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审核的主要内容
《关于进一步开展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通知》明确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主要内容,包括审核档案材料是否齐全、完整,档案内容是否客观、真实;审核档案材料手续是否完备;审核档案中有无错装、混装的材料;审核档案整理是否符合要求等四个方面。[4]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新增干部人事档案审核规定:“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应当在全面审核档案内容的基础上,重点审核干部的出生日期、参加工作时间、入党时间、学历学位、工作经历、干部身份、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学术评鉴、奖惩等基本信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真实、档案材料是否齐全、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合理以及是否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等。”[5]
对比看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对审核内容做了进一步的调整完善,侧重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审核:一是审核内容即强调全面性审核,又体现审核重点信息。二是在审核档案内容齐全完整和客观真实的基础上,注重审核档案材料记载内容之间的关联性。三是审核档案内容是否存在有影响干部使用的情形。
(二)审核的重点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重点内容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单项否决”情况登记表》中列入中的3个项目,即涂改造假情况、转错材料情况、缺少1997年以来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情况。
1.涂改造假
涂改造假,是指违反《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等法律法规,为谋取不正当利益,采取篡改、伪造等方式,造成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丧失真实性的行为,包括用不正当的方式涂改档案内容、将虚假档案材料装入干部个人档案两种情形。[6]干部人事档案涂改造假,使干部人事档案丧失了最基本的真实性,会对干部人事工作产生误导,很可能造成重大失误,严重损害干部人事工作的公信力和权威,败坏干部队伍的风气。但档案中一些材料在填写过程中出现笔误修改的现象不能归入档案涂改造假行为。
2.错装材料
错装材料,是指在档案材料归档过程中张冠李戴,干部本人档案中错装入其他干部的档案材料。档案中错误装入他人的档案材料,就不能起到依据凭证作用,一方面有可能会为干部人事工作提供错误的信息;另一方面造成他人档案材料的缺少,给干部人事工作带来不必要的混乱和负面影响。无论错装材料发生在档案转递到本单位之前或之后,错装材料是不可原谅的最低级错误,错装材料一票否决制是检验干部人事档案工作审核把关严不严、工作责任心强不强、管理工作是否规范科学的标尺。
3.缺少1997年以来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
缺少1997年以来副处级以上职务变动《干部任免审批表》,是指干部1997年以后发生的副处长以上职务变动,档案中缺少相应的干部任免材料。干部职务任免经历的重要凭证材料是《干部任免审批表》,[7]尤其是1997年以来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其反映的内容是组织认可的、权威系统的干部任免信息,是组织上了解、知悉和掌握干部近期职务任免情况和岗位变动情况的重要依据材料,是档案材料中的核心部分。如果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缺失,干部本人的职务变动缺乏支撑依据,组织上就无法准确、全面了解干部近期的任职状况,无法发挥干部任免材料对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参考价值和关键凭证价值。
(三)审核的具体内容
干部人事档案审核的具体内容就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检查验收评分表》列出的20个项目,检查档案的20个项目是否符合要求,并解决存在的问题。
1.应有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发的1988年、1999年的《干部履历表》。分值8分,缺1999年版表的扣5分,缺1988年版表的扣3分。
干部履历表是能够全面反映干部个人履历情况的重要材料,是干部档案中必不可少的材料。通过比较1988年、1999年两个版本的《干部履历表》,可以看出干部本人的成长经历,是教育培养、选拔任用干部人才的重要基础,是干部人事档案中必不可少的材料。
缺少此类材料的处理办法:一是要尽量查找、收集当时在填写范围之内的材料。二是确实找不到1988年版《干部履历表》的,不必补充填写,但要扣去相应分数。三是确实找不到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需要补充填写;[8]若个别单位当时没有统一组织填写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的,可不再统一补充填写,但要扣去相应分数。
2.《干部履历表》所填信息应真实准确,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应有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印章。分值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其中,干部受过处分本人未填写的扣2分。
