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教学特色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教学特色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少年法学课教学,从教学材料的选择到教学生成性问题的处理,都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构建民主、平等的课堂氛围与师生关系,处处彰显法治思维。比如,在少年法学课教学中,通过介绍真实案例,启发学生对法的深层次思考是常用的教学方法。少年法学课介绍过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下午4 时20 分,羚牛终于被击毙,但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

中小学法治教育的教学特色

少年法学课教学,从教学材料的选择到教学生成性问题的处理,都充分尊重学生的主体地位,构建民主、平等的课堂氛围与师生关系,处处彰显法治思维。

(一)教学内容的选择适合学生的年龄特点,尽可能满足不同层次学生的需求

选修少年法学课的学生,有初中二年级的学生,也有刚刚进入北京八中素质班的学生,这些刚刚进入素质班的学生,其同龄人大多还是五年级的小学生。从学生的年龄特点来看,讲故事的教学形式更适合他们。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原大法官肯尼迪说过:“法律是故事,是我们昨天的故事;法律是知识,是我们关于今天如何行事的知识;法律是梦想,是我们对明天的梦想。”[5]因此,教学中笔者会讲述大量的法律故事,当然不是为了讲故事而讲故事,而是由法律故事引出其背后内含的法律价值,或者以故事导入,增加学生的学习兴趣。比如,笔者在教学中由《荷兰怀孕王妃出国带包土》[6]的故事,引出了法律的效力问题。

据美国媒体2007 年2 月28 日报道,荷兰女王目前正带着长子和儿媳马克西玛王妃访问土耳其。由于马克西玛王妃已经怀孕7 个月,随时都有提前分娩的可能,而按照荷兰王室传统,任何王室后裔都必须在荷兰出生。为了解决这一矛盾,马克西玛王妃想出了一个高招—她特意携带了一大袋荷兰泥土,从而令即将诞生的孩子也能出生在荷兰的“国土”上。

同时,笔者也发现,教学对象素质较高,与同龄儿童也有一定差异。一次新开班,当笔者问及学生为什么选择少年法学课程时,有学生说对法学感兴趣,还有的说长大立志做律师;在问及学生是否读过有关法律的书目时,有一位学生竟然回答读过《联邦党人文集》《社会契约论》等,而这位学生还不满12 周岁。教学中,笔者曾经引用我国宪法起草前斯大林的三次建议,来说明宪法的产生过程及其政治性的一面,学生非常感兴趣。可见,素质班学生的理解能力远远超出教师的预期。所以针对他们的特点,在教学内容的选择上,笔者也会在一定程度上进行法学理论的分析。

总之,笔者在相对稳定的情况下,针对不同的学生对教学内容进行调整,以最大限度地满足不同学生的学习需求。

(二)精心进行教学设计的同时,更关注学生思维的发展

少年法学课针对素质班特定的学生群体而开设,因而对学生思维品质的培养显得尤为重要。在教学中教师可以列举大量的事实,由学生总结归纳得出结论。比如,教师可列出《法经》和《十二铜表法》的条款,由学生总结得出中国传统法律思想的一个特点:诸法合体,重刑轻民。教师也可以抛出若干思辨的话题,由学生辨析。比如,教师引导学生讨论“朕即法律VS陛下虽在万人之上,却在上帝和法律之下”“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VS 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以及“刑无等级”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是不是同义等问题。教师还可以结合社会生活实际,引导学生思考生活中的问题。比如,让座是美德还是义务?如何解决让座中涉及的法律问题?在《民法总则》实施前,笔者给学生出了这样的问题:“结合佛山小悦悦案[7]和其他国家的《好撒玛利亚人法》[8],分析论证他人身处危难之中,旁观者或过路人是否有对其进行救助的义务?如果有,这种义务属于道德义务还是法律义务?”之后,笔者鼓励学生为立法建言献策

