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干部概述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研究

干部概述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1922年中共二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干部”一词,将起骨干作用的党员称为干部。“干部”适用范围超出了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员,凡是学历水平在大专以上的毕业生都可被称为干部。按照规定,只有属于干部编制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被认定为公务员,其他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社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

干部概述及干部人事档案工作研究

(一)“干部”溯源

“干部”一词源于拉丁文“cadre”,后转入英语法语俄语日语中,在我国是20世纪初从日语中翻译得来。“干部”一词的本义是“骨骼、骨干、框架”,随后逐渐引申为军队中能够做出突出贡献的军官,直到20世纪才广泛地代指行政事业单位中的在岗在编人员[1]后来,“干部” 一词含义逐步演变为国家机关、公共组织和社会团体中起骨干作用的人员或基本人员,并已经被许多国家普遍采用。

1922年中共二大的《中国共产党章程》中,首次使用“干部”一词,将起骨干作用的党员称为干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我国对干部身份的界定进行了一定程度的扩张,凡是在党和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科学、文化等部门和企事业单位中担任一定公职、纳入国家财政供养范围的人员统称为国家干部。“干部”适用范围超出了起骨干、领导作用的人员,凡是学历水平在大专以上的毕业生都可被称为干部。干部队伍十分庞杂,干部人事档案的管理也是标准不一,缺乏统一性和规范性。

改革开放后,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拉开序幕,逐步探索建立针对不同工作性质的干部分类管理制度。1987年10月,党的十三大指出,“国家干部”概念过于笼统,不利于针对各类人员的特点进行分类管理,不利于优秀的人才脱颖而出,缺乏科学分类,管理方式陈旧单一,今后,将不再笼统地使用“国家干部”这个概念。因此,有必要有步骤地改革干部人事制度,把“国家干部”分为党务工作人员、群众团体和社会团体工作人员、国家权力机关工作人员、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公务员)、国家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国家审判机关工作人员、企事业单位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和其他干部。1993年8月,《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明确指出国家公务员是各级国家行政机关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将国家公务员从“干部”大类中单列了出来。按照规定,只有属于干部编制的各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才被认定为公务员,其他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社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国有企事业单位中的干部以及行政机关中的工勤人员都不属于国家公务员范畴。2005年4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建立和完善了国家公务员制度,公务员的范围较之前又做了较大的扩张,将公务员明确规定为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并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三大类。2018年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继续沿用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www.xing528.com)

(二)“干部”界定

现阶段,我国干部分类及管理形式表现为:1.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军队干部等,不同性质的公务员应该适用不同的法律进行依法管理,比如《法官法》《检察官法》《公务员法》等;2.政治社团组织:包括政党机关、社会政治团体和群众组织的工作人员,此类干部应该按照各自的章程进行依法管理,部分内容可以参照、适用《公务员法》;3.国有企事业单位:包括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企事业单位应该在遵守国家相关法律前提下,按照各自的人事制度对干部进行自我管理,政府没有必要直接干预。[2]随着《公务员法》制定实施,传统意义上指代含混的“干部”逐步被国家公务员取代,国家公务员逐渐成为干部队伍的主体。本书中,干部人事档案的“干部”范围与《干部人事工作条例》的适用范围一致,即党政领导干部、机关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工作人员(工勤人员除外),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3]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