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对建设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建设单位实行总承包制,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全部建设工程质量负责;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设备采购的一项或者多项实行主承包,主承包单位应当对其承包的建设工程或者采购的设备的质量负责。
施工质量是以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和相应的技术标准为依据来确定和衡量的。施工单位对施工质量负责,是指施工单位应在其质量体系正常、有效运行的前提下,保证工程施工的全过程和工程的实物质量符合设计文件和相应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勘察、设计质量没有问题的前提下,建设工程的质量状况最终取决于施工质量,这里所说的施工质量,包括各类工程中土建工程的质量、安装质量以及装修质量。建设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对工程的施工质量负责。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样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设计文件和图样有差错的,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
按工程设计图样施工,是保证工程实现设计意图的前提,也是划分设计、施工单位质量责任的前提。施工过程中,施工单位不按图施工或施工不经原设计单位同意,就擅自修改工程设计的后果,往往因违反了原设计的意图而影响工程质量,严重的将给工程结构安全留下隐患。施工单位若使用无相应技能、无岗位资格的人员进入特殊岗位,违规操作等,将会造成严重的结构隐患。
发现设计文件差错,应当及时提出建议,严禁施工单位擅自修改工程设计。工程建设项目的设计涉及多个专业,各专业间协调配合比较复杂,设计文件可能会有差错,这些差错通常会在图样会审或施工过程中被逐步发现。施工单位发现设计文件的差错,有义务及时向设计单位提出,避免造成不必要的损失和质量问题。但是任何情况下,施工单位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并对盲目作业的后果负责。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材料、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凝土检验制度是施工单位质量保证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障建筑工程质量的重要内容。施工中应按工程设计要求、强制性标准的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工程上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等(包括建设单位供应的材料)进行检验。检验工作应按规定范围和要求、按现行的标准、规定的数量、频率、见证取样方法进行。检验的结果要按规定的格式形成书面记录,并由相关的专业人员签字。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合同若有其他约定,检验工作还应满足合同相应条款的要求。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施工质量检验制度,做好隐蔽工程质量检查。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施工质量检验,通常是指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工序质量检验,又称过程检验,主要有:预检、隐蔽工程检验、自检、交接检、专职检、分部工程中间检验等。
施工工序也可以称为过程。各个工序之间横向和纵向的联系将形成工序网络。一项工程的施工,是通过一个庞大的、由许多工序组成的工序网络来实现的。网络上的关键工序,有可能对工程最终的施工质量产生决定性的影响。有的工序不按规定操作,达不到设计文件或标准的要求,就有可能给工程留下隐患,甚至引起整个工程结构失效。如焊接节点的破坏,就可能引起桁架的破坏,从而导致屋面倒塌;框架结构核心区箍筋不按规定加密,就会影响结构物的抗震能力等。所以,施工单位要加强对施工工序的质量检验,特别是要加强影响结构安全的地基和结构等关键施工工序的质量检验。完善的检验制度和严格的工序管理是保证工序质量的前提,只有工序网络上的所有工序的质量都受到严格的控制,整个工程的质量才能得以保证。(www.xing528.com)
在施工过程中,某一道工序所完成的工程实物,被后道工序形成的工程实物所隐蔽,而且不可以逆向作业,前者就称为隐蔽工程。例如,钢筋混凝土工程施工中,钢筋被混凝土所覆盖,前者是被后者隐蔽的工程,即为隐蔽工程。建设工程施工,在大多数情况下,都具有不可逆性。隐蔽工程被后续工序隐蔽后,其施工质量就很难检验及认定。如果不认真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工作,就会容易给工程留下隐患。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除了要严格检验并做好记录之外,还要及时通知监理(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接受政府监督和向建设单位提供质量保证。
(5)施工单位对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以及有关材料,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在工程施工过程中,为了控制工程总体或关键部位的施工质量,应依据有关技术标准及有关规范要求,用特定的方法,对用于工程的材料或构件抽取一定数量的样品,进行检测或试验,并根据其结果来判断其所代表部位的质量。试块和试件的真实性和代表性是保证这一措施有效的前提条件,所以建设工程施工检测应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施工单位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见证下取样,送至具有相应资质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见证取样主要是为了保证检测技术上符合标准的要求,如取样方法、数量、频率、规格等。此外,还要从程序上保证试块和试件能真实地代表工程或相应部位的质量特性,以求对工程及实物质量做出真实、准确的判断,防止假试块、假试件和假试验报告。
(6)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质量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返修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因施工单位原因致使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建设单位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对于非施工单位造成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施工单位也应当负责返工或修理,但是造成的损失及返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7)建筑工程质量不符合要求的处理规定
1)经返工重做或更换器具、设备的检验批应重新进行验收,返工重做是指对该检验批的全部或局部推倒重来,或更换设备、器具等的处理。处理或更换后,应重新按程序进行验收。重新进行验收质量时,要对该检验批重新抽样、检查和验收,并重新填写检验批质量验收记录表。
2)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检验批应予以验收,这种情况多数是指留置的试块失去代表性,或因故缺少试块的情况,以及试块试验报告缺少某项有关主要内容,也包括对试块及试验结果有怀疑时,经有资质的检测机构对工程进行检测测试。其测试结果证明该检验批的工程质量能够达到设计图样要求,这种情况应按正常情况给予验收。
3)经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核算认可能够满足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检验批,可予以验收。
4)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分部工程,虽改变外形尺寸但仍然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文件进行验收。
5)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安全使用要求的分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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