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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法律回应:以健康、环境风险规制为中心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无论是侵权赔偿还是刑罚制裁,控制风险的作用都是以找到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为前提,这一前提在现代风险社会遭受了极大的挑战。对于这些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 “证明” 来证明因果关系吗?风险社会中危险或损害的造成往往由众多因素引发,造成判断行为可谴责性的困难,传统因果准则难以证明其间的因果性。

风险社会的法律回应:以健康、环境风险规制为中心

无论是侵权赔偿还是刑罚制裁,控制风险的作用都是以找到明确的责任承担者为前提,这一前提在现代风险社会遭受了极大的挑战。根据贝克的分析,就现代社会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等特点提出了一系列的 “定义” 问题:①谁定义并确定产品的有害性,危险、风险的大小?责任归谁?是风险制造者,从中渔利者,潜在的受影响者,还是公共机构?②对引发事件的原因、维度和行为者我们知道什么,又不知道什么?对于这些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和 “证明” 来证明因果关系吗?③在一个关于风险的知识必定是有争议的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什么算是充分的证据?④由谁来决定对受害者的赔偿,用什么来构成控制未来灾害的适当规则?[6]对这些问题回答的困难,导致了判断责任归属似乎已经成为一项不可能的任务,构成了对传统法律制度的巨大挑战:每次当威胁和危险变得更加紧迫和明显时,我们却发现自己不能借助科学的、法律的和政治的手段来确定证据、找到原因和进行补偿。[7]

这样的困境具体表现在:首先,传统侵权法或刑法中静态的法益范畴无法涵盖新的权益类型。风险社会中遭受威胁或损害的对象不限于特定个人,也不限于传统意义上的不特定多数,还包括未出生的后代与自然的利益。其次,危害无法认定。在风险社会中,侵害后果往往很难被估测和认定,化学污染、核辐射和转基因生物等可能引发的危害,超越了人类当前的认识能力。最后,传统归责原则的失效。风险社会中危险或损害的造成往往由众多因素引发,造成判断行为可谴责性的困难,传统因果准则难以证明其间的因果性。[8](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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