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权益限制及义务规定

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权益限制及义务规定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有所限制。固有权是由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和限制的权利。此外,《公司法》还对控股股东规定了特别的义务。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取得股份和出售股份都比较容易,为了防止滥诉,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

公司的股东人数和权益限制及义务规定

(一)股东概述

股东是指向公司出资,持有公司股份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但由于公司的类型不同,对股东的含义可以作出不同的表述。股东是对公司法上的出资人的特别称谓。

公司股东与公司发起人之间的关系。公司发起人,是指参加订立发起人协议,提出设立公司申请并认购公司股份,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人。发起人必须要认购公司一定比例的股份,因此,发起人是公司的股东。但公司的股东却不以发起人为限,发起人只是公司股东的一小部分。除发起人外,任何在公司设立阶段或公司成立后持有公司股份的人都可以成为公司的股东。

股东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还可以是国家。各国法律一般对公司股东资格没有特别的限制,除了某些特殊行业的公司对股东资格有所限制,如限制外国人持股外,一般来说,任何人都可以成为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因此,从理论上看,限制行为能力人和无行为能力人也可以作为公司的股东,只不过其股东权利由其法定代理人行使。各国公司法对公司的股东人数一般有所限制。如我国《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二人以上二百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须有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

股东资格的取得可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两种。原始取得是指,在公司设立时因创办公司或认购公司首次发行的股份而成为公司股东的方式,这些股东就是原始股东,主要包括公司的发起人或创办人以及在股份公司募集设立时认购公司股份的人;如因转让、继承和公司合并等原因取得公司股份的情形,属于继受取得,此类股东即为继受股东。

(二)股东权

股东权是指,股东作为公司的出资人和公司成员依法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股东权可以分为自益权和共益权。凡是股东以自己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就是自益权,主要包括分配股息红利的请求权以及分配公司剩余财产的请求权等等。而股东在考虑自己利益的基础上,为了公司的利益为目的而行使的权利就是共益权,如出席股东会的表决权及对公司董事、监事提起诉讼的权利等。二者共同构成了完整的股东权。而根据权利的性质为标准,股东权还可以分为固有权与非固有权。固有权是由公司法赋予股东的,不得以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予以剥夺和限制的权利。共益权多属于固有权。非固有权是指可以通过公司章程和股东大会决议予以剥夺的权利。自益权多属于非固有权。而依据权利的行使方式,可以将股东权分为单独股东权和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股东一人可以单独行使的权利,如表决权、股息分配请求权等;而少数股东权是指持有已发行股份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东才能行使的权利。如我国《公司法》规定的,股份有限公司中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享有召集临时股东会的请求权。享有少数股东权的少数股东既可能是一人,也可能是数人。

股东权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社员权。股东出资创办作为社团法人的公司,成为该法人成员,从而取得社员权,社员权是一种独立类型的权利,包括财产权和参与管理权。社员权的权利是团体中的成员依据其在团体中的地位而产生的具有利益内容的权限。它是与财产权、人身权知识产权相并列的权利类型。

股东权的内容有以下几个方面:

1)出席股东大会并行使表决权;2)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参与公司重大事务决策和经营管理权;3)股息红利分配请求权;4)公司解散清算时公司剩余财产分配权;5)股份(股票)转让权;6)优先认购新股权;7)发给股票或其他股权证明请求权;8)股东会临时召集请求权或自行召集权;9)知情权,即股东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会议决议和财务会计报告、公司会计账簿的权利(股份公司不包括公司会计账簿但包括股东名册、公司债券存根);10)股份有限公司股东的累积投票权;11)股东退股权;12)权利损害救济权和股东代表诉讼权。

股东的义务则主要有以下几项:出资的义务;参加股东会会议的义务;不干涉公司正常经营的义务;特定情况下的表决权禁行义务,这主要是指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被提供担保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该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不得滥用股东权的义务。(www.xing528.com)

此外,《公司法》还对控股股东规定了特别的义务。控股股东,是指其出资额占有限责任公司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我国《公司法》对控股股东的特别义务主要表现在:不得滥用控股股东的地位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滥用股东权利的赔偿义务。

(三)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所谓“股东代表诉讼”,又称派生诉讼、股东代位诉讼,是一种赋予股东为了公司的利益而提起损害赔偿诉讼的制度安排。具体而言,是指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执行职务时违法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而公司又怠于行使起诉权时,符合条件的股东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的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原告资格:有限公司的任何一名股东,股份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诉讼。股份公司的股东由于取得股份和出售股份都比较容易,为了防止滥诉,新公司法在持股时间和持股比例两个方面给予限制性规定。美国的某些州公司立法还规定了“股东同时原则”,即侵权行为发生时和起诉时都是股东。在日本,即使持有1股,也可以作为原告,但日本商法还赋予了法院可责令原告提供担保的权利。

股东代表诉讼的被告范围: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规定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另一类是《公司法》第152条第三款规定的“他人”,即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符合条件的股东也可以提起股东代表诉讼。这里的“他人”应当包括任何侵犯公司利益的自然人和企业,例如大股东、实际控制人,或不法侵占公司资产的债务人等。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因:具有违反第六章规定的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的行为(原因),该行为导致了公司损害结果的发生。

股东代表诉讼的举证责任:在归责原则上规定了“过错责任”,原告方举证。

股东代表诉讼的前置程序:股东在一般情况下不能直接向法院起诉,而应先征求公司的意思,即以书面形式请求监事会(监事)或董事会(执行董事)作为公司代表起诉董事、监事、高管或他人。当股东的书面请求遭到明确拒绝,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该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代表诉讼的诉讼效果:胜诉的结果归属于公司,而不是股东个人。股东只是按照其股权比例的数量在财务上分享因胜诉带来的股东收益。

股东代表诉讼的功能: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救济功能,即公司的利益受到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人的非法侵害时,通过股东代表诉讼的方式,保护公司的合法权益,并最终保护股东的合法权益;二是预防功能,通过增加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及其他人为牟取不正当利益而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的风险成本,而起到预防、减少该类行为的作用。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