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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自由过度被限的隐忧与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而刑法保护早期化导致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换言之,刑法保护早期化忽视了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其出发点是将公民视为危险源乃至敌人,通过剥夺公民的自由实现社会的无害化。此外,刑法保护早期化必然导致刑罚过重。果真如此,则公民无任何自由可言,毕竟,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工具,而没有尊重行为人的人格。

个体自由过度被限的隐忧与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风险刑法理论对传统刑法理论形成了挑战,也受到相当激烈的反驳,其基本观点便是,刑法既是善良人的大宪章,也是犯罪人的大宪章,既要保护法益,也要保障人权。而刑法保护早期化导致刑法过度介入社会生活,不利于保障公民的人权。换言之,刑法保护早期化忽视了刑法的自由保障机能,其出发点是将公民视为危险源乃至敌人,通过剥夺公民的自由实现社会的无害化。此外,刑法保护早期化必然导致刑罚过重。[24]

不再强调罪责,凡是参与实施风险行为的人,即使没有故意和过失也要承担责任,也会带来巨大的风险。果真如此,则公民无任何自由可言,毕竟,从道德上说,惩罚一些意外造成社会危害而不是基于自己意志造成了社会危害的人是不正当的,这种做法只是将行为人当作工具,而没有尊重行为人的人格。[25]类似地,过失危险犯的设立也会引发一系列的矛盾:如果增设过失危险犯,那么就必然导致出现公民行动萎缩的后果,从而限制乃至剥夺了公民的行动自由。虽然风险社会中的风险会使公民产生恐惧心理,妨碍公民的行动自由,但增设过失危险犯会给公民造成另一种恐惧,即公民在实施任何行为时都担心自己的行为会造成某种危险,于是不敢实施行为,自由受到无形的限制。毕竟,风险不仅仅负面的,“风险的来源不是基于无知的鲁莽行为,而是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分析、推论、甄别、比较等认识能力,它不是对自然缺乏控制,而是期望于对自然的控制能够完美”,果真如此,那么就意味着基于理性的规定、判断、分析、推论、甄别、比较等认识能力的行为,也必须受到刑法的控制。[26](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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