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企业设立的定义
企业的设立,是指企业从发起筹建到正式成立的过程以及在这个过程中为了成立企业而进行的各种必要行为。企业设立与企业成立不同,企业成立是企业设立过程的完成,是企业全部设立行为的结果,是企业法律主体资格的正式取得。[3]对取得法人资格的企业而言,成立是企业法人的诞生,设立则是企业法人的孕育过程。
企业设立既是一个程序问题,也是一个实体问题。就程序问题而言,各国企业法律法规都要规定创设企业的步骤、活动及其法律效果,整个设立过程都必须符合法律规定;就实体问题而言,企业的创设意味着国民经济活动新的主体的出现,关系到社会经济交往秩序的安全与稳定,必须在人、财、物等方面满足企业设立的最基本要求。国家需要对企业设立进行管理,建立必要的法律制度。我国《民法通则》、《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公司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对企业设立制度作了规定,此外还有一些法规对某些特殊行业和特殊种类的企业的设立问题,作了特殊规定。
(二)企业设立的基本制度
自罗马社会以来,对于企业设立,各国曾实行过各种不同的制度,主要有:
1.自由制。企业的设立完全由当事人自由为之,法律不加干涉,企业设立之后,也不须履行任何手续。此种制度在欧洲中世纪自由贸易时代颇为盛行。由于企业设立过程随便,难免造成许多不具备基本条件的企业出现,使债权人权益得不到保障,影响经济秩序。所以后来各国很少采用。
2.特许制。从中世纪后期到近代工业社会,企业设立的依据是国家元首颁发的特许状或国会的特别法令,每设立一家企业,都必须经国家元首亲自授权,或者由国会通过一项特别法案。这种做法显然不能适应企业普遍发展的要求,并且有浓厚的封建特权色彩。所以到了自由资本主义时期,也很少被采用了。
3.核准制。设立企业除了必须具备法令所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行政机关核准。即每设立一家企业不再需要由国家通过一项特别法律,国家已经颁布了一般性的企业法律法规,规定了设立企业的一般条件。但是,企业设立除满足这些一般性条件外,还须经过行政机关核准,不核准不得成立。特许制是在企业设立问题上赋予权力机关一种特权,核准制则是属于行政上的一种特权。有些国家认为,由行政部门干预企业设立,不利于企业的普遍发展和经济事业的发达,所以采行此制的国家亦不普遍。(www.xing528.com)
4.准则制。企业的设立,凡符合国家法律规定要件即可,不需经权力机关或行政机关核准。这种做法适应了企业大量出现的形势,有利于企业的普遍发展。但是,国家法律的规定毕竟不可能十分详尽,许多事情尚需在设立企业时具体拟定,如果这些问题考虑不周,也容易引起不良后果。同时,企业作为最主要的经济组织,国家有必要进行适当管理。鉴于这种情况,各国在准则制的基础上,进一步严格规定企业设立的要件,加重发起人的责任,同时规定企业设立必须经过国家主管机关登记,才得成立及取得法人资格。这又被称为严格准则制。
我国在企业设立问题上过去曾长期实行核准制,后来对某些无主管部门的企业,规定不必再经行政机关核准,而可直接由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以后,公司制企业在我国蓬勃兴起,全民所有制企业也开始进行公司制改造,公司遂成为主要的企业形式。当前我国绝大多数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特别是国有企业联合投资设立或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以及国有独资有限公司的设立,都要经过审批。因此,目前我国实行的公司设立制度基本上属于核准制。[4]
(三)企业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均对设立各类企业规定了必须具备的条件,通常包括以下方面:有符合法律规定资格的企业设立的发起人或申请设立企业的单位;有企业章程;有符合法律规定并与其生产规模相适应的资金和从业人员;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设施,等等。
企业的设立,因实行的立法制度不同以及所采用的设立方式不同而在程序方面有所区别。但一般来讲,企业设立的程序,除实行核准制的须经主管部门或审批机关批准并发给批准文件外,其余应履行以下几个步骤:(1)章程的订立;(2)出资的确定与履行;(3)机构的组成;(4)设立登记。
企业的设立,只有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各种条件,遵守法定程序,才为有效;否则,该设立行为不具有法律效力,即为企业设立无效。属于设立无效的企业,不受法律保护;但法律允许可以补正的,经补正,符合法律规定的各项要件后,视为有效设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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