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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现阶段我国对“传统产业+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采取与传统产业监管一致的方式进行,要求互联网平台提供商遵守规制传统产业的相关规则。因而,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规范“传统产业+互联网”类平台的发展,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安全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因而,对这类“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规制应主要依据传统产业的规制方法。

数据视野下的互联网平台提供商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现阶段我国对“传统产业+互联网”平台的监管采取与传统产业监管一致的方式进行,要求互联网平台提供商遵守规制传统产业的相关规则。比如对订餐平台要求平台提供商遵守餐饮管理的相关规定;对租车平台要求遵守出租车管理的相关规定;对住宿平台要求遵守关于旅馆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对视频分享平台要求遵守电影电视管理的相关规定;对新闻分享平台要求遵守新闻出版的相关规定。从现今的商业实践来看,以传统行业的相关规范来规范“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存在着大量的问题,这些问题导致这些“传统产业+互联网”类平台出现了大量有损用户利益的消费,也给公众健康、安全等带来了危害。因而,需要建立新的规则来规范“传统产业+互联网”类平台的发展,保障互联网用户的隐私、安全与社会的公共利益和秩序。

笔者认为,“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至少包括两种类型:一种是平台对传统商业模式没有带来质变的“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一种是平台促使传统商业模式发生了质变的商业模式。前一种如网上租车、网上订餐。这些所谓的“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只不过在传统的租车、订餐商业模式上添加了互联网外衣,并没有对该产业带来实质性的突变。这些商业模式本质就是原有模式的互联网延伸,互联网只是减少了信息的非对称性,增加了消费的透明度与消费者的选择,通过算法等方式节约了一些社会成本。但其商业模式的内核没有改变,仍是传统产业的问题。因而,对这类“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的规制应主要依据传统产业的规制方法。然而,对于后一种“传统产业+互联网”商业模式,互联网在传统商业应用中带来了商业模式质的变化,以传统产业的规制方法来规制此类商业模式必然会出现问题,比如电子商务领域、新闻分享与视频分享领域。在这些领域中,平台发展的核心不再是提供普遍的商业交易、新闻与视频信息,其本质是提供基于数据的信息服务,通过数据的收集、整合向消费者提供精准的服务或影响消费者的选择。对这些领域而言,政府规制的核心就是数据的收集与整合问题,如果还是以传统领域的规范来规制此类型平台的发展,必然导致规制的偏差,损害平台的发展与用户利益的保护。比如对视频分享网站的规制,无疑不能用传统规制影视作品的方式来规制平台的发展,否则,将导致这些平台产生过分的监管责任,从而损害平台的健康发展,损害平台的技术与商业模式创新。(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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