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理论教育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时间:2023-08-06 理论教育 版权反馈
【摘要】: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边界关乎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会引发“寒蝉效应”,损害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最新的例证就是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勃兴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采取了更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规则。中国司法实践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界定方面的不足导致在责任认定上存在巨大争议。

互联网平台不作为知识产权侵权认定的法律规制研究成果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责任边界关乎中国互联网经济可持续发展。过于严苛的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会引发“寒蝉效应”,损害互联网的创新与发展。过于宽松的知识产权侵权规则会损害知识产权人的利益,不利于优秀知识的生产与传播,从而侵蚀知识产权制度的根基。最新的例证就是美国互联网产业的勃兴的主要原因在于其采取了更有利于互联网企业发展的知识产权侵权判断规则。而欧亚等国实施的更严格的中介责任与知识产权规则阻碍了当地互联网企业的发展。[123]因而,一种既有利于知识产权人的权利保护也能有效促进互联网创新发展的平衡性的知识产权规则应该是各国的优选。然而,现今立法与司法界在如何界定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责任方面仍存在着不同的观点与看法,这些不确定性严重损害了互联网产业健康发展所希冀的法律的预期性与稳定性。

互联网平台提供商责任界定差异巨大的原因主要有以下两个方面:一是没有正确认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不同类型。中国司法实践在网络服务提供者类型化界定方面的不足导致在责任认定上存在巨大争议。当评价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时,任何法律探讨都必须首先对服务提供者行为的技术可能性进行分析。当考虑控制的可能性时,技术性的分析表明网络基础设施的责任人必须根据其功能进行类型化。如果没有对互联网运行原理的基本理解,那么规范研究不仅仅会陷入路径盲目,而且会导致其结论与现实世界背道而驰。[124]本书以功能性为基础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界定为网络接入与传输服务提供商、缓存提供商、信息服务提供商以及存储服务提供商等。二是对网络服务提供者行为模式的认知存在不足,将互联网平台提供商的作为与不作为混淆在一起,引入相同的评价机制,损害了互联网商业模式的创新与技术发展。事实上,区分网络服务提供者之作为与不作为,以及不作为的义务来源和边界,是网络服务提供者责任划分中最为核心的问题。[125](www.xing528.com)

免责声明:以上内容源自网络,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犯您的原创版权请告知,我们将尽快删除相关内容。

我要反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