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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研究: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条例发放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第三条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第十三条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研究:1980年中共中央组织部条例发放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干部档案工作,是党的干部工作的一部分。它是为贯彻执行党的干部路线和政策,选贤举能,知人善任,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的。必须不断加强档案的建设工作,提高管理水平。

第二条 干部档案是干部个人经历和社会实践的记录,是干部思想品德、业务能力和工作情况的反映,是历史地、全面地考察了解和正确选拔使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它是党组织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和党的干部政策,根据培养、选拔和正确使用干部的需要,将干部的有关材料集中整理而成的。

第三条 对干部档案应根据干部管理范围,按照集中统一和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管理,并根据实际需要配备必要的档案工作人员。

第四条 干部档案是党的机密。在管理工作中必须坚决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保卫、保密制度,严密保管,保证干部档案的绝对安全。

第五条 干部档案工作的任务:

(一)保管干部档案;

(二)收集、鉴别和整理干部档案材料;

(三)办理干部档案的查阅、借用和转递,

(四)登记干部职务的变动情况;

(五)通过档案熟悉干部,为干部工作提供情况;

(六)调查研究档案工作情况,逐步实现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和现代化;

(七)搞好干部档案的备战工作;

(八)办理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章 档案内容及正、副本的划分

第六条 各级党组织管理的干部,都应由组织、人事部门建立能够历史地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情况的档案。根据工作和备战的需要,中央管理的干部,每人都应建立正本和副本。省、市、自治区以下各级党委管理的干部和中央各部委管理的干部,是否需要分建正本和副本,由各省、市、自治区和中央各部委自定。

第七条 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履历表

(二)自传

(三)鉴定;

(四)考核材料;

(五)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材料及甄别、复查材料;

(六)参加中国共产党共青团的材料;

(七)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英雄模范先进事迹材料;

(八)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材料;

(九)任免呈报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十)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

第八条 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内容:

(一)近期填写的干部履历表;

(二)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三)考核材料;

(四)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

(五)奖励材料;

(六)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

(七)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第三章 管理范围

第九条 在职干部档案的管理范围应和干部管理范围相一致,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主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干部档案副本,由主管和主要协管这一干部的党委(党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三)非主要协管和监管的单位,不保管干部档案副本,根据工作需要可建立干部卡片;

(四)军队和地方互兼职务的干部,其主要职务在军队的,档案由军队保管;主要职务在地方的,档案由地方保管;

(五)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档案,按中央统战部的规定管理。

第十条 干部离休、退休、退职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以上职务(包括顾问)的干部档案,党员干部的由中央组织部保管,民主党派和无党派爱国人士的由中央统战部保管。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分别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二)中央管理范围以外的干部的档案,就地安置的,由原管理单位戎工作单位保管;易地安置的,转至负责管理该干部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一条 干部死亡以后,其档案按下列办法分工保管:

(一)中央管理的中央、国家机关副部长以上职务,省、市、自治区党委常委、副省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政协副主席(包括顾问)以上职务的干部档案,全国著名的科学家、艺术家、教授和有特殊贡献的英雄、模范人物、知名人士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管五年后,移交中央档案馆永久保存;中央管理的其他干部的档案,由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省、市、自治区党委组织、人事部门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二)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省、市、自治区未列入中央管理的相当司局级职务的干部档案,由原工作单位保管五年后,分别移交中央或省、市、自治区档案馆长期保存;

(三)其他干部的档案,由原管理单位保存。

第十二条 干部被开除公职以后,其档案转至本人所在县(区)或相当于县级人事部门保管。

第十三条 干部在受刑事处分和劳动教养期间,其档案由原单位保管。刑满释放和解除劳教以后,重新安置的,其档案应转至主管单位保管。

第十四条 干部出国不归、失踪、逃亡以后,其档案由原主管单位保管。

第四章 材料的收集与补充

第十五条 为了使干部档案能够反映干部的全貌,要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和补充干部档案材料。

(一)通过有关部门收集干部的任免、审查、考核、考绩、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调整工资级别等材料;

(二)通过党团组织和政府机关收集入党入团材料和对干部的奖励材料;

