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接受质量监督机构的工程质量抽查
质量监督机构在工程建设过程中将不定期地实施监督抽查,施工企业必须认真接受监督抽查,提供资料,以资证明:
(1)无违法转包或者分包工程的行为。
(2)分包单位的资质符合要求。
(3)规范执行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并按经审查合格的设计施工图文件及施工组织设计组织施工。包括:
1)按制度进行技术交底并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
2)参加图样变更洽商。
3)执行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验收制度,有验收人员签字,有能保持其质量的存放条件;材料、构配件和商品混凝土按规定在使用前,在见证人员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测;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构配件不得使用。
4)做好检验批分项工程、隐蔽工程项目检查评定记录。
5)施工现场按规定设置标准养护室,使用计量装置,对仪器、仪表、计量工具进行校正检定。
(5)特殊工序、关键工序控制到位。
(6)接受实物质量检查,作业面符合强制性标准条文要求。
当工程监督人员根据强制性标准、辅以科学的检测手段、严格按监督计划进行实物质量抽查时,施工单位应密切配合。
当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认为实物质量、工程作业面、质量行为、质保体系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条文时,施工单位必须按监督机构意见进行认真整改,有书面答复并经监理单位验收已整改到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参与建设单位组织的主要分部工程验收,并办理具体表式填写手续
当工程的主体结构分部、桩基基础分部等主要分部工程完成后,建设单位组织监理、施工单位按制度进行技术交底并执行班组自检、互检、交接检制度;工程质量监督、勘察、设计单位对桩基、基础、主体等主要分部及涉及结构安全的重要分项工程进行验收。施工单位积极参与,必须主动配合建设单位的验收工作。
(1)认真做好企业质量自评工作,施工单位应按先是工程项目部然后上报企业的程序,自下而上做好分部质量评定工作。评定合格后,才可报请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进行验收。
(2)配合建设单位和监理做好分部工程验收,包括如实提供质量保证资料,创造现场验收环境。施工单位在验收时应认真配合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认真、如实填写“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5⁃14)。
表5⁃14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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填写要求如下:
1)工程名称,结构类型、层数要正确无误。
2)如实提供或填写施工单位全称、技术部门负责人、质量部门负责人姓名;分包单位全称、分包单位负责人、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姓名。
3)如实填写或核实分项工程名称、检验批数、施工单位检查评定意见。
4)如实填写质量控制资料检查评定情况。
5)如实填写安全和功能核验情况。
6)如实填写或提供观感质量验收记录。
7)认真核实建设单位填写的验收意见。
(3)当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组织验收时,质量达不到合格标准的,应认真进行工程质量整改,确保质量必须按监理单位和建设单位意见整改到合格。
3.配合建设单位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见表5⁃15。
表5⁃15 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
(续)
(1)正确填写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的封面。包括核实单位工程名称,建筑面积,结构类型、层数,施工单位名称,分项、分部工程名称。
(2)在质量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栏中,由施工单位总工程师、项目经理填写姓名及分项、分部工程完成年月日。
(3)在质量验收意见施工单位意见栏中,施工单位应盖章并填写日期。
4.保存资料
当分项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证明书送达质监机构备存后,保存好有关质量监督机构盖章并经经办人员签名的备存回复资料(注:这里所称的分项工程是指特殊分项工程如桩基工程等,也可为子分部工程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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