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是中央最近一次统一布置填写的履历材料,要求填表人要按照《填表说明》认真如实填写,不得擅自更改出生时间、参加工作时间、入党(团)时间和学历等信息,确保履历表中的内容信息与档案中相关材料的记载保持一致。同时要求组织人事部门对干部本人填写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核并加盖部门公章;对干部本人误填的内容进行指出并予以更正;不得将内容填写不准确、不真实的《干部履历表》归入干部档案。
在审核工作中,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一是审核填表人是否按照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及《填表说明》进行逐项填写。二是审核干部本人照片、本人签名、填表时间和组织盖章等项目是否有遗漏。三是对填写不规范的地方进行补充完善。如审核人签字和审核单位盖章两项未履行相关手续的,有填表人当前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负责对《干部履历表》审核后,本人签字,组织盖章。
3.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齐全,其中:(1)“文革”以前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文革”期间入学的,须有高校毕业生登记表或高校选拔学生登记表;恢复高考制度后入学的,大学本(专)科学历须有高校学生登记表、高校学生学习成绩单、高校毕业生登记表;(2)硕士研究生学历须有报考攻读硕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登记表、硕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硕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授予硕士学位决定,参加硕士研究生单独考试的,还应有专家推荐表;(3)博士研究生学历须有专家推荐书、报考攻读博士学位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登记表、博士研究生学习成绩表、博士研究生毕业登记表、授予博士学位决定;(4)同等学力申请硕士、博士学位的,须有学位课程进修成绩表和授予硕士、博士学位的材料,其中,授予硕士学位的还须有国家统考科目成绩合格证书复印件;(5)党校学历须有学员成绩表和学员毕业鉴定表;(6)其他学历须有教育部规定的相关材料(2000年以来在国内外获得的硕士、博士学历学位的)。分值10分,每缺一份扣1分。
完整、真实的学历学位材料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干部的受教育水平和专业特长,为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提供有价值的信息参考。2003年,各地各部门已经按照中央要求普遍开展了学历学位的检查清理工作,保证干部学历学位管理走上科学化、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因此,干部人事档案中的大专以上学历、学位材料是审核工作的重点。
在学历学位审核工作中,要正确处理以下几个问题:
(1)缺少材料的问题。通常情况下,正常渠道获得的学历学位材料都应该有上述材料。但从实际的档案审核工作中发现,所有学历学位材料同时缺少的情况比较少,档案中往往只收集了部分学历学位材料,没有按照要求将相应的学历学位材料收集齐全,多数情况缺少的是某一学历学位的个别材料。针对此类问题的处理办法:干部所在单位和干部本人要密切合作,尽量查找,收集齐全。特别是对各类毕业生登记表,一定要尽量查找,实在找不到原件的,到就读学校找复印件,并注明出处。所有材料都查找不到的,方可用学历学位证书的复印件代替,并经发证学校和所在单位组织人事部门认定盖章。
(2)材料分类问题。学历学位材料中,如果一份材料的内容能够包含其他多份材料的内容,则不视为缺少其他材料,也不扣分。例如毕业生登记表中包含学生成绩表,如果档案中没有单独的学生成绩表,则不视为缺少成绩表,不扣分。在审核过程中要特别注意同一份材料可能证明多个事实状态,关注不同类别材料相互之间的逻辑关系。
(3)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问题。在学历学位一栏填写中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是中央组织部2002年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中提出来的。在实际工作中,对干部取得的高等教育学历学位,按照以下原则和条件进行区分把握:第一,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前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照国家教育部门关于学历学位的有关规定,属于普通全日制教育的,按全日制教育掌握;其他情况,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第二,干部在参加工作之后所取得的学历学位,按全日制教育掌握的,一般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是通过参加全国统一的普通高校招生考试入学、达到录取分数线、经省级招办批准录取;二是学习期间采取全天在校学习方式(即全脱产学习);三是学习期间须与原单位脱离工作关系和工资关系,转递本人档案;四是毕业时颁发普通高等学校学历证书和学位证书,并重新派遣。否则,一般按在职教育掌握。第三,干部在国(境)外、军队院校取得的学历学位等,在区分全日制教育和在职教育时,可参照上述规定掌握。[9]
(4)研究生学历学位的“统考”与“联考”。“统考”是指每年年初招收全日制学生的“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既拿学历证书,又拿学位证书(普通硕士),为全日制教育学历学位。“联考”是指每年10月份招收以业务时间学习为主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学位全国联考”,大多数只拿学位证书(专业硕士),没有学历证书(工商管理硕士、法律硕士等除外),为在职教育学位。从2016年起,在职硕士全国联考已经取消,不再组织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全国联考,除高级管理人员工商管理硕士(EMBA)外,其他类别的在职人员攻读硕士专业学位招生工作,将以非全日制研究生教育形式纳入国家招生计划和全国硕士研究生统一入学考试管理。[10]
