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或公民,因违反法律的规定,致使法律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和社会秩序受到破坏,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的行为。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是指在干部人事档案形成、管理、转递、利用、审核等过程中发生的,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的行为。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构成要件有四个:
1.行为主体
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的当事人包括干部档案形成、管理、利用、转递、审核等过程中涉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2.主观方面
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即违法行为主体在实行干部人事档案违法行为时的主观心理状态,通常表现为故意或过失。
3.客观方面
行为人具有不履行法定义务的行为,即违法行为主体实施了篡改、伪造、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冒用顶替档案材料、泄露或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等违反干部人事档案法律法规的行为。
4.行为客体
行为人所实施的违法行为违反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法律法规,破坏了法律所保护的正常的干部人事档案管理秩序,损害了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
(二)认定情形
1.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
篡改、伪造干部人事档案行为,即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是指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规定,以谋取不正当利益为目的,采取篡改、伪造等方式,造成干部档案信息丧失真实性后果的行为。2015年《干部人事档案造假问题处理办法(试行)》对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的认定情形做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认定为干部人事档案造假行为:篡改、伪造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习经历、工作履历、民族成分等信息的;篡改、伪造公务员(干部)、企事业单位人员身份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学历、学位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聘)专业技术职称(职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加入中国共产党或者民主党派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党代会代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材料的;篡改、伪造录(聘)用、招工、入伍、转业安置、工资待遇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考核、考察、任免、鉴定、政审等材料的;篡改、伪造评先评优、奖励等材料的;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档案材料的;冒用、顶替他人身份等材料,在入学、入伍、招工、招录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存在其他篡改、伪造情形的。”[8]
2.提供虚假材料、不如实填报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严明“建”的职责,明确:“干部本人和材料形成部门必须如实、规范填写材料。”组织人事部门、劳动部门是形成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主渠道,负有如实、规范填写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工作职责。干部个人也负有如实、规范填写档案材料的义务和职责。在干部个人形成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中,从形成程序看,有直接形成和经组织审核认可或签署意见才最终形成两种方式。无论材料形成部门是单位还是干部本人,都严禁提供虚假材料、填报不真实的干部人事档案信息。
3.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收集必须有明确的范围,其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不能随意扩大或缩小干部人事档案收集范围。干部人事档案收集工作严格依规依法进行,严格审核收集归档的材料,仔细鉴别材料内容是否真实,检查归档材料是否办理完毕,是否对象明确、齐全完整、文字清楚、填写规范、手续完备;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制度,严禁转递、接收、归档涉嫌造假或者来历不明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www.xing528.com)
4.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
高素质的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是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坚强保障。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要切实增强事业心和责任感,坚决抵制各种不正之风,严禁利用职务、工作上的便利,直接实施档案造假,授意、指使、纵容、默许他人档案造假,为档案造假提供方便,或者在知情后不及时向组织报告。[9]
5.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凡发现干部人事档案材料或信息涉嫌造假的,组织人事部门等应当立即查核,经组织调查能够查清的,要责令干部本人及相关责任人做出书面检查、予以纠正核准;经组织调查一时难以查清的,记录在案,未查清前一律暂缓考察或暂停任职、录用、聘用、调动等程序。对于组织人事部门等有关部门的调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部门及工作人员应该端正态度,积极配合,严禁插手、干扰有关部门调查、处理档案造假问题。
6.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抽取,即从中取出;撤换,即撤去原有的、换上其他的;添加,即增加;销毁,即熔化毁掉、消灭消失。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行为,都会使干部人事档案丧失其真实准确性和齐全完整性,有损干部人事档案价值的有效发挥。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该严格遵循有关规定,严格干部人事档案材料的形成、收集、鉴别、保管、销毁等工作制度,确保干部人事档案的真实准确和齐全完整,严禁擅自抽取、撤换、添加、销毁干部人事档案材料。
7.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将“损毁、丢失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违反规定擅自出卖或者转让档案,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卖给、赠送给外国人,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交档案等行为”认定为违法行为,需要依法追究有关的法律责任。《干部人事档案条例》明令“禁止圈划、损坏、扣留、出卖、交换、转让、赠送干部人事档案”,既是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的要求,也是对材料形成者、档案利用者的约束。
8.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明确“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属于国家所有的档案”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干部人事档案条例》规定了干部人事档案的7个方面的利用范围、利用程序和利用要求,严禁擅自提供、摘录、复制、拍摄干部人事档案。干部人事档案是新时代党的重要执政资源,档案所有权属于党和国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实行集中管理、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严禁不具备保管权限的单位和个人保存、丢弃、销毁干部人事档案。
9.违规转递、接收和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机构和工作人员负有依规依法转递和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工作职责,对转出的干部人事档案进行认真核对整理,保证档案内容的真实准确和材料齐全完整;对接收的干部人事档案应当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利用干部人事档案,应该严格遵守干部人事档案查(借)阅的事由范围、利用程序,不断强化服务理念,创新利用方式,提高利用效能,严禁违规查(借)阅干部人事档案。
10.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带出国(境)外
干部人事档案是党和国家的重要执政资源和宝贵财富,是建设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的重要基础,严禁出卖属于党和国家所有的干部人事档案,严禁倒卖牟利,严禁将干部人事档案卖给或赠送给外国人,严禁擅自将干部人事档案携运出国(境)外。[10]
11.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保密档案的管理和利用,密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按照国家有关保密的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保密工作是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重要内容,各级党政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人,对于属于国家秘密、工作秘密的干部人事档案材料和信息,应当严格保密;对于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材料和信息,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规定进行管理;严禁泄露或者擅自对外公开干部人事档案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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