预案,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并在公司年报中进行披露。除上述津贴外,独立董事不应从该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或有利害关系的机构和人员取得额外的、未予披露的其他利益。6)上市公司可以建立必要的独立董事责任保险制度,以降低独立董事正常履行职责可能引致的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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