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纪律伴随着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产生发展而产生发展。
1.纪律要求贯穿日常管理制度之中
1956年《干部档案管理工作的暂行规定》,就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正规化提出了很多建设性的意见,将纪律要求贯穿在干部人事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中,既明确工作职责,也严明工作纪律。在干部档案的日常管理工作上还应建立以下制度:一是档案材料的收集补充制度。各有关部门应经常地、有计划地收集、补充干部档案。但普遍补充干部档案时(如普遍填写干部简历、自传、干部年终鉴定等)应由各级党委批准。二是归档制度。凡归入干部档案的材料,均须经过认真的审查、整理和登记,避免将不属于干部档案内容的材料或头尾不清的材料归入档案。三是建立档案借阅制度,严格档案的借阅手续。四是建立档案工作的保密制度,防止失密泄密现象。五是建立档案的定期清理、检查制度。保管档案的单位应定期核对清理档案。六是建立干部职务变动的登记制度。将干部职务变动的情况,及时填写在干部本人的简历表上。七是档案管理单位应和管理干部的部门,党的、国家机关的监察部门建立密切联系,及时搜集干部材料。
2.纪律要求增加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
1980年《干部档案工作条例》,明确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为做好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标准规范。干部档案工作人员守则具体内容有:认真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和党的各项方针、政策,努力提高政治思想水平;热爱本职工作,忠于职守,刻苦钻研业务,提高业务水平和工作能力,积极为干部工作服务;保护档案的安全,不得擅自转移、分散和销毁档案;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不得擅自提供档案或向他人泄露档案内容;坚持党的原则,严格按照档案工作的各项规定制度办事。[1]
3.纪律要求更具体更明确(www.xing528.com)
1991年《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在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人员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的基础上,进一步明确干部档案管理部门的工作职责,严明工作纪律,将工作纪律和要求贯穿干部人事档案日常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在档案材料的收集鉴别与归档环节,要求“不属于规定归档范围的材料,不得擅自归档”;在档案的保管环节,要求“严禁任何个人私自保存他人的档案”;在档案的提供利用环节,要求“查阅档案,必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和阅档规定,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档案材料。查阅者不得泄露或擅自向外公布档案内容”;在档案的提供利用环节,要求“干部档案应通过机要交通转递或派专人送取,不准邮寄或交干部本人自带”。
4.纪律要求全面从严
为了落实中央从严管理干部的要求,坚决整治干部人事档案工作中的不正之风,中共中央组织部先后三次发出有关通知,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1996年印发《关于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的通知》,从五个方面对严格管理干部人事档案做出规定。2001年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管理严肃干部人事工作纪律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干部人事档案管理规定,各级档案工作人员要坚持原则,依法办事。2014年印发《关于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档案的通知》,从六个方面进一步从严管理干部人事档案。
5.纪律要求制度化
2018年1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以制度创新的形式,将党的十八大以来组织人事部门在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方面积累的一些好经验好做法坚持下来,特别突出了全面从严要求,将“依规依法、全面从严”作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应当遵循的5项原则之一,新增设专章“纪律和监督”,以制度的形式对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的纪律和监督做出了规定,明确提出“十一严禁”的工作纪律要求,划出工作底线,标明工作禁区,竖起警戒栏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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