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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流程与方法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权利义务没有承受者,所以,在公司解散时,必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予以清算。可见,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法人解体制度。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公司解散与清算的具体流程与方法

(一)公司解散

公司解散,是指已成立的公司基于一定的法定事由而使公司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公司解散,导致公司法人人格的消灭。在公司解散的过程中,公司法人人格暂时保留,直至清算完结,才正式消灭。

根据公司解散事由的不同,公司解散可分为自愿解散、强制解散和股东请求解散。

1.自愿解散。自愿解散是指,只要出现解散公司的事由,公司即可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自愿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在这种情况下,并不意味着公司必须解散。可以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使公司继续存在。为此而修改公司章程,有限责任公司须经持有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份有限公司须经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2)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2.强制解散。强制解散是指,由于某种事由的出现,由主管机关强制公司解散。根据我国《公司法》,公司强制解散的事由有:

(1)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

(2)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应当解散。

(3)公司违反公司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应当解散。

(4)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作出解散国有独资公司的决定,该国有独资公司应即解散。

3.股东请求解散。当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

虽然公司破产也必然导致公司的解散,但由于各国对于公司破产大都归破产法调整,需要按照破产程序办理,所以公司破产不同于一般的公司解散。

(二)与公司解散有关的公司清算

公司清算是指清理解散公司的财产与债权、债务,终结公司的一切法律关系,使公司法人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除因合并或分立而发生的解散外,公司的解散都必然导致公司的清算。因此,这里所涉及的公司解散不包括公司因合并和分立而导致的公司解散。公司解散后,公司的权利义务没有承受者,所以,在公司解散时,必须对其存续期间所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予以清算。在清算期间,公司法人人格并未消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之内。可见,公司解散和公司清算共同构成完整的公司法人解体制度。解散之日并不是公司法人终止之时,解散后的公司在一定期间内仍然拥有法人资格,并享有清算的权利能力。只有当公司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才最终丧失其独立人格。

此外,公司因破产而解散的公司,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破产清算。除此之外,其他解散的公司,都应当按《公司法》的规定进行清算。

1.公司清算的种类

(1)任意清算与法定清算。任意清算,是指公司依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而进行的清算。任意清算是可以不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进行清算。由于任意清算具有“任意性”,所以任意清算一般适用于无限责任公司和两合公司,我国公司法没有规定无限责任性质的公司,所以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清算都是法定清算。法定清算是指依照法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在法定清算的情况下,法律对清算的方法和程序进行了规定,清算必须依法进行。

(2)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法定清算可区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其中,特别清算通常只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普通清算,是指公司依照法律的一般清算规则进行的清算,清算按照公司法规定的一般程序进行。特别清算是指在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因法定事由的发生而转入特别清算程序的清算。由此可见,特别清算只有在普通清算程序开始后才能启动。(www.xing528.com)

(3)自行清算与强制清算。自行清算,是公司基于公司章程规定的事由而发生或者基于股东会议的决议而发动的由自己组织的清算。自行清算也必须依法进行,其实质属于法定普通清算的范畴。强制清算,是指基于法院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的命令而进行的清算。

2.公司清算的程序

(1)成立清算组

公司清算由清算人主持。在我国,清算人是指依法组成的清算组。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解散的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对于清算组的职权,我国《公司法》第185条规定了以下七项: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4)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5)清理债权、债务;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对外代表清算公司。因此,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通知并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3)清理财产清偿债务。

在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任何人未经清算组同意,不得处分公司财产。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足以清偿公司债务的,在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以下顺序予以清偿:1)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2)所欠税款;3)公司债务。

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4)分配剩余财产。

剩余财产是指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对于剩余财产的分配,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5)清算终结。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注销登记申请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公司登记,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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