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而言,突发事件是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社会危害,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的事件,其特点为:
第一,突发性。即事件是突如其来的,征兆不明显,或者虽有一定征兆,但凭现有知识不可能准确预见发生的时间、地点和规模。由于事件是突发的,决策者往往缺乏充分准备,而事件又要求政府及时处理,这导致政府及其他组织所面临的环境达到了一个临界值,决策者面临着巨大的压力,必须在有限的信息、资源和时间的条件下寻求 “满意的” 处理方案,迅速地从常态管理转换到非常态管理。[15]
第二,严重危害性。一方面,突发事件造成或可能造成的危害应当是严重的,一旦发生,会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生态环境破坏,危及公共安全。另一方面,如果某一事件所造成的危害并不严重,可以为正常生活所忍受,或者可以通过较低代价进行事后补救,便不应作为突发事件对待。(www.xing528.com)
第三,危害的社会性。突发事件的危害后果具有社会性,即其直接受害者应该是特定或不特定的多数人,或者直接受害者虽是个别人却产生了严重的社会影响。尽管与 《国家应急总体预案》 相比,《突发事件应对法》没有使用 “突发公共事件” 的概念,但是并不能就此认定突发事件可以不具备公共危害性,社会危害性本身就说明了危害的公共性。
对于这类事件的预防已经和风险规制有密切的联系。实际上,《突发事件应对法》 第5条规定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可见,预防的核心是通过对风险的管理,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或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虽然风险与事件是相互联系、相互补充的,《突发事件应对法》 也将两者结合起来,但是,两种视角下的管理对象、手段存在较大差异,选择哪种角度作为法律制度建构的主要视角,将直接影响到预防的效果。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