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前所述,风险概念兼具客观属性与主观建构特征,对风险的评估也由于评估者所保持的生活经验、文化背景、心理状况等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考虑到风险评估的时间、资源约束,风险评估受到非客观因素影响的可能性还会被放大:
服务于政策制定和个案处理的科学,并非单纯为了增进知识,而是为了决策的需要:为了决定某种潜在的健康影响因素是否应当继续存在下去,或者为了决定对经济有潜在影响的措施是否应当存在下去。因此,科学家必须在有限的时间内做出判断,即使他们的预测是高度推测性的,如果不愿降低风险评估的证据标准,往往将导致不能采取相应的行动。[26]然而,在证据不充分的情况下就要做出判断,可能导致风险评估背离其客观性的要求:“客观性” 在科学哲学上意味着 “独立于观察者”,即任何人遵循同样的程序应该得出同样的结论,然而,在实际的评估中,这种客观性很难达到,即使在一些数据较为充分的领域,仍然要回答一些解释性的问题:是否存在某种发病率增高的长期趋势?某种原因如营养不良是否因为死亡被典型地归于直接原因而被低估了?专家就这些问题达成完全一致的意见是非常罕见的。[27]换言之,专家的个人偏好,完全可能影响风险评估的客观性。
实际上,为了解决科学争议,美国的福特总统顾问委员会曾提出科学法庭 (science court) 的构想,希望透过权威性的科学法官来解决科学上的争议,这种准司法的程序,特别强调科学事实的辩论,至于政治与社会价值问题则非所问,委由政策制定机关负责。然而,这种科学法庭的设想在实践中却未被落实,除了一些技术性原因外,例如,谁有资格可以作为科学法官?是不是可以在不同学科领域中找到权威性的科学法官?其判决的法律效果如何?最为根本的便是,现代科学本身就具有一定的建构特征,很难在保持不同观念的科学家中形成完全的共识。(www.xing528.com)
上述科学家个人偏好对风险评估的正当性也具有相当的消解作用——既然评估并非客观的,为何要以这个结论作为决策的基础?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