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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道德法治教育的探讨问题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在培养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思考且不能回避的。学生口中的“灌输”,道出了学校在法治教育方面的不足。为了姓名权,赵C 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该案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判决后,月湖分局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赵C 改名。

中小学道德法治教育的探讨问题

道德与法治教学中,在培养中小学生法治素养的过程中,有几个问题是我们需要思考且不能回避的。

(一)培养公民对法律的忠诚及如何培养忠诚的问题

虽然我们要培养中小学生对社会主义法治道路的价值认同、制度认同,使他们成为社会主义法治的忠实崇尚者、自觉遵守者、坚定捍卫者。但我们培养的学生不仅必须学会依照权威而行动,而且要学会对权威做出批判性思考。学生通过对法律的学习和探讨,要养成审辩性思维,有对如何改进法律提出建议的能力,最终自主地认同与选择尊重法律,认同法治是综合各种因素的最优抉择。

(二)案例的选择与使用

案例教学法[16]是法治教育的典型教学法。

1.案例的选择以正面为主,不排斥负面案例

比如关于自我保护问题,德育工作者主张选用正面案例,法律工作者主张应该全面,有的案例即使是负面的,也要让学生了解。两种观点各有优势和可能引发的问题。笔者主张案例选择还是以正面案例为主,但不排斥负面案例,负面案例要讲出正面的道理,且负面案例的选用要适度。

2.改编案例要保证科学

案例的选择是全盘采纳原有案例还是进行改编,教师可在何种程度上进行案例的改编是个问题。我们倡导教师针对学生的学情,对已有的真实案例进行改编,但要注意改编应基于教师对相关法律内容的掌握和把控。如果缺少相应的法律基础和改编的能力,改编案例时极有可能出现科学性错误。教师改编案例的前提是确保内容的科学性,舍此无他。

3.案例的使用要忠于原有案情,也要适度取舍

案情是否要全部呈现出来,要视案情而定。有的教师在讲自我保护时,将药家鑫杀人的情节详细描述出来,此时案情不仅是可以删减的,而且是必须删减的,这也是使用负面案例要适度的一个例子。

4.案例的选择、呈现与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的关系

案例的摘抄、撰写中,需要尊重知识产权,要标明出处。因为大部分案例要么来自书籍,要么来自网站新闻等,教师如实地呈现其出处,尊重他人的知识产权,可以给学生无形的示范和引领。

(三)法治教育的“灌输”问题

笔者清晰地记得,在一次听课时,一位教师问中学生违法犯罪的原因,分组讨论中有一组同学特别强调了学校对学生灌输的法律知识不够,认为如果学校教育灌输足够的法律知识的话,学生会增强对违法行为的防御能力。学生口中的“灌输”,道出了学校在法治教育方面的不足。正如习近平总书记在学校思想政治理论课教师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中指出的那样,思政课教学要做到灌输性和启发性相统一。

“很多时候,法治教育流于知识性的传授,但是在法治理念、法治思维、法治精神等教育方面还有很大空间”[17],长期关注青少年法治教育的中国政法大学法治政府研究院教授王敬波这样说。法治教育的目的是通过课堂教学,使学生经历自主、合作、探究、实践等学习过程,经过思想的碰撞,切实感受法治的作用,崇尚法治。这才是真正的“灌输”,如小雨浸润,润物细无声,而不是大雨漫灌,雨过地皮湿。

随着“道德与法治”课程的推进,北京市举行了系列中小学法治教育活动,如中小学生法治情景剧展演、道德与法治课程“讲我的故事”比赛,充分调动了学生的积极性,学生学习用法律的视角看待社会生活,真正地将法与自己、自己的家人、自己的朋友、自己的社区、自己的国家、自己周围的一切联系起来,真正实现了学生学习法律中的自我教育,让法律植根于学生的内心,将尊法、守法外化于行。

【注释】
(www.xing528.com)

[1]参见《论孟德斯鸠对亚里士多德式政体理论的改造》。原文认为:“在像罗马和拉栖代孟这样的共和国里,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由于恐惧或由于理智,而是由于热爱法律。”(CR,IV)

[2]邓小平:《答意大利记者奥琳埃娜·法拉奇问》,载《邓小平文选(第二卷)》,人民出版社,1993,第348 页。

[3]2006 年3 月,在社会各界关注下,倪东艳母女终于搬进了福利院中的新家,成为鹅池镇福利院最早的入住者。参见《8 岁女孩撑起一个家续:倪东艳母女搬进新家》,http://news.sohu.com/20060321/n242389724.shtml,2006 年3 月21 日。

[4]檀传宝:《“德”“育”是什么?—德育概念的理解与德育实效的提高》,《中国德育》2016 年第17 期。

[5]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170 页。

[6]中国大百科全书总编辑委员会:《中国大百科全书·教育》,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85,第208 页。

[7]朱作仁:《教育辞典》,江西教育出版社,1987,第612 页。

[8]教育大辞典编纂委员会:《教育大辞典》第1 卷(教育学、课程和各科教学、中小学校),上海教育出版社,1990,第280 页。

[9]林崇德:《中国学生发展核心素养:深入回答“立什么德、树什么人”》,《人民教育》2016 年第19 期。

[10]隐私的可克减性,是指权利可以在一定情况下受到一定的限制,甚至在特定情况下可以暂时停止权利人对权利的行使,或者在该权利与其他权利发生冲突时,优先保护其他权利。

[11]张小娟、陈红、王兰涛:《杨冬冬与我的教学设计》,《基础教育课程》2009 年第9 期。

[12]孙国华、朱景文:《法理学》,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第370 页。

[13]赵C,江西省鹰潭市月湖区居民,1986 年出生。2006 年8 月,赵C 申办二代身份证时,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以“C”为外文文字为由不给他换“二代证”,要换“二代证”必须把这中英结合的名字改掉。为了姓名权,赵C 将鹰潭市公安局月湖分局告上法庭。该案被媒体称作“全国通过诉讼捍卫姓名权第一案”。法院一审判决:责令月湖分局允许赵C 以“赵C”为姓名申办第二代身份证。判决后,月湖分局提出上诉,二审过程中,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赵C 改名。

[14]在中国,这段话常被误以为是博登海默所言。经核查,这段话实际上语出林登·贝恩斯·约翰逊(Lyndon Baines Johnson)。英文原文为“Law is the greatest human invention.All the rest give man mastery over his world.Law gives him mastery over himself ”。见Lyndon B.Johnson:Remarks to the Delegates to the Conference on WorldPeace through Law,The American Presidency Project,http:/ /www.presidency.ucsb.edu /ws /? pid = 27259,2018 年3 月20 日访问。转引自王奇才:《法谚与法理》,《法制与社会发展》(双月刊)2018 年第4 期,第52 页。

[15]参见梁慧星:《民法总论》(2001 版),法律出版社,2001,第117 页。

[16]案例教学法:1870 年,哈佛大学法学院院长兰德尔在法学院首次推行案例教学法的初衷,就是把法律设计成一门“实验科学”。在兰德尔时代,法律教授们认为实验科学为法律研究提供了一种特殊的视角和方法,因而他们效法化学、生物学和物理学教授,声称自己在大学实验室(法律图书馆和模拟法庭)中也占有一席之地,能够发现法律科学中一些不朽的真理。这种进路被视为法律科学的经验模式,迄今仍是美国法律教育和法学研究的主流方法。见陈林林:《法律中的数学理性》,《光明日报》2008 年9 月9 日第11 版。

[17]尹丽:《法治课之变》,《法制日报》2017 年5 月3 日第7 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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