4.1997年以来参加三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的应有培训材料。分值2分,每缺一份材料扣0.5分。
《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将干部参加政策理论、业务知识、文化素养培训和技能训练情况等材料作为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内容,教育培训材料是组织人事部门教育培养干部人才和干部成长经历的重要体现,因此,档案中应该有能够体现干部参加各种理论培训、专业技能培训等方面培训情况的材料。1997年以来参加三个月以上理论、专业、技能等培训是审核重点,对这些材料的审核可以结合1988年、1999年版《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所填写的情况进行审核。对缺少的材料要认真查找和补充完善。
5.评聘专业技术职务的应有专业技术职务呈报表(评审表)等材料。分值8分,缺正高级职称材料的扣4分,缺副高级职称材料的扣3分,缺中级、初级职称材料的均扣1分。
干部队伍中具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的人员越来越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材料体现干部人才的不同专业特长和专业技术水平,是反映干部本人专业技术职务(职称)必不可少的依据材料。在《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及其他材料中如果记载有专业技术职务(职称),档案中就应有相应材料。因此,干部所有不同登记的专业技术材料都应收集齐全完整。当选院士、入选重大人才工程的审批材料,包括登记表和通知,应尽量保持原件,凡复印件必须由中科院、工程院及评选单位盖章。
6.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会计师、审计师、经济师等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的应有相应的《专业技术资格考试申报表》。分值2分,每缺一份材料扣1分。
7.更改出生日期的,应有个人申请、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和上级批复。分值6分,缺上级批复扣4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
更改出生日期要求干部本人档案中必须具有个人申请、所在单位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调查报告、证明材料(原始户口底账、登记卡片、出生证等)、按干部管理权限上级党委(党组)或组织人事部门的批复。《干部履历表》《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在填写时,出生日期有差异且没有批复材料的,扣相应材料的分数。
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情形:(1)虚岁实岁换算误差造成出生年份不一致。这种情况多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前出生的干部的年龄记载中,多因历史原因造成出生日期遗忘或记载不准确。(2)阳历阴历换算误差造成出生月份或出生年份不一致。这种情况在各个年龄段的干部中都存在,多因对出生日期的记载习惯不一致所致。(3)出生日期填写中的笔误。这种情况多因干部本人不认真对待填写或在办理干部任免调动过程中对有关材料的填写不正确、审核把关不严所致。(4)干部个人早期为满足上学、入团、入党、入伍、参加工作等所需的年龄条件,而有意将出生日期填大或填小。[11]
干部更改出生日期的政策规定:(1)更改出生日期的主要政策是1990年8月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办理干部退(离)休等手续时认定出生日期问题的通知》(2006年10月15日起停止执行,2013年12月22日废止)和2006年8月的《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公安部关于认真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管理工作的通知》。[12](2)2006年10月15日之前,旧政策对干部更改出生日期做出规定:“干部个人不得随意变更出生日期,凡要求更改出生日期的,须经干部管理部门会同其常住户口所在地户口登记机构审查,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户口管理权限批准。”(3)2006年10月15日之后,新政策开始执行。新政策就做好干部出生日期的管理工作做出规定:“在办理干部录用、任免等事项时,要对干部的出生日期进行认真核对,确保无误;对个别干部的出生日期,档案记载与户籍登记不一致的,应当以干部档案和户籍档案中最先记载的出生日期为依据;今后凡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出生日期的,均不再办理。”(www.xing528.com)
审核时应着重把握以下几点:(1)审核中要注意把握不同时期关于更改干部出生日期的政策依据。(2)凡没有组织批复的视为擅自更改,缺少调查报告和原始依据证明材料的,要予以补齐,否则不予承认。(3)干部人事档案最早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与其他材料不一致,要按照最先最早原则认定,不能按照其他材料记载一致的时间进行认定。(4)早期的档案材料记载的出生日期明确注明是按农历(阴历、古历)填写的,在以后的材料中有换算成公历(阳历)填写的,也应有相应的认定或批复材料。(5)干部个人填写的出生日期前后不一致,但组织上按照认定上掌握的出生日期前后一致,没有变动,不视为更改出生日期。
8.更改参加工作时间的,应有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分值4分,缺上级批复或确认其参加工作时间的材料扣4分。
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严肃工作,必须严格按照规定条件和审批权限办理,凡违反规定越权审批的,一律无效。档案中应该有上级批复或确认干部本人参加工作时间的原始档案材料。凡是干部本人要求确定或更改参加工作时间,档案原始材料无明确记载的,一律不予办理。
