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颁布以来,真正根据上述《办法》要求互联网平台对其用户内容承担责任的案例并不多见,监管部门更多是以潜在的制裁能力为后盾,通过约谈等方式促使平台采取符合监管要求的内部控制策略。究其原因,在于这一规范体系存在结构性的缺陷:其一,《办法》仅授权电信管理部门对平台课以行政责任,这项权力之后被转移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下简称“网信办”)。这意味着,如果平台用户违反的不是《办法》列举的八项内容,而是其他法律、行政法规所禁止的内容,则该《办法》存在执法真空。一方面,网信办缺乏专业能力去认定相关内容是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一方面,相关执法部门虽能认定却不能自行进行处罚,而只能协调网信办进行处罚。其二,《办法》对平台承担责任的规定单一且较重。除去责令改正之外,真正对平台的制裁手段仅有吊销许可证。这一严格的责任形式,很可能激发地方政府为保护地方就业、经济发展等而抑制该项处罚的适用。
认识到《办法》的上述缺漏,一系列具体监管领域的立法试图通过更广泛的责任内容、更便利的实施机制来强化网络交易平台对第三方内容的行政责任,其中的代表包括《食品安全法》和《广告法》:2018年修正的《食品安全法》规定,平台需要对平台内的交易履行以下义务: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并审查其许可证;发现相关违法行为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如果违反上述义务需要承担的行政责任包括: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2018年修正的《广告法》也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用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广告的,应当予以制止;否则,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停止相关业务。(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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