(三)通过党的纪律检查和有关部门收集干部违纪违法处理情况的材料;

(四)各有关部门应主动将平时形成的应该归档的干部材料,及时送交各级主管干部的部门归档。

第十六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档案中缺材料的情况,布置填写干部履历表,做鉴定,写自传等,并及时将这些材料补充进干部档案。

第五章 材料的鉴别和归档

第十七条 凡归档的材料,均应经过认真的鉴别,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材料完整无缺,需经组织审查盖章或本人签字的,盖章签字后方能归入干部档案。

第十八条 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应按照《干部档案整理办法》(见附件一)进行整理。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材料,不得归入档案。不应归入档案的材料,可分别情况予以处理,销毁的材料,要详细登记,报请主管部门负责同志批准后处理。

第六章 档案的保管

第十九条 根据安全保密、便于查找的要求,对干部档案应严密地进行保管。

(一)档案库房必须坚固适用,库房内应保持清洁。要经常检查防盗、防火、防晒、防潮、防蛀的设施和安全措施;

(二)对保管的干部档案都应在登记册或卡片上逐个进行登记;

(三)每半年要核对一次档案顺序号,发现编错号或放错位置的要及时纠正;每年要按登记册或卡片全面检查一次档案,发现缺少,及时查找;

(四)严禁任何人私自保存任何人的档案材料,对私自保存他人档案材料拒不交出或利用私自保存的档案材料整人的,应视情节轻重,予以严肃处理;

(五)要不断地研究和改进档案的管理方法和技术,逐步实现档案管理工作的科学化、现代化。

第二十条 干部档案封皮、目录和档案袋应做到规格统一、样式一致。凡新制印的,一律按统一规格、样式制作(见附件二)。

第七章 查阅和借用

第二十一条 查阅和借用干部档案,应遵守下列原则和规定:

(一)查阅单位应按照查阅干部档案的办法和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二)档案主管单位,应根据查阅用途,确定是否提供和提供什么材料;

(三)干部档案只限于查阅单位党组织派党员干部到保管单位查阅;

(四)档案一般不外借。在特殊情况下,经过批准,可以借用,借出时必须严格履行登记手续,并应按期归还;

(五)干部不得查阅或借用本人及其亲属的档案;

(六)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设立干部档案查阅室,并制定查阅注意事项,切实保障档案材料不受损坏;

(七)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撤换档案材料,不得向无关人员泄露或向外公布档案内容,违犯者应视情节轻重,予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二条 各级组织、人事部门,应根据上述原则结合具体情况,对本单位管理的干部档案的借阅范围、批准权限、登记、归还手续等作出具体规定。

第八章 转 递

第二十三条 干部因工作调动改变了主管、协管单位时,应及时将档案转至新的主管、协管单位。转递档案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不准公开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二)县及相当于县以上的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直接转递干部档案;

(三)转递档案必须按“干部档案转递通知单”(见附件三)的项目详细登记,严密包封,以机密件发出;

(四)收到档案的单位,经核对无误后,应在回执上签名盖章及时退回。逾期一个月未退还者,转出单位应写信催问,以防丢失;

(五)为使干部档案能够随着干部调动或职务的变动而及时转递,干部调配、任免工作与干部档案工作要密切配合,建立必要的联系制度。

第二十四条 对“无头档案”,应采取各种办法予以处理。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再产生“无头档案”。(www.xing528.com)

第九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五条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应加强对干部档案工作的领导,注意对档案工作人员的教育和培养,关心他们的工作和生活,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与创造性。对那些为档案工作做出贡献的同志,应给予表扬和奖励;对于危及档案安全,造成严重失密、泄密或损失的,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第二十六条 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对下级干部档案工作,在业务上负有检查和指导责任。具体任务是:

(一)了解干部档案工作情况;

(二)研究解决档案工作中的问题,对一些带有普遍性的问题提出建议或制定统一的办法;

(三)介绍和推广干部档案工作先进经验;

(四)召开干部档案工作专业会议

第二十七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必须是政治上可靠,党性强,作风正,能够遵守党的纪律,严守党的机密,具有一定工作能力和文化水平的党员干部。

