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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企业法学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所谓普通清算,是指企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7]企业因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因最高决策机关决议而自愿解散的,适用普通清算程序。

企业解散与清算制度-公司企业法学

(一)企业的解散

1.企业解散的原因

企业解散,是指企业因法律或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而停止营业活动并终止其法人资格的行为,它是企业主体资格消灭的必经程序。企业解散的原因是有多种的,依解散是否出于企业的自愿,分为自愿解散与强制解散两大类。

(1)自愿解散。

企业章程规定的存续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企业可以自动解散,而且无须企业的最高决策机关决议或经其批准。此外,企业最高决策机关可以通过解散决议解散企业。至于最高决策机关据以解散企业的具体事由,各国立法一般不作界定,以体现私法自治原则。

(2)强制解散。

企业强制解散的事由均由法律列举规定。当法定事项发生时,有关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有权以命令或裁定方式,强制要求企业解散。有权实施强制解散的机关,可以直接依职权或者依据企业的债权人、股东、企业自身以及其他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等的申请,做出强制解散的命令或裁定。关于强制解散的具体事由,我国法律的规定比较分散,《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均有涉及。概括而言,主要的强制解散原因如下:(1)企业通过欺骗手段或隐瞒重大事实而注册成立的。(2)企业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6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3)企业有其他严重违法行为,如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不依法接受年检,情节严重的;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情节严重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情节严重的;制造、销售假冒伪劣药品,情节严重的,等等。(4)企业因法院宣告设立无效的。(5)企业不再具备存续条件时,如因股份转让而导致企业股东人数低于法定最低限额,因减资而使企业注册资本低于法定最低限额等。(6)企业合并而导致解散的。

2.企业解散的程序及效力

无论何种原因导致的企业解散,一般都应进行公告,并进行解散登记。各国都有关于解散登记的规定,其目的是便于有关当局对已解散企业的监管。我国相关法律没有规定企业解散的公告与登记程序,这不利于政府有关部门对已解散企业的清算活动实施有效的监控,也不利于债权人及公司制企业中的小股东利益的保护。

企业解散的公告和登记虽然不导致其法人资格立即丧失,但会产生以下方面的法律后果:(1)除非为了清算目的,企业必须停止一切营业活动;(2)随着清算人的产生,所有企业经营者的原有权力即告终止,由清算人接管企业;(3)任何未经清算人准许的出售企业财产及转让企业股份的行为均属无效。

(二)企业的清算(www.xing528.com)

1.企业清算的种类

企业清算,是指企业解散后,清理财产与债权债务,进行公平分配,以了结企业在存续期间发生的各种法律关系,从而消灭其法人资格的法律行为。除因合并而发生的解散之外,企业的解散都导致清算的开始。在清算期间,企业的法人资格仍然存在,只是权利能力被限定于清算范围之内,只有在完成清算并注销登记后,企业法人资格才最终消灭。

清算有破产清算与非破产清算之分,破产清算适用专门的破产法律规定的清算程序,不属于本节讨论的范围。非破产清算又分为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两种。所谓普通清算,是指企业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清算,国家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不直接干预其清算事务[7]企业因章程规定的事由出现或者因最高决策机关决议而自愿解散的,适用普通清算程序。所谓特别清算,则是在行政主管机关或法院直接干预或监督下进行的清算。企业因行政命令、法院裁定而解散的,适用特别清算程序。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普通清算与特别清算的一个主要区别表现在:普通清算中,由企业指定或选举清算组成员,特别清算时,则由行政主管部门或法院指定清算组成员。

2.清算机构的法律地位与清算人的任职资格

企业解散后,应立即组织清算机构对企业进行清算。清算机构组成后,在清算范围和期间内,清算机构取代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接管经营管理机构的全部权力,对外代表清算法人表示意思,对内执行清算事务,其地位与企业解散前的经营管理机构相同。企业清算涉及投资方、债权人、职工等各方的利益,清算机构组成人员即清算人的责任重大。从各国有关立法来看,都有清算人任职资格的规定,并明确规定其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3.清算机构的职权与清算人的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规定,清算机构的主要职权如下:(1)清理企业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处理企业未了结的业务活动;(3)在清算目的范围内,以企业的名义起诉和应诉;(4)通知或者公告企业的债权人,主持债权人会议;(5)清理企业的债权和债务;(6)编制企业偿债后的剩余财产分配方案并执行分配;(7)向企业原注册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清算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对企业负有忠实义务及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他应像处理本人事务一样谨慎、勤勉地处理清算事务,如果因故意或过失给企业、股东、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4.企业财产的分配顺序

清算机构在清查企业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后,发现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企业即进入破产清算程序。如果没有出现以上情况的,清算机构应当编制财产清算方案,经企业最高决策机关批准后,按以下顺序处分企业财产:(1)保留足够的金额以支付清算费用;(2)支付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3)缴纳税款;(4)清偿债务;(5)向企业的出资人分派剩余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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