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21]这些疑虑指向了问题的核心,科学性是风险评估作为事实发现工具的内在要求。毕竟,评估的目的是通过量化方法,建立概率性的因果关系,以作为制定管理政策的知识基础,而只有当风险评估成为一门客观理性的科学,方能满足这种功能需求。
法律要求风险评估确保科学性,然而,文本的规定并不能自动转化为生活的现实,科学家能否履行好这一任务并非没有疑问,实践中风险评估面临各种压力,实际上,在 《食品安全法 (草案)》 审议过程中,很多代表和委员就表达了相应的担忧。例如,方新委员提出,对专家委员会的性质、责任、义务、评估异议的救济等问题都需要更加细致的规定,林强委员、张兴凯委员等也有类似的意见。例如,林强指出,“建议明确食品安全风险专家委员会是什么性质。①到底是个咨询机构、中介机构还是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机构呢?②如果当事人对风险评估的结论有疑义,还有没有申诉的渠道?如果对专家的评估有意见怎么办?③专家委员会能不能成为诉讼的主体?”[20]值得注意的是,方新的另外一个重要身份是中国科学院党组副书记,这说明,科学界自身也对专家的作用保持怀疑。结合其他一些文献可以解释这种担忧的来源,方新曾提出,在科学服务于政府决策的过程中,曾遭到来自两个方面的质疑与批评,一方面,有些人批评决策者没有付出足够的努力去获取高质量的科学建议,或者有意识地将政治与科学混为一谈;另一方面,由于科学知识的不确定性,以及科学家 “经济人” 属性,又使得他们可能会从自身利益出发解读科学知识。[21]
这些疑虑指向了问题的核心,科学性是风险评估作为事实发现工具的内在要求。毕竟,评估的目的是通过量化方法,建立概率性的因果关系,以作为制定管理政策的知识基础,而只有当风险评估成为一门客观理性的科学,方能满足这种功能需求。然而,当科学家成为政策的影响者,能否坚持按照科学原理进行评估存在疑问。具体而言,两种因素可能影响评估的科学性:(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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