第二十八条 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一)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

(二)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

(三)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

(四)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

(五)坚持党的原则,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

第二十九条 县以上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以通过专业会、训练班等形式,组织档案工作人员学习档案业务知识,提高业务水平。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各级党委组织、人事部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或工作细则。

附件一 干部档案整理办法

为了适应新形势下干部工作的需要,使干部档案材料内容条理,使用方便,避免散失,便于保管,对于每个干部的档案,均需按照《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和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整理。

一、整理的要求

整理干部档案要求做到:认真鉴别,分类准确,编排有序,目录清楚,装订整齐。通过整理使每个档案达到完整、真实、精炼、实用。

二、正本、副本的内容分类

(一)干部档案正本,由全面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的材料所构成。正本材料分十类排列:

第一类,历年的干部履历表、简历表、登记表及属于个人经历的材料;

第二类,自传及属于自传性质的材料;

第三类,历年的干部鉴定、学校毕业鉴定以及属于鉴定性的工作、学习小结等材料;

第四类,考核材料(各类专业干部的业务考绩材料主要是业务评定、创造发明和技术革新的评价材料);

第五类,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复查和平反结论、决定、调查报告、上级党委批复,作为结论依据的主要证明材料,本人的检查交代,对结论、决定的意见及主要申诉材料等;

第六类,参加中国共产党和共青团的志愿书、申请书,转正材料以及退党、退团材料;

第七类,党内外奖励(包括科学技术和业务奖励)及组织正式命名授予的英雄、模范、先进工作者称号的事迹材料;

第八类,违犯党纪国法所受的党内外处分、取消处分和甄别、复查、平反决定,调查报告,上级党委批复,本人的检查等材料;

第九类,任免呈报表,党代会、人代会代表登记表,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调整工资审批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离休、退休、退职审批表等;

第十类,其他可供组织上参考的材料,如干部个人写的思想、工作、学习总结、检查等。

干部死亡后,组织上写的悼词,非正常死亡的调查处理材料,善后处理意见等,可集中放在第十类后面。

(二)干部档案副本,是概括地反映一个干部的历史和现实情况,由正本中的部分材料所构成,包括下列材料:

1.近期的干部履历表;

2.各个阶段的主要鉴定;

3.考核材料;

4.政治历史问题的审查、甄别、复查、平反结论;

5.奖励材料;

6.处分、取消处分及甄别、复查、平反的决定;

7.晋升技术职称、学位、学衔审批表,出国人员审查表,工资级别登记表等。

正本中其他材料有重份的可以列入。

副本的整理按正本十类内容的分类次序排。

三、整理的方法和步骤

(一)鉴别:

1.档案内的材料是否都是该干部的,是否都属于干部档案内容,是否有不应归档的材料。发现有同名异人或张冠李戴的材料,不属于档案内容的材料,不应归档的材料,应清理出来,区别情况予以处理。凡不属干部档案内容,但有保存价值的资料,可交文书档案或有关部门保存,应交本人的退回干部本人,不宜退回的,由组织酌情处理,无保存价值的应予销毁。

2.材料是否完整。对头尾不清,来源、时间不明的材料,要尽可能查清注明;对那些查不清而内容又不重要,参考价值不大的材料,可不归档。

3.涉及干部政治历史问题或其他重要问题,需要查清而未查清的材料,应转交有关党组织审查处理。今后凡需归入档案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均应先将手续补办完备,才能归档。

4.档案中应该具备而缺少的材料,要登记起来,以便有计划地进行收集补充。

(二)分类

材料分类要条理清楚。几类材料内容混合写在一起而又无法分开的,应按其主要内容的性质确定。如简历表附有鉴定的归第一类。名称与内容不符的材料,应以实际内容的性质确定归类,并在登记目录时加以注明。经过分类、排列次序以后,可用铅笔在每份材料的右上角编写类号和顺序号。

(三)复制

凡用铅笔、圆珠笔书写的材料,字迹模糊不清的材料,因建立副本份数不够的材料,可采用复印、打印、抄写等方法进行复制。抄写或打印的材料要认真校对,并注明原件存正本和复制单位、日期。

