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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单位质量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要点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经济赔偿比例按责任大小由责任方分别承担。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施工单位质量赔偿责任, 相关法规要点

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所发生的一切质量问题由建设单位全面负责处理,并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质量问题责任单位的经济赔偿责任。

对在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内发生质量问题的,建设单位应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等单位分析质量问题产生的原因,确定保修方案进行保修。因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造成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人身、财产损害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或者第三方可以向建设单位提出赔偿要求。建设单位向造成房屋建筑工程质量缺陷的责任方追偿,经济赔偿比例按责任大小由责任方分别承担。

(1)施工单位未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和设计要求施工而造成的质量缺陷,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并承担经济责任。

(2)由于勘察、设计方面的原因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经济责任按有关规定通过建设单位向勘察、设计单位索赔后按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3)因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质量不合格引起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经济责任属于施工单位采购的或经其验收同意的,由施工单位承担经济责任;属于建设单位采购的,由建设单位承担经济责任。(www.xing528.com)

(4)因建设单位(含监理单位)错误管理造成的质量缺陷,先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经济责任由建设单位承担;若属监理单位责任,则由建设单位向监理单位索赔后按规定支付给施工单位。

(5)因使用单位使用不当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返修,其经济责任由使用单位自行负责。

(6)因地震洪水台风等不可抗拒原因造成的损坏问题,先由施工单位负责维修,建设参与各方根据国家具体政策分担经济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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