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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预防原则法律地位的质疑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由于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运用,有学者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可以作为国际法上的惯例,原则上可以约束所有的政府。因此,对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构成一项法律原则并非没有异议。[126]对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怀疑主要源于其定义的不确定性。此外,有学者指出,如果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必须能够使用它判断特定情况下政府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

风险预防原则法律地位的质疑

由于风险预防原则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广泛承认和运用,有学者主张风险预防原则可以作为国际法上的惯例,原则上可以约束所有的政府。[125]支持这种观点的主要证据在于很多国家已经使用了风险预防原则,而且该原则已经得到了很多国际条约的承认。但是,很多国家使用该原则并非意味着该原则已经成为一个法律上的概念,因为政府同样可能出于政治宣传或者自我约束的需要才使用该原则。而且,仅仅通过国际条约签约国的数量并不能充分证明已经形成了一项具有约束力的原则,更不能说明它具有确切的含义和有约束力的权利义务安排。因此,对于风险预防原则是否构成一项法律原则并非没有异议。有学者即认为,风险预防原则的广泛使用只是表明它被认定为解决环境保护问题的一个适当的方法 (approach)。[126]

对于风险预防原则能否作为一项法律原则的怀疑主要源于其定义的不确定性。如上所述,风险预防原则存在大量不同的定义,且每种定义都存在大量开放解释的空间,例如,什么叫做 “严重的或者不可逆转损害的威胁”,什么叫 “充分确实证据” 或者 “明确的科学证据”;什么叫做 “按照本国的能力” 或者 “符合成本效益的措施”;相关的举证责任的证明标准又如何等。这些大量的可供开放解释的空间,使得风险预防原则是非常不精确的,难以提供具体的内容进行法律解释学上的操作并为裁判提供足够明确的指引。(www.xing528.com)

此外,有学者指出,如果将风险预防原则作为法律原则,必须能够使用它判断特定情况下政府的义务以及违反义务的责任。但是,如果将风险预防原则仅仅看作一个程序上的义务,政府在履行了相关的风险评估等程序后,如果能够自由地选择进行预防或者不预防,那么风险预防原则所要解决的防止潜在损害的问题无法充分地实现;而如果将风险预防原则看作一个实体上的义务,政府即使违反了这种义务,也很难说有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因为大量的预防上的缺陷是由于现有的资源和技术水平造成的。[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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