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著作权侵权与其他类型的侵权行为相比,具有独特性。首先,著作权保护的对象是无形的表达,而这些表达是以所谓信息的形式存在的。在互联网平台上,这些信息以所谓数据的形式存在。这些承担著作权表达的数据可以在互联网平台上任意传播,传播的广度无人能控制。由于互联网数据信息的传播成本基本可以忽略不计,而用户却可以通过这些传播的数据获得免费使用他人作品的便利。互联网平台的商业模式也是从这些数据的流动中获利的。因而,互联网平台与用户在著作权侵权方面存在着天然的合谋。这种合谋使得著作权侵权行为成为互联网平台的普遍现象,且不可能消除。值得注意的是,互联网平台上作品的传播与利用不需要线下的辅助工作,这同商标与专利侵权存在差异。商标与专利侵权一般都需要线下的实体商品交换才能完成。这导致著作权侵权问题成为互联网平台发展需要关注的核心问题。
除了侵权行为的广泛性、弥散性外,互联网平台著作权问题的另一个关注点是互联网平台也是作品的生产平台。互联网平台不仅仅为作品侵权提供平台,也为作品的创作提供了平台。用户创作的内容是现今互联网平台发展中面临的最重要的著作权问题之一。用户创作的内容有些是以他人的现有素材为基础的创作,有的是全新的创作。有的用户创作作品纯粹是兴趣所在,其并不希望获取相关作品的权利,而有的用户创作行为是基于获利的考虑,其将在互联网平台上的创作行为当作谋生的手段。即使希望通过平台创作获利的用户,其对如何处理自己创作的作品也存在不同的看法。有的希望公众能免费传播其作品,当作品成为网红作品时,其可以通过作品的衍生使用获取利益,而有的用户希望任何过程的作品使用行为必须获得其许可。(www.xing528.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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