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法治教育评价是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的短板。我国青少年法治教育一直未能建立起科学的评价体系。长期以来,在实践中形成了一种不成文的评价规则,似乎学生道德与法治课的成绩就是对中小学生法治教育的评价结果,而中小学生的犯罪率就是衡量学校法治教育工作成果的指标。目前,发挥评价的导向、反馈、激励、改进功能,改革并完善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评价机制,建构法治教育大课程观下的评价制度刻不容缓。
从评价的内容看,中小学法治教育的目标体系应成为中小学法治教育的评价指标体系,我们可以从法治知识、法治能力及法治价值观三方面评价法治教育的效果。对于法治知识理解的评价,除了采用道德与法治课程考试的评价方式外,建议与国家教育质量监测同步进行,客观呈现学生的法治知识水平,并将之作为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重要内容;法治能力与法治信仰、态度、法治思维、法治价值观的评价则应侧重采用形成性评价的方式,与学生的实践活动相结合,以此合理确定学生的法治素养等级。
从评价的方式看,在以考试方式测试的同时,还可以采用问卷法、访谈法、观察法等多种形式,考查学生在真实情境中自发流露出来的法治情感和在解决现实问题中所表现出的法治意识水平、法治价值观。(www.xing528.com)
从评价的主体看,进行评价的人应包括具有法律专业知识、法治思维的教育专家、学校教师、行政管理人员及学生,这样可以多角度、全方位、客观公正地评价学生的法治素养水平。
此外,要将学校中法治教育的实施情况作为依法治校情况的重要部分,纳入学校的年度考核范围;还要将之作为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和“平安校园”创建工作的内容,纳入综合工作考评中。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督导机构要将学校法治教育实施情况纳入教育督导范围,帮助学校推进法治教育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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