素质班学生的思维是活跃的、发散的,当教师把一个法律问题抛出来后,他们会将之迁移到若干情境,并由此提出一系列问题。这时,教师不能只顾推进自己的教学内容而回避学生的提问。既然学生能够提出问题,就表明他们积极参与了教学。因此,教师要顺势而为。有一次,在讲法的预测作用时,笔者介绍了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并出示了民事法律行为的相关规定:“《民法总则》第一百四十三条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二)意思表示真实;(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此外,笔者还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五条—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学校应当教育未成年人不得吸烟、酗酒。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教师的设计意图是使未成年人知道上述法律规定,规范自己的行为,不去购买烟和酒,因为未成年人本人购买烟酒是法律所不允许的,但学生随即问起家长能否给未成年子女买酒以及未成年子女能否代父母买酒的问题,这实际上涉及了另一个法律概念—代理。未成年人代父母买酒,即代理成年人购买烟酒,由于其不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任何经营场所不得向未成年人出售烟酒”,未成年人会无法完成代理;而成年人若代理未成年人购买烟酒,则其代理事项违法。学生的问题深化了学习的内容,而教师释法明理的过程则增强了学生对法的作用的认识。

(三)列举真实案例促使学生进行对法的价值思考及对法治信仰的理性构建

少年法学课上,学生着重从思想层面了解法的历史与实施,在与学生守则、道德规范的比较中体会法,加深对法的认识,了解法的价值(法的工具价值、法的独立价值)以及法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教师在教学中创设具有争议性的法律情境,与学生一同分析议题,进行小组讨论,尝试提出解决冲突的具体方案,从而让学生将习得的法治理念、法律知识运用于日常生活。这样的法律两难情境可以促进学生法律认知的发展,学生参与其中,既能将抽象观念内化,也能形成法律思维方式,更能触摸和感知民主法治社会中的法律文化生活。

比如,在少年法学课教学中,通过介绍真实案例,启发学生对法的深层次思考是常用的教学方法。少年法学课介绍过法理学经典案例—野生动物伤人案。2000 年5 月20 日早上8 时30 分前后,一头野生羚牛闯入陕西省洋县四郎乡田岭村村民文宏明(化名)家,将文宏明顶倒在地,其妻吉某也被困屋中,当地有关部门展开营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9]第16 条规定,禁止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因科学研究、驯养、繁殖、展览或其他特殊情况,需要捕捉、捕捞国家一级保护野生动物的,必须经国务院野生动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由于羚牛属于国家一级保护动物,当地有关部门不敢擅自捕杀,只能逐级请示;当日下午1 时20 分陕西省林业厅才传来指示,可以击毙羚牛。下午4 时20 分,羚牛终于被击毙,但此时文宏明已经死亡,其妻吉某也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于是教师与学生一起探究:“法律究竟是用来干什么的?是保护野生动物更重要,还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更重要?这两者如何取舍?在此案中,法律实现了它应有的价值吗?”对问题不要求有固定的结论,对其的探讨与争辩,能够启发学生思考,使学生对法的作用和法的实施有比较理性的认识,这就足够了。(www.xing528.com)

在法治教育中,教师要有辩证的思维,避免使对法治的向往变成对法治的盲从。少年法学课的重要内容之一就是要让学生正确认识法律在社会生活中的作用,正确认识法治之于社会生活、国家治理的重要意义。现在讲法律,并非意味着法律能解决一切问题,而是既要反对法律无用论,也要反对法律万能论。要认识到法的局限以及法的作用的充分发挥依赖一系列的社会条件,认识到任何一部法律的制定都是对各种因素的综合考量,我们要依靠和利用社会上一切有效资源和手段,尽力早日完成对法的局限性的研究和探索,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于人类社会,维护人民的根本利益,为实现良法善治奠定基础。

(四)在整个教学过程要注重法律思维的培养

法律思维是少年法学课的教学内容之一。对法律思维的培养,不仅仅在课上“法律思维”一讲中有所涉及,而且应渗透到少年法学课教学的方方面面。学生可在潜移默化中感受法律的存在和法治精神的彰显。

比如,初到北京八中素质班上课时,笔者做了这样的自我介绍:“先讲讲我为什么能走进咱们的课堂。程老师[10]在跟我们交流时,希望开设几门课,培养大家的人文素养,其中就包含了法律这门课。如果用法律语言,程老师的这种意思表示就是向我们发出了要约。(要约是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发出的希望与对方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发出要约的一方称要约人,接收要约的一方称受要约人)我从国家的发展,公民的行为、生活等方面真切地感到法律的重要,特别是感到青少年学生通过法律思想的启蒙,能提高法律素养,养成法律思维,推进我们国家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所以我欣然接受了北京八中老师的要约,并做出了承诺。(承诺是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于是,我就走进咱们的课堂。”这样的说法,就是站在法律人的视角,先给学生一种真真切切的“法律在我身边”的感受。

