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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平台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及规制研究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依据服务器标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行为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因而,除非互联网平台直接参与了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上传与分享工作,否则其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

互联网平台直接侵犯知识产权行为的表现及规制研究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为信息在网络上的传播提供技术、设备支持和中介服务,包括接入、缓存、信息存储空间和信息定位服务等。这些服务一般不涉及直接将侵权信息置于信息网络中的行为。依据服务器标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行为有可能被认为是直接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

(一)纯粹提供存储服务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网络用户、网络服务提供者未经许可,通过信息网络提供权利人享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构成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行为。通过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置于信息网络中,使公众能够在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以下载、浏览或者其他方式获得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实施了前款规定的提供行为。

因而,除非互联网平台直接参与了侵犯知识产权作品的上传与分享工作,否则其行为不构成直接侵权行为。(www.xing528.com)

(二)对侵权他人知识产权的信息置于其服务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4条规定,有证据证明网络服务提供者与他人以分工合作等方式共同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构成共同侵权行为的,人民法院应当判令其承担连带责任。依据该规定,在分工合作的情况下,虽然某服务提供者只是提供搜索、链接等技术服务,而未实施上传行为,但其仍会被认定构成共同提供行为。虽然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形式上并未实施上传行为,但其与作品的实际上传者存在着针对作品的选择、编辑以及是否上传等方面的意思联络,其事实上参与到了对作品的提供之中,从而使得其网络服务提供行为与作品提供行为构成有机联系的整体。因此,这种行为完全符合按照服务器标准所确认的信息网络传播行为,需要承担直接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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