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处理,也称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对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所应承受的某种不利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即从法律上不予承认、加以撤销或制裁。法律责任的承担既要遵循责任法定、因果联系、责任相称和责任自负的归责原则,也需要遵循自首、立功、有效补救、时效等法律特别规定的免责情形,需要视其违法情节、危害程度、主观方面等具体情况,依法减免或从重、加重制裁。
(一)法律责任的类型
1.党纪处分
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规则。党组织和党员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违反党和国家政策、社会主义道德,危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行为,依照规定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都必须受到追究。《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了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五种党纪处分类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的纪律处分包括对党员的纪律处分和对党组织的纪律处分,同时将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等行为规定为违反组织纪律的行为,对于不如实填报个人档案资料的,情节较重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对于篡改、伪造个人档案资料的,给予严重警告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
2.行政责任
行政责任,是指因违反行政法规定或因行政法规定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行政责任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两种。行政处分,是指国家行政机关依照行政隶属关系给予有违法失职行为的国家机关公务人员的一种惩罚措施,包括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且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3.刑事责任
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其犯罪行为所必须承受的,由司法机关代表国家所确定的否定性法律后果,是最为严厉的一种责任承担方式。刑事责任包括主刑和附加刑,其中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刑法》中已有一些与档案相关的内容规定,比如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盗窃、抢夺、毁灭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伪造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印章罪,盗窃、抢夺国有档案罪,擅自出卖、转让国有档案罪等,对社会上各种侵犯国家档案和档案管理秩序的犯罪活动进行刑法制裁。
(二)法律责任的具体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承担方式,主要表现为党纪党规处理和违法犯罪处理。依照《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和《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规定,对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予以梳理。
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的法律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严抓监督惩处,严明“十一严禁”工作纪律,严格监督检查制度,严肃责任追究制度,责任承担突出党规党纪约束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制的双重特点,形成以宏观指导和原则要求为主,又兼顾实际操作的党内法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规定:“对于违反相关规定和纪律的,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根据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组织处理或者党纪政务处分,并视情追究相关人员责任。涉嫌违法犯罪的,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处理。”[11]《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为新时代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了基本遵循,对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规定和纪律的,要严格依法依规进行责任追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五章专章规定法律责任,档案管理违法行为主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违法行为所违反的法律的性质,其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主要规定了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两种责任承担方式,其中行政责任涉及行政处分、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赔偿损失等多种类型。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五章也规定了罚则内容,档案管理违法行为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对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档案损失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损失档案的价值,责令赔偿损失。
(1)行政处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形为: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的;涂改、伪造档案的;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的;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的;违反本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携运禁止出境的档案或者其复制件出境的。[12]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中的具体适用情形为:将公务活动中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档案机构、档案工作人员归档的;拒不按照国家规定向国家档案馆移交档案的;违反国家规定擅自扩大或者缩小档案接收范围的;不按照国家规定开放档案的;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13]
(2)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法律责任(www.xing528.com)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原有的处分规定,增加了新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种类,明确了具体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量化标准,根据不同违法违纪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等情节,规定了不同的处分种类和幅度,建立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查办协作配合机制,是预防和惩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专门法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责任类型承担,包括行政处分、行政处罚、纪律处分及刑事责任。
(1)行政处分。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单位,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以及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的个人,应当承担纪律责任,[14]具体适用情形如下(见表5-1)。
表5-1 《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中的法律责任
续表
(2)行政处罚。任免机关、监察机关和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案件移送制度。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查处档案管理违法违纪案件,认为应当由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档案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任免机关、监察机关。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查处档案管理违法案件,认为应当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处分的,应当及时将有关案件材料移送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应当依法及时查处,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3)纪律处分。《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有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4)刑事责任。《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规定:“档案管理违法违纪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中的法律责任
《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适用于对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人员、国有企业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等档案造假行为的处理,坚持实事求是、准确定性,坚持区别情况、恰当处理,坚持宽严相济、惩教结合,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进行处理。在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分别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当事人、直接责任人(包括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形成部门、干部工作机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的有关人员和其他参与造假人员)、有关领导人员进行处理的情形做出明确界定的基础上,明确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组织处理。有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所列情形的,应对当事人和有关人员给予相应的组织处理:情节较轻的,给予批评教育、责令书面检查、诫勉处理;情节较重的,给予停职检查、调离岗位、限制提拔使用处理;情节严重或者干部群众反映强烈、造成恶劣影响的,给予引咎辞职、责令辞职、免职、降职处理。
(2)纪律处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纪的,由纪检监察机关依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
(3)违法犯罪处理。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涉嫌违法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4)纠正不正当利益。通过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获取的不正当利益,经组织审查认定后,依据有关规定予以纠正、撤销或者取消。
(5)暂停选任程序。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应当严格审核干部人事档案,凡发现涉嫌造假的,一律暂停选任程序,进行调查核实;问题未查清前不得提拔或者重用。
(6)新旧办法适用。本办法施行(2015年11月18日)前,已经做出结论如需进行复查复议的,适用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尚未做出结论的,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不认为是违规的,依照当时的规定或者政策处理;如果行为发生时的规定或者政策认为是违规的,而本办法不认为是违规或者处理较轻的,依照本办法规定处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立法中设置法律责任的目的,是通过法律责任的预防功能、救济功能、惩罚功能来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法律责任的承担对于人们来说有威慑力,才能有预防作用;惩罚主要是事后的问责和追责,党纪处分是对违纪党员采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组织手段,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法律惩罚,行政责任的承担方式较为多样化,既有惩罚性也有救济性责任。因此,法律责任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能够确保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法律法规的严格执行,能够对干部人事档案中的违纪违规行为形成威慑,促使干部群众依法用权、干净办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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