谈到法的作用时,笔者在教学PPT 中出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中小学生旷课的,学校应当及时与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取得联系。”随即,笔者提问学生:“你知道老师为什么上课要先点名了吗?”因为笔者非北京八中专任教师,与学生相处的时间不足,且大多数学生来自不同的班级,所以每次授课前点名是必经的程序。以往学生对点名的理解无外乎点名关系到考勤,关系到学生最后的成绩评定。而通过少年法学课,学生理解了教师点名是遵守法律的具体表现,如果学生没到校,教师、学校有义务及时与学生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联系。

曾经有学生跟笔者说:“老师真好,从不拖堂。”其实,教师不拖堂,也是具有法律意识、尊法守法的表现。《国家教育委员会关于减轻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问题的若干规定》指出,要保证学生课间、课后、节假日和寒暑假的休息时间。《中小学学生近视眼防控工作方案》指出,要切实减轻学生课业负担,改进教学方法,提高课堂教学的质量和效率,切实做到不拖堂。《教育部关于当前加强中小学管理规范办学行为的指导意见》指出,科学安排作息时间,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坚决纠正各种随意侵占学生休息时间的做法,切实把课内外过重的课业负担减下来,依法保障学生的休息权利。看似微不足道的“教师拖堂”,实际却违反了法律。

(五)采用激励性的、灵活的评价方式

少年法学课程一方面没有固定教材,不便向国家课程那样进行考试,另一方面,学生学习少年法学,要学会用法律的视角来观察、分析社会生活,规范自己的行为,积极行使公民权利,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中成为推动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前进的力量。因此,笔者设计了灵活多样的评价考核方式。学生可以给北京市教委主办的法治教育杂志《法治与校园》投稿,也可以与老师探讨生活中遇到的法律问题,重点在于要积极地参与法律实践。这种激励性的考核方式激发了学生的学习热情,有多名学生向《法治与校园》投稿,其中一些作品发表在杂志上,比如素质二班马魏思喆同学的《自由与限制相伴而生》,素质五班张梓航、张佳奕同学的《校园摄像头不可“攻击”》,素质五班林子逸同学的《实施法治教育,家庭不能缺位》,这些文章都关注了我们该怎样与法同行的问题,以及校园生活和家庭在青少年法治教育中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学生用法律的视角分析社会与生活,践行法治,宣讲法治,无疑是给少年法学课程交上了一份令人满意的答卷。

(六)营造民主平等的教学氛围,构建民主和谐的师生关系

和谐的师生关系是教育的基础,人格平等、互相尊重、互相学习、教学相长,是少年法学课教育教学实效性的重要保障,更属于法治教育的隐性内容。平等、尊重是法治的精神,如果教师仅在教学中反复提及这些概念,而教学过程中学生却感受不到它们,那么少年法学课所含的价值观念就会大打折扣。和谐的师生关系不仅可以激发学生学习的巨大热情,有效地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还可将法学的学习由课堂延伸到生活中。民主是一种国家制度,也是一种生活方式。学生在民主的环境中学习,能够习得民主的作风,学会平等待人,尊重他人的人格。教师应在教学中对学生发言给予积极的正向评价,肯定学生思维的闪光点;对学生中出现的“不和谐”现象,教师要适时加以纠正,不要简单粗暴地制止,而是要帮助学生分析其背后的法理,促使学生在思想上提升认识水平,在行为上有所改进。比如,课上学生摆弄一些与法学学习无关的“物品”时,教师不能一味地“没收”,而应明示自己在课堂上将这些物品放到讲台上代为保管,课下学生再取回或由教师送还。这样教师就在法律的框架下轻松地解决了学生课上“玩东西”的问题。

综上所述,少年法学课程的设置与实施,对学生来说是开启了一扇法学的门,激发他们对法学的探究与喜爱,让他们愿意在课余以及成长的过程中自主地学习法律。学生经由少年法学课的熏陶,作为社会的一粒法治种子,能够将法治的思想散播到社会生活中,给法治社会的形成筑基。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