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3.政治经济学的方法”一节最后一部分,马克思提到了“资本一般”这个概念。马克思用地租的例子来进行说明。表面上看,从土地所有制开始考察资本主义经济制度是一个合理的逻辑起点,因为它与其他一切生产和存在的源泉结合在一起,并且它是农业生产的根本,而农业则是绝大多数社会的最初生产形式。然而马克思指出:“在一切社会形式中都有一种一定的生产决定其他一切生产的地位和影响,因而它的关系也决定其他一切关系的地位和影响。这是一种普照的光,它掩盖了一切其他色彩,改变着它们的特点。这是一种特殊的以太,它决定着它里面显露出来的一切存在的比重。”土地所有制显然不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
这个“普照的光”该怎么理解呢?例如,游牧民族按照他们偶尔从事的耕作确定了土地所有制,后来的斯拉夫人在某种程度上把这个特点保留了下来。毫无疑问,在那些农耕文明中,土地所有制是最重要的制度,而当这些文明创造出工业与工业的组织形式的时候,也会保留以往土地所有制的性质。但到了资产阶级社会中,农业越来越变成一种附属品——资本生产的附属品。和土地所有制的命运一样,地租也变成了资本生产的派生物。可见传统社会形式与资本主义社会形态存在一个根本差别:“在土地所有制处于支配地位的一切社会形式中,自然联系还占优势。在资本处于支配地位的社会形式中,社会、历史所创造的因素占优势。”处在资本主义社会当中,不理解资本就不能懂地租,不懂地租却可以懂资本。因为资本是资产阶级社会的支配一切的经济权力,“它必须成为起点又成为终点,必须放在土地所有制之前来说明”。问题不在于各种经济关系在不同社会形式的相继更替的序列中在历史上占有什么地位。”一言以蔽之,资本就是资本主义社会的“普照的光”和“特殊的以太”。由此就涉及此时的马克思再现资本的一般本性或特殊本质的范畴即“资本一般”的界定问题。
普照的光(基督教隐喻“上帝”)
以太(古希腊人所谓“第五元素”)
在《导言》中,马克思把“资本”看作简单范畴与具体范畴的统一。(www.xing528.com)
首先,马克思从“资本”区别于“非资本”的本质特征上界定“资本一般”。这里,马克思将资本作为简单范畴,即将其最本质的规定性抽象出来。他认为:“作为必须同价值和货币相区别的关系来考察的资本,是资本一般,也就是使作为资本的价值同单纯作为价值或货币的价值区别开来的那些规定性的总和。”“把资本同直接的交换价值和货币区别开来的唯一规定性,就是那种在流通中并通过流通保存自己,并且使自己永存的交换价值的规定性。”可见,马克思在这里把资本规定为在运动中自我增殖并自我保存的、独立化的价值。这种规定性是“资本”区别于所有“非资本”的普遍性质。不管是在资本主义社会,还是前资本主义社会,这种范畴都可以存在。
进而,马克思又从各特殊的现实的资本的一般共性上界定“资本一般”。他指出:“与各特殊的现实的资本相区别的资本一般,本身是一种现实的存在。”当这个“资本”从抽象理论进入现实生活当中的时候,它必须与一种特殊的社会形式相结合。所以,马克思又将资本作为具体范畴,揭示资本作为“一种现实的存在”“在资本主义生产方式中的一般社会本质”。
具体总体作为思想总体、作为思想具体,事实上是思维的、理解的产物;但是,决不是处于直观和表象之外或驾于其上而思维着的、自我产生着的概念的产物,而是把直观和表象加工成概念这一过程的产物。
此处提出的“资本一般”范畴仅仅是马克思通过政治经济学批判对“资本”这一现实的具体总体进行思维中再现的初始阶段。资本一般需要通过特殊化、个别化等范畴运动过程才能逐步上升为“资本”这一思想具体、思维总体。而这一过程需要后来的《资本论》四册才能予以阶段性地实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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