9.中共党员应有《入党志愿书》,1985年、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分值8分,缺《入党志愿书》且没有按规定补办有关手续的扣8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2分。[13]
《入党志愿书》是干部党员身份和确定党员入党时间的重要证明材料,填写《入党志愿书》是党组织加强党员管理教育和组织建设的重要举措。因此,党员干部的档案中应有《入党志愿书》。20世纪八九十年代,中组部于1985年、1990年组织开展了两次党员重新登记工作,组织填写《中国共产党党员登记表》。因此,加入中国共产党的时间早于1990年的党员干部的档案中应有1985年和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
在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中,对缺少相关材料的处理:
(1)缺少《入党志愿书》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要由其原单位党组织出具证明(需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组织部门审核),证实其党员身份,现所在单位党组织要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连同原单位党组织的有关证明材料,一并存入本人档案。如果原单位现在已不存在,干部现所在单位党组织在能够确认干部党员身份的前提下,出具书面证明,在其重新填写的《入党志愿书》有关栏目里注明情况和原因,提出承认其党员资格的意见,报上级组织审查同意后,将补填材料存入本人档案。[14]
(2)缺少1985年和1990年填写的《党员登记表》,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的,由所在单位党组织写出情况说明,但要扣分。1990年因部分单位未开展党员重新登记工作而缺少《党员登记表》的,由组织出具书面材料予以说明,不扣分。
10.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的应有奖励材料,如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审批表,国家科技奖等科技和业务奖励材料,立功、嘉奖等奖励材料。分值3分,每缺一份材料扣1分。
干部获得省部级以上奖励材料,主要有表彰和嘉奖、记功、授予荣誉称号,先进事迹等材料,最直接体现在第七类档案材料中,同时在《干部履历表》《年度考核登记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和干部考察材料中等都应有相应的记载和反映。审核中缺少审批表等奖励材料的,要认真查找收集,确实找不到或没有审批表的,可用相关证书、表彰文件、奖状等原件或复印件替代。
11.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应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于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决定材料。分值6分,每缺一份材料扣3分。
相对于奖励材料,违规违纪违法处理处分材料也是干部人事档案审核工作的重点,直接体现在第八类档案材料中,是组织全面考察了解和选拔使用干部人才的重要依据。同时在《干部履历表》和《干部任免审批表》等材料中都应有相应的记载和反映。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后受过处分的,档案中应有处分决定(包括免于处分的决定)材料;受开除以外的行政处分的,解除处分后,还须有解除处分的决定材料。此类材料应尽可能收集原件,如确实收集不到的,要从文书档案中复印替代。
12.对干部进行过审计的应有任期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分值4分,每缺一份材料扣2分。
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的政策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党政主要领导干部和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经济责任审计规定》等有关规定。为了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完整、保值、增值,加强和健全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必须对领导干部进行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这是干部人事工作的重要内容。审计工作中形成的审计材料是干部人事档案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干部任职期间德、能、勤、绩、廉等情况的反映,为组织人事工作正确评价和使用干部提供重要依据。只要是审计范围内的干部,就应该自觉接受领导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和自然资源资产离任审计,及时规范将经济责任审计结果报告归入被审计领导干部的个人档案。如果干部人事档案中缺少这类材料,可以通过文书档案复制补充,实际工作中只要求收集归档结论性审计材料即可。
13.1997年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应有《干部任免审批表》。分值8分,每缺一份材料扣2分。
干部任免材料是在干部工作中形成的重要材料,主要记载干部基本情况、任职经历、任职现况、奖惩情况、年度考核结果、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内容,是体现干部任职经历和任职状况的最全面的材料,是不可替代的必备材料。干部任免材料的主要形式是《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任免审批表》。一直以来,中央对干部任用时的任免材料有着严格要求:
1986年《中央关于严格按照党的原则选拔任用干部的通知》规定:“党委讨论干部人员问题,组织人事部门应事先准备好材料,发给党委成员。材料包括任职呈报表、考察材料……”
1991年《中共中央组织部关于报送中央管理干部职务任免材料几个问题的通知》规定:“在呈报任免材料时,要同时报送党委或党组讨论干部任免的会议纪要。属新提拔单位中央管理职位的,还要同时报送干部档案。中央管理干部的职务任免材料包括《关于×××等×名同志任职(或免职)的请示》《干部任免呈报表》和《×××同志的考察材料》(任职年龄达限或任前已满免职的,可不报考察材料)。”
