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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测度的政策建议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针对我国银行体系当前以及未来的系统性风险情况,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在识别出诱导因素后,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银行体系受到冲击的大小和相应破产程序与成本等因素对损失率做出估计,从而模拟出每一轮次的传染所带来的银行倒闭数目和资产损失的数量。同时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破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提高资产评估水平,为损失率的准确计算提供支持。

银行业系统性风险测度的政策建议

针对我国银行体系当前以及未来的系统性风险情况,我们提出了相应的政策建议。在当前情况下,我们通过对银行间市场的风险测度发现并不存在爆发危机的可能,但是,监管部门不可麻痹大意,仍需要密切关注造成系统性危机的其他方面,如非银行机构可能导致的银行系统性风险的累积、海外的危机溢入效应等。

在未来的情况下,银行业系统性风险累积后可能爆发,监管当局需要对其进行干预,而从我们的分析结论可以看出,干预银行业系统性危机的发生、降低传染的风险主要存在三个时机:诱导因素发生前的预防、传染过程的干预和危机发生后对金融体系的调整。诱导因素发生前的预防主要是对金融机构的日常监管和对金融体系结构的调整,在单个银行倒闭前,纠正银行存在的问题,防止倒闭的发生,也可以通过道义劝告来告诫银行应该谨慎经营防止传染的发生;就本文的研究来看,监管当局应着重对中国银行的资产状况进行纠正和监管。从这种意义上看,我国政府对中国银行首先进行外汇注资,是具有合理性的;提高中国银行的安全性,就提高了我国银行体系的抗风险能力,降低了金融危机发生的概率。在诱导因素发生后,监管者应在损失比率扩大之前确保银行流动性的充足,尽最大可能割断传染的继续进行;同时,监管当局可以根据传染的轮次对应的损失比重来判断介入干预的时机。在识别出诱导因素后,监管当局可以根据整个银行体系的资产质量、银行体系受到冲击的大小和相应破产程序与成本等因素对损失率做出估计,从而模拟出每一轮次的传染所带来的银行倒闭数目和资产损失的数量。监管当局根据自身的经验,在倒闭银行数目或者资产损失上设定干预标准,防止危机的进一步传染。监管当局在选定进行干预的轮次后,只需要救助下一轮将要倒闭的银行,救助资金数量只要大于再一轮传染的新增损失量就可以达到抑制传染的目的。在抑制传染后,监管当局可以放松对整个银行体系的管制,使银行体系实现损失消化。(www.xing528.com)

危机发生过程中,监管机构对干预时机的选择不仅仅取决于损失率,危机处理的一些经验性安排会保证干预程序的顺利进行。我国没有发生过银行危机,监管机构对具体的危机处理程序及其手段认识欠缺。同时,由于损失率的判断涉及颇广,难以对具体数额做出判断,而且不同传染轮次间的损失率在现实中会发生较大的变化,仅以损失率为依据判断干预时机可能会带来干预的滞后。为此,我们还建议银行监管机构应积极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联系与配合,分享其对银行危机处理的框架性指导意见;深入研究危机发生国危机处理的经验,提升对银行危机的经验性认识。同时完善我国银行业的破产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程序,提高资产评估水平,为损失率的准确计算提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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