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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不同观念对风险的不同面向有着不同的强调,形成了要求法律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对风险积极面向的强调,形成了将风险视为个体决策依据的观念,暗示了个体规划自己生活的可能性,得到了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广泛信仰。这种特别干预的理由,也是基于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风险观,即当风险不是个体自愿选择承担的,而是由其他人强加的,才需要干预。

风险社会的行政法回应

不同观念对风险的不同面向有着不同的强调,形成了要求法律对待风险的不同态度:对风险积极面向的强调,形成了将风险视为个体决策依据的观念,暗示了个体规划自己生活的可能性,得到了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广泛信仰。在他们的眼中,拥有风险观念的个体是自治的,他有权利选择承担风险,也因此获得风险创造的机遇,从而能够追求个体福利的最大化。[17]正是因为风险与获利相伴随,它更多的应当交由市场去调解,而非依赖政府的控制。

在这种对待风险的法律观的影响下,“每个人都应当自求多福” 成为很多人的信条,即使风险确实产生了损害,也应当使 “损失停留于其发生之处,除非有特别干预的理由”[18]。这种特别干预的理由,也是基于自由主义法学理论的风险观,即当风险不是个体自愿选择承担的,而是由其他人强加的,才需要干预。[19]但是,出于对风险的乐观理解,在解释 “他人强加” 时,往往出现严格化的倾向,从而拒绝政府对风险进行广泛规制。例如,早期政府对安全生产领域的规制就遭受了广泛的抵制,因为很多法律界人士认为自然和常规的风险与危险是雇佣工作所附带的,工人通过隐含的契约同意承担工伤的风险,他们能够理解危险且可以有效地预防危险,不存在所谓的强加。[20]

认为风险是个体决策的依据,进而强调个体应当对自己的选择负责,这种观念对于界分政府和社会的责任,防止政府过度干预产生的败德风险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但是,风险的本质毕竟还是应当落实在损害上,所谓的概率也不是完全的数学计算,个体的行为会对最终的结果产生深远的影响。在复杂的现代社会,个体的决定是否真的是 “自治”,而不受其他因素的影响,也非常值得怀疑。由 “次贷” 引发的全球金融海啸对于伯恩斯坦的乐观也给予了沉重的打击:正是对复杂的风险计算公式过度自信,配合以 “风险自担” 的市场原教旨主义下的放松监管政策,给公共生活带来了巨大的危机,[21]历史的吊诡在于,解决的途径却是更加深入的政府干预。

相反,对风险消极面向的强调本身就暗含了法律制度予以回应的需求,具体方式,可以是通过法律规则约束有关个体的行为,防止其活动产生风险或者引导其作出决定时更加慎重地考虑相关的风险;也可以是通过设立相应的行政机关,制定公共政策,持续监管、消除风险,对有关风险及时地进行预警,甚至直接控制风险源等。(www.xing528.com)

消极的风险观视风险为社会秩序的重要威胁,要求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权力,运用公共政策等工具,消除或者减轻这种风险。这种观念对于建设一个更加安全、稳定和可预期的社会秩序,保障人民的生命、健康和财产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是,保障和自由从来都充满矛盾,政府对风险的干预必然要求限制有关当事人的自由、投入大量的公共资源。而且,政府过度的干预风险,防范私人的意外事件,会在受益者中间产生依赖心理,个体对自己的选择可能将不再进行慎重的考虑。[22]毕竟,大量的风险是每个人从出生开始就无法避免的,还有一些是人类精神和物质文明的进程中不得不共同承受的。它们已经超越了实践理性的范围,它根源于人类认识能力的限制,无法除去,是所有公民必须忍受的适当的社会负担。[23]因此,如何妥善地界定政府干预的界限,也是相关法律制度必须回答的问题。

综上,风险是谋事和成事的一把双刃剑,作为选择,既是机遇的选择,又是陷阱的选择;作为代价,既是获益的代价,又是机会错失的代价;作为动力,既是发展的动力,又是毁灭的动力。因此,从法律和行政层面研究对于风险的治理,一方面,需要考虑其消极的面向:风险可以视为对社会秩序的重要威胁,它要求国家通过强制性的权力,运用公共政策等工具,消除或者减轻这种风险;另一方面,也要考虑其积极面向,正是因为风险与获利相伴随,才更需要警惕过度干预对自由、创新的抑制效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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