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引入风险评估,反映了运用科学知识来确保政治理性化的努力。[6]藉由评估,行政机关必须在决策前通过科学专家按照结构化的方式进行审慎分析,为监管决策寻求较为充分的事实基础,从而达到通过知识规范裁量的目的。[7]然而,当评估成为一项法定要求,不承担政治责任的专家实质享有了部分政治权力,这形成与现代民主价值的紧张,因此,不免引发相应的担心:
例如,在审议 《食品安全法 (草案)》 的时候,金烈委员就建议 “明确食品安全风险评估专家委员会的性质,它是个咨询机构、中介机构还是行政机关委托行使职权的组织?如果当事人对风险评估结论有异议,有没有救济渠道?专家委员会能不能成为诉讼主体?如果对专家委员会的评估有意见怎么办?”[8]张兴凯委员更是提出了责任的问题,他主张,对专家委员会出具的评估结果是最终的结果,还是行政部门确认后才是最终的结果,需要予以说明,因为这涉及谁对最后的结果负责的问题,这种责任一是生产经营者是否可以继续生产经营的责任,二是对消费者的责任,三是根据这个评估的结果,国家可以制定食品安全标准。[9](www.xing528.com)
这样的担心并非多余,它实际反映了专家决策与民主之间的持续紧张:专家进入风险的决策领域是因为决策者希望通过借助专家提升决策的理性水平,但是风险规制活动又是一种公共治理活动,因此需要对决策权力从政治和法律方面保持经常性的控制。而广泛运用科学专家参与决策,可能导致这种控制受到削弱,“风险评估就像一个黑箱,行政机关往里面输入数据,从而得出监管的结论。对于这个黑箱的外部监督是非常困难的。现代官僚机构已经很难与诸如民主、共和等原则相协调。而当政府使用诸如风险评估这种模糊和难以理解的工具时,这些价值的冲突将更加严重。当风险评估对于公众来说是难以接近时,它便成为阻碍思想追求的智力围墙,它告诉人们,不需要自己的经验、常识和观察,只需要拥抱政府专家的风险”。[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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