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知识产权是基于信息产生的权利。如中山信弘和北川善太郎都把知识产权的对象称为“知识财产”。中山信弘认为,所谓知识财产,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北川善太郎则指出,信息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1]知识产权的信息特征使得其具有同一般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其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传统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别。传统的知识产权理由是成本收益的折中。知识产权法旨在平衡不同参与者的竞争利益。
知识产权是基于信息产生的权利。如中山信弘和北川善太郎都把知识产权的对象称为“知识财产”。中山信弘认为,所谓知识财产,是指禁止不正当模仿所保护的信息;北川善太郎则指出,信息与知识产权具有同质性。[1]知识产权的信息特征使得其具有同一般财产权不同的特征,其存在的经济学基础与传统财产权之间存在着差别。
(一)市场失灵
知识产权是法律赋予人类智力成果的权利,其一般包括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等。传统知识产权规则和政策是通过自上而下的审慎考量建立起来的,立法者在平衡相互竞争的利益后,以普遍福利的名义,为知识成果创造法定权利。[2]功利主义理论和以此为基础的经济框架一直为分析和论证各种形式的知识产权规则提供主导范式。[3]功利主义强调对社会的有益性,其认为我们之所以建立知识产权制度,因为其对改善社会有价值。[4]功利主义理论的激励功能是基于古典经济学,它强调解决“公共产品”的市场失灵问题。传统的知识产权理由是成本收益的折中。知识产权制度给公众带来了社会成本,只有在他们平衡的程度上鼓励足够的创造和传播新创造来抵消这些成本,这才是合理的。[5](www.xing528.com)
(二)利益平衡
通常认为,知识产权生态系统由不同的利益相关者组成。知识产权法旨在平衡不同参与者的竞争利益。[6]著作权法涉及作者在控制和利用他们的作品利益同社会对思想、信息和商业自由流动的竞争利益之间的困难平衡。[7]专利法的目的是在两个社会愿望之间取得微妙的平衡:鼓励最初发明的愿望以及确保该发明既可用于其最初预期用途又可用作进一步发明的基础的愿望。[8]商标法旨在平衡商标持有者的利益和表达用户的利益。[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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