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观就是指人们对法治的性质、地位、作用等问题的认识和看法。以守法为例,其相关观念有四种状态:不敢违法、不能违法、不愿违法及自觉守法。人们对为什么要守法的认识和态度,就是指导人们守法行为的法治观。孟德斯鸠认为:“人们遵守法律并不是由于恐惧或出于理智,而是由于热爱法律。”[1]只有全体社会公民具备了普遍性的法治信仰,社会公众对遵守法律才会有热情,法律才会在全社会范围内得到有效实施。
邓小平说:“我们这个国家有几千年封建社会的历史,缺乏社会主义的民主和社会主义的法制。”[2]我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过程将是较长的。当前,我国民众的法律意识还比较淡薄,不少人缺乏法律至上的观念。一方面,这是由于我国几千年来传统文化的影响。我国传统社会是建立在以宗法血缘为纽带的家庭关系之上的,人们更习惯于在温情脉脉的伦理道德纱幕中生活,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相对情感化、伦理化、道德化。另一方面,这是由于一些错误思想仍旧存在,如地方保护主义等就使法律的权威性、普遍性被破坏,动摇了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削弱了法律的权威性、至上性。因此,有一些人误认为“法律无用”。笔者在一次法治教育培训课上,发现很多教师认为,只要人的道德高尚,法律是可有可无的。当问及假定人们都是道德高尚的人,在交通路口是否还需要红绿灯,红绿灯的作用是什么时,教师不能用自己所持的观点加以解释。可见,整个社会对法律作用的认识还是常常存在误区。如果教师都秉持着上述的观念,如何在教育教学中把法治精神体现出来?如果教师对法治都缺乏信仰,那么又怎能通过自己的课堂将法治信仰传递给学生?教师自身对法治存在误解,又怎能帮助学生面对现实的生活,对未来充满期待呢?
教师应有的法治观和教师实有的法治观是有差距的,要使教师法治观的实然状态符合教师法治观的应然状态,需要提高教师法治素养。笔者所在单位承担的一项重要工作就是道德与法治教师的培训。有一次一位同事在听过一堂思想品德(现已更名“道德与法治”)课后问笔者:“你们讲法律,法律的作用到底是什么?我听的这节课,整个的感受是,我为什么要守法,是因为违法就要受惩罚,我是害怕被惩罚而守法。恐怕大多数学生也是这样想的。”显然,那堂课的授课教师对于守法的理解侧重于不敢违法。它体现的是公民对法治的畏惧,对法律强制性惩罚的害怕。不敢违法,只是法治对公民在守法上的最低要求,是公民对守法的被动性接受。这节课应该说远远偏离了法治教育目标。(www.xing528.com)
在法治观上,我们要反对两种错误的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我们要正确看待法律的价值与法的作用,应当意识到法律不是万能的,避免学生形成思维上的单一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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