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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与行政法对风险社会影响的回应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从行政法层面讨论的必要性在于,规制风险以确保新兴技术安全运用,在相当程度上要借助行政的手段,但现代社会风险的特质,导致行政活动面临一系列合法性危机。这一系列问题说明,控制风险的现实需要已经使行政活动的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

行政与行政法对风险社会影响的回应

工业化、现代技术应用所产生的健康环境风险,对现代社会运行的影响是全方位的,其应对,需要从教育学、文化学、心理学等学科全方位地予以探讨。从行政法层面讨论的必要性在于,规制风险以确保新兴技术安全运用,在相当程度上要借助行政的手段,但现代社会风险的特质,导致行政活动面临一系列合法性危机。

对未来的控制需要基于预测行动,而它往往没有充分的证据做支撑:气候变化将如何影响我们的生活?转基因食品是否会造成无可挽回的损害?这将导致行政活动面临一种困境:虽然我们感受到了威胁,却发现已有的知识是如此匮乏,以致无法确定问题的范围,更没有足够的确信去实施某种干预措施。于是,每当威胁变得更加紧迫和明显时,我们却发现自己不能借助科学的手段来确定证据、找到原因和进行补救。

证据不充分导致决策不可避免地容易受到质疑,且这种困境是无法通过知识的积累予以根除的,它与德国学者贝克描述的现代风险社会的特质有关,现代社会风险的系统性、复杂性和影响的广泛性对决策提出了一系列难题:谁定义并确定风险的大小?对引发事件的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知道什么,又不知道什么?对于这些原因、维度和行为,我们有充分的证据来证明因果关系吗?在一个关于风险的知识必定是有争议性和不确定性的世界里,什么算是充分的证据?[5]

这种困境对行政监管体系形成了巨大的挑战,面对风险,法律不应当无所作为。然而,面对如此广泛的不确定性,我们用什么来构成控制未来灾害的适当规则?又用什么来证成我们的选择?这一系列问题说明,控制风险的现实需要已经使行政活动的特点发生了重大变化。因此,详尽讨论这些变化所带来的挑战,并寻找应对之道,无疑是一项具有重要意义的工作。

[1] [德] 乌尔里希·贝克著,何博闻译:《风险社会》,译林出版社2004年版。(www.xing528.com)

[2] [美] 彼得· L.伯恩斯坦著,穆瑞年、吴伟、熊学梅译:《与天为敌:风险探索传奇》,机械工业出版社2007年版。

[3] 参见 [德] 格哈德·班塞著,陈霄、刘刚译:《风险研究的缘由和目标》,载刘刚编译:《风险规制:德国的理论与实践》,法律出版社2012年版,第3~77页。

[4] See Daniel Bell,The Coming of Post-Industrial Society,Heinemann,1973.

[5] Barbara Adam,Ulrich Beck,Joost Van Loon,The Risk Society and Beyond:Critical Issues for Social Theory,SAGE Pubulication,2000,pp.224~2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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