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上述刑事法律之外,如果众筹的情节或后果还不那么严重,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在此情况下,你千万不要有任何侥幸心理,因为行政违法法律风险还在等着你!就目前看,众筹在中国可能会遇到以下两大类行政违法法律风险:
第一类:证券类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未经批准擅自公开发行股份,在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的情况下,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证券监督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法规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十条 公开发行证券,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条件,并依法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核准;未经依法核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公开发行证券。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公开发行: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二)向累计超过二百人的特定对象发行证券。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发行行为。
非公开发行证券,不得采用广告、公开劝诱和变相公开方式。
第三十九条 依法公开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及其他证券,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或者在国务院批准的其他证券交易场所转让。
第一百八十八条 未经法定机关核准,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的,责令停止发行,退还所募资金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处以非法所募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对擅自公开或者变相公开发行证券设立的公司,由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机构或者部门会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取缔。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近年来,中国证监会加大了对非法证券活动的查处力度,公布了数十起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案件的查出情况。股权类众筹应严格遵守法律红线,不要从事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活动。
第二类:非法集资类行政违法行为
如果非法集资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构成行政违法行为,依法承担行政违法责任,由人民银行给予行政处罚。相关法规对此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具体如下: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国务院令)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机构,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设立从事或者主要从事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等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www.xing528.com)
非法金融机构的筹备组织,视为非法金融机构。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擅自从事的下列活动:
(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
(二)未经依法批准,以任何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进行的非法集资。
(三)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
(四)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
前款所称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出具凭证,承诺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活动;所称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是指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以吸收公众存款的名义,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但承诺履行的义务与吸收公众存款性质相同的活动。
第十二条 对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经中国人民银行调查认定后,作出取缔决定,宣布该金融机构和金融业务活动为非法,责令停止一切业务活动,并予公告。
第二十二条 设立非法金融机构或者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中国人民银行没收非法所得,并处非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所得的,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非法集资与传销在中国社会泛滥,屡禁不止,在一次次专项打击活动后,总是隔上一段时间死灰复燃,这可能与中国的社会环境有关。针对该类违法活动,央行与公安机关加大了对非法集资违反行为的查处力度,多次联合发文打击非法集资违法行为。在众筹模式中,债权类众筹最容易触摸非法集资红线,因此,债券类众筹应严格遵守法律红线,不要从事非法证券类行政违法或刑事犯罪活动。
【特别提示】
除了上述两大类行政违法法律风险之外,作为众筹的平台,还可能面临两大类行政违法法律风险,即虚假广告行政违法和非法经营行政违法。简要介绍如下:
关于虚假广告行政违法。如果众筹平台应知或明知众筹项目存在虚假或扩大宣传的行为而仍然予以发布,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虚假广告行政违法。
关于非法经营行政违法。如果众筹平台未经批准,在平台上擅自销售有关的金融产品或产品,但尚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则涉嫌非法经营行政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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