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的规定,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应符合下列规定:
1.检验批合格质量
(1)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均应合格。
(2)一般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当采用计数抽样时,合格点率应符合有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对于计数抽样的一般项目,正常检验一次、二次抽样可按本标准附录D判定。
(3)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合格质量
(1)所含检验批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所含检验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
分项工程质量评定是通过保证项目、基本项目和允许偏差项目综合评定的。
保证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或主要使用功能的重要检验项目,在条文中采用“必须”“严禁”用词来表达。保证项目的评定合格或优良都必须达到质量指标。
基本项目:基本项目是保证工程安全或使用功能的基本要求。在条文中采用“应”“不应”用词来表达。其指标分为“合格”及“优良”两个等级。基本项目与保证项目相比,虽不像保证项目那样重要,但对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美观都有较大的影响。因此,“基本项目”是评定分项工程优良或合格质量等级的条件之一。
允许偏差项目:允许偏差项目是分项工程检验项目中,规定有偏差范围的项目。允许偏差项目的允许偏差值是结合对结构性能或使用功能、观感质量等的影响程度,根据一般操作水平给出一定的允许偏差范围。
大部分允许偏差值在有关施工规范中作了明确规定。
(3)分项工程达不到合格标准,返工处理后质量等级评定通常有下面几种:
1)全部或局部返工重做,可重新评定质量等级,但评定时,要对该项工程按标准规定,重新抽样、选点、检查和评定,重新填写分项工程质量评定表,重新评定其等级。质量等级按标准规定可以是合格,也可以是优良。
2)经加固补强或经检测单位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这是指加固补强后,未造成改变外形尺寸或未造成永久缺陷的,后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达到设计要求的。这主要是指当留置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后经国家或地方认定批准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测试,结果达到设计要求的。
出现上述情况,分项工程的质量处理后,都只能评为合格等级,不能评为优良。
3)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工程质量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鉴定认可,能满足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要求,而不加固补强的或经加固补强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了永久缺陷的,其质量等级确定如下:
①经法定检测单位鉴定,工程质量虽未达到设计要求,但经设计单位验算,尚可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而无需加固补强的分项工程。
②一些达不到设计要求的工程,经验算满足不了结构或使用功能,需要进行加固补强。但加固补强后,改变了外形尺寸或造成永久缺陷的,如补强加大了截面,增大了体积,设置了支撑,使原设计的外形尺寸有了变化。
上述情况,分项工程质量可定为合格,所在分部工程质量不能评为优良。
3.单位(子单位)工程合格质量
(1)所含分部工程的质量均应验收合格。
(2)质量控制资料应完整。
(3)所含分部工程中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资料完整。
(4)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查结果应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5)观感质量应符合要求。
除上述五个条件外,还须进行以下三个方面的检查:
(1)涉及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检验资料的复查。这不仅要全面检查其完整性(不得有漏检缺项),而且对分部工程验收时补充进行的见证抽样检验报告也要复核。
(2)对主要使用功能还须进行抽查。使用功能的检查是对建筑工程和设备安装工程最终质量的综合检验,是用户最为关心的内容。因此,在分项、分部工程验收合格的基础上,在竣工验收时再做全面检查。至于抽查项目是在检查资料文件的基础上由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商榷决定的,检查要求按有关专业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的要求进行,并用计量、计数的抽样方法确定检查部位。
(3)对观感质量检查须有参加验收的各方人员共同进行。检查方法、内容、结论应在分部工程的相应部分中阐述,最后共同确定是否通过验收。
4.竣工验收的范围及依据
(1)验收范围
1)凡新建、扩建、改建的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按批准的文件和合同规定的内容建成;对住宅小区还应验收土地使用情况,单项工程、市政、绿化及公用设施等配套设施项目等。
2)符合验收标准的必须及时组织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将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2)单位工程竣工验收依据: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的依据是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技术设计文件,施工图,设备技术说明书,有关建设文件、施工合同、协议,以及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等。
5.单位工程竣工验收组织
(1)根据项目(工程)规模大小组成验收委员会或验收组。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由国家批准的限额以上利用外资的项目(工程),由国家组织或委托有关部门组织验收。
(2)对地方大中型建设项目(工程),由省级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3)其他小型项目(工程),如住宅工程是由建设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组织,由于设计、施工、监理单位都是责任主体,因此,设计、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及施工单位的技术、质量负责人和监理单位的总监理工程师均应参加验收(勘察单位虽然也是责任主体,但已参加了地基验收,单位工程验收时可以不参加)。
6.单位工程竣工验收需要的验收记录的填写
(1)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施工现场质量管理检查记录是施工单位进场后必须向监理机构报审的资料,开工之前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填报。填写方法见第3章3.6.1第1条,表列内容栏内的有关原件或复印件附在表后作为附件资料。
(2)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表,其内容包括各分部工程的验收、质量控制资料的核查、安全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查、观感质量验收及对工程的综合结论,是一个综合性验收记录表。本表各项内容填写全部完成后,作为建设单位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备案的资料,也是提交给当地档案管理机构归档资料的内容之一。(www.xing528.com)
本表的填写方法见第3章3.7.1条。
(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表4⁃3)。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装饰装修等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及所属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分部工程验收记录的填写方法及注意事项见第3章3.6.4条。
表4⁃3 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和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分别见表4⁃4、表4⁃5。
表4⁃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续)
表4⁃5 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各分部(子分部)所属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共有几项应注明,但每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不可能全部涉及,因此,一个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资料中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只是根据其工程性质、工程结构、设计内容要求,进行不同的质量检验内容,作出不同的分项工程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其填表方法见第3章3.6.2条。
(5)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见表4⁃6,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记录见表4⁃7,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见表4⁃8。
表4⁃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记录表
(续)
表4⁃7 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
(续)
(6)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表4⁃8)。观感质量验收在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时已进行,只是涉及的项目少,没有形成独立的检查记录,而只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记录中作为一栏目加以评定。单位(子单位)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则不同,除了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的项目,又增加了在分部(子分部)工程验收时还未形成的项目。
表4⁃8 单位(子单位)工程观感质量检查记录
(续)
注:质量评价为差的项目,应进行返修。
7.工程竣工资料的汇总整理
资料汇总整理必须根据下述单位工程施工验收顺序进行:
(1)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
(2)分项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3)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4)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8.工程竣工资料的总体要求
(1)资料收集、整理必须及时,资料来源必须真实、可信,资料填报必须子项齐全,不得缺漏。
(2)查验收资料:在按要求内容进行自检的基础上,根据法定程序,经有权单位审核签章后为有效资料。
(3)规定的检查项目,应逐一进行检查,原始记录检查人应签字,并作为原始资料保存、备案。
(4)材料、半成品、构配件等以及工程实行检验。材料必须先试后用,工程实体必须先检后交或先检后用,若违背此规定必须对已用材料、已交(用)工程实行重新检测,确定是否满足设计要求,否则应判为资料不符合要求。
(5)国家标准或地方法规规定,实行见证取样的材料、配构件、工程实体检验均必须实行见证取样、送样并签字盖章。
(6)资料表式中规定的责任制度,必须按规定要求,应加盖公章的必须加盖公章,应本人签字的必须本人签字。签字一律不准代签。
(7)工程资料不得进行涂改、伪造、随意抽撤或损毁,违者应按有关法规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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