1995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暂行条例》规定:“须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呈报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的人事档案……”
由此可见,干部任免材料是档案审核工作的重点,也是检查验收的重点,要求比较严格,在检查验收过程中,凡抽查的任何一卷档案中,发现缺少1997年后任副处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实行“单项否决”,即干部档案审核工作不合格。对于1997年前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应该收集齐全。缺少此类材料的,确实找不到原件的,可以通过文书档案复制;如当时没有填写《干部任免审批(呈报)表》的,可以用任职通知替代;无论是复制件还是任职通知,都需要注明复制标识和时间,并加盖组织印章。
14.1997年以来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按规定逐项填写,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加盖组织印章。分值4分,未按规定逐项填写或填写有误的本项不得分;未注明批准机关、批准时间或缺组织印章的,每份材料扣1分。
1995年6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印发〈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并附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及填写说明,要求各级党委(党组)在接到本通知之日起1个月停止使用原来的《干部任免呈报表》。2002年4月,中共中央组织部印发《关于印发新的〈干部任免审批表〉的通知》,并附新修订的《干部任免审批表》样式及填写说明,要求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停止使用1995年印发的《干部任免审批表》。2002年版《干部任免审批表》一直沿用至今,《干部任免审批表》中的奖惩情况、年度考核情况、任免理由、家庭主要成员及重要社会关系等栏目不能遗漏,要按照填写说明逐一逐项填写,同时注明任免职务的批准机关、批准时间和文号,并加盖组织印章。对于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如果要补充相关手续,也要在补填内容旁注明补充标识和时间。
《干部任免审批表》反映的是组织人事部门在做干部人事工作时是否按要求规范填写,是检验干部人事工作是否规范、干部人事档案部门是否从严审核把关的重要标准。为保持档案材料的原貌,对以前填写不规范、手续不完备的《干部任免审批表》,不再要求补填相关内容或完善手续;对新形成的《干部任免审批表》,必须按照规定逐项正确填写,且手续完备。
15.应有提拔任副处级以上职务的干部考察材料。分值10分,1997年以来提拔任职的,每缺一份材料扣3分;其他材料每缺一份扣1分。
2002年《党政领导干部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档案……”2019年《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需要报上级党委(党组)审批的拟提拔任职的干部,必须呈报党委(党组)请示并附干部任免审批表、干部考察材料、本人干部人事档案和党委(党组)会议纪要、讨论记录、民主推荐情况等材料。”可见,干部提拔任副处级以上职务,其相应的干部考察材料、干部任免审批表是必须要入档的、不可或缺的档案材料。如档案中缺少相应的考察材料,要认真查找收集。如果1998年任免材料中有干部现实表现情况和考察情况等内容的描述,档案中不再有相应的任职考察材料,不视为缺少考察材料,不扣分。
16.1997年以来的干部考察材料应有形成材料的单位(或考察人)和时间。分值3分,手续不完备的材料每份扣1分。
17.1993年后的工资材料齐全(或在《工资变动登记表》中有相应记载)。分值4分,缺材料且没有相应记载的,每缺一份扣0.5分。
工资材料是确定干部参加工作时间、是否连续计算工龄、职称职务变动等方面信息的重要凭证材料,是维护干部个人合法权益的保障。随着工资分配制度改革和分配形式的多样化,尽管不同地区、不同行业和不同部门的工作事项有很大差异,但档案中应该有能够连续体现干部工资情况的相关材料。有的单位没有形成工资审批材料,通过一份材料记录干部工作的连续变化情况,这种做法不视为缺少工资材料。
18.材料分类准确,排列有序。分值2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档案材料分类准确是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工序,排列有序是在档案材料准确分类基础上的有序排列,是做好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前提,使干部人事档案信息便于查阅利用。干部人事档案的具体内容和分类标准由中央组织部确定,主要依据《干部人事档案工作条例》《关于做好文件改版涉及干部人事档案有关工作的通知》《干部档案整理工作细则》等规定进行分类排序。只要干部人事档案在分类、排序上不违背上述文件要求,没有明显错误的,不扣分。
19.目录清楚、无粘贴涂改,目录与材料名称相符,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分值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编目是干部人事档案整理工作的重要步骤。干部人事档案目录是查阅干部人事档案内容的索引,每卷干部人事档案必须有详细准确的目录。干部人事档案应该逐份编写材料目录,做到目录清楚,目录与材料名称相符,材料类序号和页码填写准确。
20.技术加工和装订符合要求,无乱孔、无脱页漏装、无损坏文字的材料。分值3分,不符合要求的,每项扣1分。
干部人事档案需要长期保存,通过技术加工和装订,把一些纸张不规则、破损、褶皱、卷角等不符合归档要求的档案材料,在保存档案原貌的前提下,通过对其外在形式进行技术处理,最大限度地延长档案材料的寿命,便于档案的装订、保管和利用。但档案材料的技术加工不能损害档案的文字内容,不能有乱孔、脱页的情况,不能破坏档案的原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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