(四)登记目录

档案材料经过分类以后,应按照材料分类和每类材料形成时间,从远到近依次排列(五类、八类应将上级党委批示和结论性材料放在前面,其他按证明材料,本人检查交代、申诉材料的次序排列),逐份逐项进行登记。材料名称要确切、简要,目录填好后要进行校对。在每一类之间可空数格,以备今后增加材料时填写。目录放在卷首,如正本分成几册装订的,每册都应按类别内容写上目录。登记要做到准确无误,字迹清楚。

(五)装订

l.档案材料经过鉴别、分类、复制、登记之后,即将正本和副本分别装订成册。为保证正本档案的完整性,今后凡属正本内容的材料,均装订在一起,不再分主件、附件。

2.根据材料的状况进行技术加工。为了防止腐蚀材料,在装订之前应将一切金属品拆除。对已破损、卷角、折绉的材料,应进行裱糊。裱糊时注意不要损伤原件的字迹和印章。对平面过大的材料,可以剪裁,如果剪裁会影响文字,可采取折叠办法。平面过小的材料,应采取缝纫或用化学浆糊粘贴在衬纸上。衬纸不要用画报、报纸或过厚的纸张。原件装订边过窄的要加贴纸边。

3.装订前对正本、副本档案材料的次序,要逐件进行复查核对。装订打眼时应注意不一要损伤材料上的文字。

4.档案袋和档案封面的姓名应与材料上的写法相一致。应用繁体字和标准简化字,不得用同音字或随意简化字代替。

5.档案整理装订好以后,要有专人负责检验,合乎要求后方能归档。

四、注意事项

(一)在整理档案时,严禁抽烟。

(二)个人不得销毁材料,需要处理的,必须进行登记,经领导审查批准以后处理。

(三)加强保卫、保密工作,在整理过程中不丢失材料,不随便议论和泄露干部档案内容。

附件二 干部档案封皮、档案袋样式和规格

根据《干部档案工作条例》的规定,为了保护干部档案材料,便于保管,对干部档案封皮、档案袋的规格、样式规定如下。今后凡新制作时,一律按统一的规格、样式制作。

一、档案封皮(封面、封底各一页)

1.封皮规格:长二十七点四公分,宽二十点五公分;左边设三个装订线眼,眼距(从眼中心算起)八点三公分;线眼中心距左侧边沿一点五公分,上、下线眼中心距上、下边沿均为五点四公分。

2.封面标签:由装订线处向左设“标签”两个,供填写编号、姓名、籍贯用。规格为:上下高六点五公分,左右长九公分。两个“标签”距封面上、下边沿各为六公分,并与封面装订线相连接。

3.封皮材料:一般可采用三百克左右的单面白板纸加包布面,或只用布包边角,也可以用纸裱糊,但不宜过厚,以减轻档案重量。

4.封皮颜色:应采用浅淡色,如浅黄、乳黄色等,不要用大红、大绿,或黑、蓝、紫等深色。封面上的字,一律用正红色。

5.封面项目:“干部档案”、“正本”(或“副本”)“姓名”。

6.字体与字间距离:“干部档案”用楷体(七十二磅),字与封面上边沿距离为七公分;“正本”(或“副本”)用小初号宋体,在“干部档案” 下方,相距二点五公分:“姓名”用大一号宋体,与封面下边沿相距五点五公分。

7.封面里页印“注意事项”:

①注意保密,不得遗失,不得让无关人员翻阅。

②爱护档案,不要涂抹、勾画及乱加批注。

③卷内材料不得拆散,不得随意增加或抽出材料。

二、档案袋

1.规格:长三十公分,宽二十三公分,厚二点五公分(折叠部分)。

2.材料质量:可根据条件选用较好的牛皮纸。

3.袋面项目:“干部档案袋”、“姓名”、“制作单位”。

4.字体和字的颜色与档案封面同。“单位”在“姓名”下边,各项目字间距离参照档案封面安排。

附件三 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存根

(注)通知单规格为24开或16开纸;为便于复写,此页(存根)可用薄纸印制。

转递干部档案材料通知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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