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典” 的爆发流行暴露了我国疾病预防工作的缺陷:对重大传染性疾病的严重性、危害性认识不足,没有把疾病预防控制作为卫生工作的最基本的职能和最重要的任务,存在重治疗、轻预防的倾向;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职责不明、功能不强、素质不高、设施落后,相当多的机构和人员没有把主要工作精力放在疾病预防控制上;政府财政投入不足,卫生事业费占财政支出的比重逐年下降,全国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支出中财政拨款比重也不断下降等。[1]
正因如此,2003年5月7日紧急颁布的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将 “预防为主、常备不懈” 作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工作的方针,[2]并规定了国家建立统一的预防控制体系、监测与预警等具体的预防制度。[3]温家宝总理在2003年5月15日贯彻实施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 座谈会上,也明确强调要建立和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从中央到省地县都要建立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改善疾病监控设施和手段,开展疾病科学研究,完善监测和预警机制,全面提高预防监控水平。[4]
“非典” 所反映的疾病预防工作问题,也是我国重大突发事件预防制度缺失的典型缩影。据统计,2004年,仅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社会安全事件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就超过了4550 亿元。[5]2004年底,《国家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 制定,将 “居安思危,预防为主” 确立为全国突发公共事件应对的工作原则,并要求 “高度重视公共安全工作,常抓不懈,防患于未然。增强忧患意识,坚持预防与应急相结合,常态与非常态相结合,做好应对突发公共事件的各项准备工作”。[6]此后,国务院出台的 《关于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工作的意见》 将 “做好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防范工作” 作为应急管理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明确要求开展对各类突发公共事件风险隐患的普查和监控,促进各行业和领域安全防范措施落实。[7]华建敏在第二次全国应急管理工作会议上,更是强调必须坚持 “预防为主,关口前移”,并明确 “预防突发公共事件的发生,是应急管理的内在要求”。[8](www.xing528.com)
应急管理实践对预防工作的重视,必然要求 《突发事件应对法》 对此予以关注。2005年2月28日,汪永清在为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讲授 《紧急状态法律制度》 时便建议,在制定有关紧急状态的法律时,把突发事件的预防和控制放在突出位置。[9]因此,2006年6月24日的 《突发事件应对法 (草案)》 将 “预防和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 作为立法目的之一,并将预防规定为一个重要环节;但该 《草案》 尚未将预防确立为应对工作的原则。随后,在人大常委会讨论和 《草案》 征求意见的过程中,预防问题受到了广泛关注。例如,吉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汪洋湖认为,“现在我们是有钱买棺材,没钱买药。大灾害来了,拿多少钱都认可,但是搞预防就没有钱……灾害预防的钱也应进行预算,并打足预防所用资金。”[10]因此,在2007年6月2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上,法律委员会根据常委会和其他各方面的意见,建议在 “总则” 中增加原则性的规定,即 “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预防与应急相结合的原则。国家建立重大突发事件风险评估体系,对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进行综合性评估,减少重大突发事件的发生,最大限度地减轻重大突发事件的影响”,这也被最终的立法所采纳。[11]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