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险规制是典型的 “面对未知而决策” (decision making in the face of uncertainty) 的活动,这些未知因素将给法律制度设计与政策选择带来巨大的困难。例如,2004年修订 《传染病防治法》 时,医学上对有关疾病给人体健康和社会造成的危害程度的判断存在不确定性,因此对于传染病的分类存在争议。[3]特别在是否将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列入法定传染病管理的问题上有不同意见,修订草案将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照甲类传染病管理。这种做法借鉴了英国、澳大利亚、新西兰等国和我国香港、台湾地区的经验,也参考了世界卫生组织的建议。[4]
但是,这样的规定在征求意见和审议时引起了很多的争议,因为我国尚未发生过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这种病例,人与人之间能否传播,现在还没有科学根据。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报告,目前,对于人类甲型流感 (H5 N1) 感染,迄今为止的证据符合禽—人传播,可能存在环境—人传播,人—人传播尚未得到证据支持。但由于高度的不确定性,也需要持续监测来发现病毒对人类宿主适应性的任何增加。因此,有意见认为将其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的做法值得商榷。[5]然而,法律最终仍然将其列入乙类传染病并按甲类传染病管理,这样的政策选择主要考虑到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一旦发生,其传染力之强、病死率之高、危害性之大,均超过 “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具有非常严重的后果。再加之当年禽流感爆发给经济社会以及公众情感带来的冲击尚记忆犹新,[6]客观上存在促使采取严格规制手段的政治压力。但是,在 “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 发生的可能性高度不确定的情况下,决策者如何证明其政策选择的科学性仍然值得怀疑。(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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