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平台一般为“技术”提供者,通常会发生直接侵犯第三人权利的问题。但互联网平台也不纯是技术提供者,其有时也提供各种便利“多边”用户的服务。比如网约车平台其虽然没有提供汽车,但会对加入其平台的汽车进行审核。共享租房平台也会对加入其平台的房屋进行审查。现今各方关心的问题是如果利用平台的用户造成了第三方的人身与财产损失的,应由谁来承担责任,平台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值得注意的是,由于知识产权作为一种信息财产,其可以在平台自由流动,因而,对于平台的知识产权侵权各国都采取了特殊规制。因而,此处对第三人的侵权不涉及侵犯第三人的知识产权。美国国会起草的一整套法案,旨在不对硅谷企业施加繁重约束的同时解决内容产业和公众关心的主要问题。法院则通过宽泛解释豁免条款并取消可能导致“寒蝉效应”的法规以保护言论自由和促进创新。相关法律中首先制定的就是美国的《通信规范法》,该法对硅谷企业的兴起十分关键。该法案中的关键条款是第230条,该条款保护了许多企业——大部分企业在该法通过时甚至从未意识到——使其免受潜在的毁灭性法律挑战。该条款在很大程度上豁免了在线服务提供者对那些利用他们的服务进行侵权行为的次要责任。法院对第230条的规定进行了宽泛的解释,并广义定义了“交互式计算机服务”,使其覆盖了大量州和联邦的案件,但是根据条款内容排除了知识产权案件。[37]而欧洲对网络中间平台责任采取了统一的处理标准,即无论侵权行为的性质如何,均设定相同的中间平台责任标准。
从我国现有的法律规定来看,平台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其对用户的侵权行为存在着教唆与帮助行为。这就是所谓的教唆与帮助侵权。(www.xing528.com)
除了教唆与帮助侵权外,互联网平台承担责任的法律基础是“获利”。也就是说,即使互联网平台提供商并没有针对用户侵权行为的教唆与帮助行为,但其只要利用其商业模式获取利益,就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以“获利”作为责任基础的原因在于:无人应只享受利益而不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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