传统法律对于风险及其责任的定义与风险社会风险的特征不匹配,形成了由人为风险造成的显性与潜在的破坏日趋严重,却没有人或组织需要对此负责的窘境。对此,贝克曾以莱茵河上游西岸阿尔滕斯特德小镇居民起诉附近一家大型水晶加工厂一案的审理过程为例进行了精彩的论证。[9]
含有少量砷的水晶微粒飘落到小镇上,含氟的水蒸气使当地的绿色树叶变成棕色和褐色,被侵蚀的门窗和砖块普遍出现龟裂现象,裂片脱落,碎屑飞扬。当地居民身患皮疹,时常有恶心、呕吐、发烧、头痛等症状。小镇上出现的所有这些现象和症状其起因是十分清楚的,简直是一个不成问题的问题,因为谁都能看到那白色的烟尘正在从水晶加工厂的烟囱里滚涌而出。这真是一个明白清晰、断无异议的案例。这真是一个明白清晰、断无异议的案例吗?此案经过10天的审理,首席法官作出裁决:小镇居民撤回上诉,对水晶加工厂罚款10 000德国马克。结果这成了一个轰动联邦德国的、明显失之公道的关于环境污染犯罪的典型案例。1996年经过对21 000人的调查取证之后,法院又重新审理此案,最后判处49人服有期徒刑,而在具体执行这一环境污染犯罪案例的判决结果时,法院又被迫作了例外处理,49人中有31人是无限期地缓期执行,其余18人免于执行。(www.xing528.com)
贝克认为,这源于法官和陪审团无法确切地找到责任承担者,因为被认定为排放污染物质造成环境风险灾难的责任主体越多,每个主体承担的责任就会越少。在该案中,小镇附近还有其他3家玻璃厂也同样在排放污染物质,由于立法者比较宽泛地将许多种排放物质确定为环境污染源,被告得以成功地证明对小镇所造成的污染程度比小镇居民所指控的污染程度要小得多。而且,过度依赖专业技术权威确定责任又增加了判断责任归属的困难。[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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